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9
时间:2024-08-30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59
www.toutiao.com 2024-08-02 10:43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代理律师应如何审查涉黑案的庭前会议卷
答: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由于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重大等情况,审理法院为了审判效率之考虑一般均要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庭前会议主要审查的问题为:当事人身份核查问题;查收起诉书问题;回避、管辖、公开审理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新的证据提交的问题;重新鉴定或勘验的问题;申请收集、调取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出庭问题;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问题;证据展示以及有无意见的问题;庭前会议报告的问题。由此可见,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本人认为,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代理律师审查庭前会议卷的关键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是否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尤其是指定监视居住期间侦查机关收集当事人有罪供述的问题。对于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以指定监视居住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指定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系对特殊人群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是老弱病残孕等人员。申诉代理律师一般应当实地走访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否是办案场所。如笔者办理的河南王某涉黑案,王某因涉黑被指定监视居住,当事人王某向本人称:其在被侦查机关指定监视居住期间被侦查工作人员刑讯逼供,其做出了有罪的虚假供述,且监视居住场所并非生活场所,系工厂车间。其在一审庭前会议以及庭审过程中均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笔者作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在审查了该案庭前会议笔录后申请二审法院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如笔者办理的广西吴某涉黑案,吴某因涉黑被侦查机关指定监视居住,其在庭前会议中称,其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遭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收集有罪证据,笔者根据庭前会议笔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记载,在侦查机关对其所做的全部的讯问笔录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寻找到吴某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的各种线索并将其形成紧急反映材料寄给各级领导部门。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深入审查原审法院召开的庭前会议笔录,在笔录中寻找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各种线索,从而进一步拓宽申诉思路,增加不可排除的原审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理怀疑的砝码,为申诉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