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5
时间:2024-10-16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一百问(修订版)75
www.toutiao.com 2024-10-06 16:32
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及申诉代理律师能否聘请专家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答: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涉及到需要专家解决的专业技术问题并不多见,如法医学、如笔迹鉴定、如珠宝玉器鉴定、如司法会计鉴定等,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中需要专家解决的问题基本属于案件的性质认定方面,如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组织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或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往往在一审或二审中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并花费重金聘请国内法学家对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定性进行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其性质可视为辩护意见的一种形式),其结论无非是涉案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涉黑涉恶刑事犯罪,从该专家论证意见的最终实际效果来看,一、二审法院很少采纳专家所出具的关于案件定性的论证意见,依旧判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有组织犯罪成立及重刑加身。本人态度是不赞成此种做法。根本原因在于专家论证意见是在那些法学专家在接受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家属的委托并收取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的论证费用后做出的主观性比较强的论证意见,利益的存在导致其本身论证具有一定倾向性,世间没有拿人钱财还要踩上一只脚的道理;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一无是处,尤其是那些被罗织成涉黑涉恶的“被拔高”“被凑数”的刑事案件而言,莫名其妙的是,本人并不知道该法学专家关于涉黑涉恶案件定性的论证系何人发明,何时发明。
本人认为,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通过辩护律师聘请法学专家对该案定性方面所作出的论证结论——无疑是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其要达到的法庭效果往往不佳,案件证据与案件事实因客观存在而不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然而案件证据与案件事实却是决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命运的关键。
涉黑涉恶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聘请国内著名法学家提供专家意见有无必要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对待。一般而言,在刑事申诉阶段,由法学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显然意义不大。参与专家论证会的法学专家一般不会每页去看证据,每宗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均有上万份证据,法学专家不可能事必躬亲,对于国内知名法学家更不可能每份证据均予以审查,这个基本认识,相信大家还是有的。法学专家论证的一般流程:其一,在法学专家论证会上,先由申诉代理律师向与会法学专家介绍案情,其后与会的法学专家向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进行提问以及对申诉人以及申诉代理律师所提出的相关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一一解答,无非是关于涉黑案件的四个特征问题、财产处置问题等,并不会深入到对涉黑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对认定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之审查和分析的工作中;其二,与会专家就案件定性的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专家签字后形成法学专家意见。笔者认为,如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当事人近亲属的经济条件充裕的话,聘请法学专家出具相关专家意见也不是不可取,完全可作为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有利支持,当然,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还应是申诉代理律师自身务必要深入研究案卷,从在案所有证据着手,破解原审法院认定涉黑涉恶刑事案件之定罪与量刑的本身密码,提供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申诉证据,打开一扇通往使司法机关重新审判或提起抗诉的公平公正裁判的光明之窗,从法学专家论证意见本身的性质来看,法学专家论证意见与申诉代理律师所撰写的申诉代理意见显然无异,但更显得是靠法学领域的名望以冀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