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3
时间:2024-10-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3
首发2024-09-19 10:03·贾慧平律师
申诉代理律师是否应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申诉代理词申诉代理律师在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审查申诉的过程中必须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递交申诉代理词,递交申诉代理词是申诉代理律师完成申诉代理工作的标志性任务。笔者认为,申诉代理意见一般应当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申诉代理律师代理该案件的概括情况;第二部分,关于申诉代理律师对原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提出的否定性意见,如在刑事申诉状中已非常具体地进行了说明和质证,此处可详略得当的予以陈述;第三部分,关于申诉主张的事实以及支持申诉主张事实的各类申诉新证据的说明;第四部分,关于原审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的自由刑以及财产刑的不当以及应如何处理的代理意见;第五部分,关于对原审法院判决书所提出的该案具体争议焦点问题的回应,总结该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问题。申诉代理律师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的申诉代理意见务必全面、具体、简明扼要,围绕的核心即是要向法院或检察院指出该案存在被重新审判或提起抗诉的必要性。
申诉代理词内容与刑事申诉状的内容基本一致,但存在一定的区别,申诉代理词是主要从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角度对原审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实施的个罪、量刑、财产处置等情况提出申诉代理意见,申诉代理意见的针对性非常强,必须针对原审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点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申请法院重新审判或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必要性,要与申诉状、申诉证据目录互为犄角,彼此呼应,申诉代理词最忌讳空洞无物,只谈观点而不谈证据,重复申诉状和申诉证据目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