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4
时间:2024-10-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4
www.toutiao.com 2024-09-28 21:26
 
        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是否可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调取证据
        答: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刑事律师不甚了了,一问三不知,根本不知道,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阶段,申诉代理律师以及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有申请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2条第三项规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和材料,故申诉人及申诉代理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是可依法申请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调查取证的,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交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在调查取证的书面申请书中,申诉代理律师一定要写清楚调查取证是何种线索或材料;该证据欲证明的内容;该证据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该证据与申诉主张是否存在充分必要关系;该证据是否影响对原审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该证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规则》第13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第3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捺印。由此可见,申诉人及其申诉代理律师有权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虽法律明确规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可向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但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实现是非常困难的。笔者总结,影响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调查取证的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系政治性比较明显的案件,尤其是该案件在终审法院或终审法院对应的检察院进行申诉审查,该案的政治性影响还是非常明显的,决定该案件走向的主要领导尚在领导岗位,一般不支持该案的纠正,此为主导因素;第二,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证据一般为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等,尤其是同案其他被告人夸大或不实的供述(出于各种案外以及案内因素影响),不稳定是其特点,与书证、物证相比,不能确定此次调查取证的证言或供述即为准确,之前的调查取证的证言或供述即为错误,没有一个确定该言辞证据系真实准确的客观性标准;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与证人证言所存在的问题相同,且无中生有的可能性更大,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基本系陈年旧案,被害人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调查之时去世的也不在少数,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存在“风闻定案”的可能,“莫须有”证据是大部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的实际情况,这也决定了在申诉阶段的司法机关成功调查取证行为成为不可能;第三,受理申诉审查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的承办人之职业道德存在一定问题,不敢对错误的原审判决说不,懒政惰政,怠于取证,无视申诉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自由裁量权较大,基本不受约束,如本人所代理的吉林某涉黑申诉案,该申诉案件已经进入刑检部门进行复查,但作为审查申诉的刑检检察官无视本人所提出的调取涉案单位的财务档案申请,该财务档案系可以“一刀封喉”地否定原审法院所认定案件事实的书证,该书证足以证实该案并非涉黑案,但负责审查申诉的检察官不给为何不去调查取证的行为做任何解释,最后在没有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驳回,目前该案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