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记(一)——为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辩护手记
时间:2019-01-16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写在前面的话:
《南昌记》系列文章共计十八篇,是笔者在2014年7月接受原审被告人万振扬家属委托之后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入剖析的系列文章。笔者曾经将本系列文章全部打印成册后交给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后来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才有后来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与原审被告人江木才、焦建军两案合并审理,也才有后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认定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行贿给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34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结果,可以认为,本系列文章确实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作器者,无良材而有良匠;治国者,无能臣而有能君。盖材待匠而成,臣待君而用”,当然,如果没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华、邹湘林等一大批正直无私的法官敢于坚持公正审理本案,如果没有同案诸多辩护律师的艰苦辩护,本文亦不会起到其积极的作用。
本系列文章系旧文,本文发表之时,该案已经是二审程序,因此本网贾慧平律师将全文公开发表在“贾慧平律师——专做刑事辩护”的新浪博客上面,现该博客已被封杀。
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原审被告人万振扬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尚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已六年九个月,目前尚未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赣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万振扬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审被告人万振扬有期徒刑7年,刑期截止至2019年4月27日。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网贾慧平律师持无罪观点,本网贾慧平律师认为,本案所有指控证据均存在重大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案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应当被认定无罪。
虽然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目前尚未作出最终裁判,原审被告人万振扬亦未得到证明清白的一纸判决,该系列《南昌记》文章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今将该系列文章发表于“刑事申冤网”,以资借鉴。
南昌记(一)——为上诉人万振扬辩护手记第一
按语:南昌者,不仅为革命圣地,更为文化深厚积淀之地。八一起义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步;著名诗人王勃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雁阵惊寒,声断衡阳之浦”之《滕王阁序》的绝笔更令古今文人墨客流连忘返,南昌已是一个无比美丽的城市,笔者更希望她能成为一个法治昌明、人权获得绝大保障的城市。
笔者于2014年6月29日接受上诉人万振扬亲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万振扬的二审辩护人。笔者在办理上诉人万振扬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过程中隐隐发现本案并非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上诉人万振扬之行为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之定罪证据确实远远未达到充分确实且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在程序上不仅存在太多硬伤,而且在证据方面更存在太多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鉴于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已公开审判,作为本系列文章根据的相关证据已在一审法庭上由公诉人公开出示;鉴于笔者已经上诉人万振扬以及其家属授权,同意本辩护人将本人对本案之辩护意见以辩护手记形式公开发表在网络;鉴于将本案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案情予以公开不仅可接受社会各界的强有力监督,而且会使法治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之考虑,笔者在此将对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采取全新视角进行检视。
目前中国整个官场都被党的高压反腐行动所震慑,刑事辩护律师界所研讨的问题当下也大部分集中在职务犯罪的辩护方面,尤其是受贿罪方面。在此社会大形势之下,本人作为一名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刑事辩护律师,第一必须敢于站出来,“迎风而立,逆流而上”,为被告人万振扬做尽职尽责地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必须善于发现上诉人万振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所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与关心关注中国职务犯罪发展、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大众一起推动中国反腐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笔者今天所发表的《南昌记》系列文章距离笔者发表最后一篇《盛京记》的系列文章之时间尚不满8天;字数多达15万字历时写作三十天的《盛京记》之三十篇博文可谓是笔者的呕心沥血之作,笔者的疲惫之躯尚未完全得到恢复。时不我待,今本辩护人将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本着为上诉人万振扬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将在办理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手记予以公开发表以求大家的批评指正,预计发表二十篇序列文章,十万字左右,今天笔者发表的是第一篇,今后是第二篇,第三篇………
笔者本人的《南昌记》系列文章的总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本案程序辩护内容,其中包括不当拆分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第二部分为本案的实体辩护部分,第一节为上诉人万振扬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问题;第二节为上诉人万振扬不构成国有资产罪的辩护问题,笔者将从各个角度进行深入彻底的检讨。
前 言
第一、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概况说明:
上诉人万振扬捕前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原总经理、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6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上诉人万振扬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洪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万振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7万,个人分得人民币103.4万,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振扬在担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副总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总经理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人民币286.044万元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上诉人万振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上诉人万振扬非法所得人民币103.4万元。判决后,上诉人万振扬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万振扬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绝食一周进行抗争。
第二、本案整体概况说明:
本案为被控受贿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乃为其中一个个案。
本起受贿共同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被告人共计八名,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判决,被告人万振扬不服上诉,现该案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4日该院以(2013)湾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祖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4.6万元,被告人刘祖培不服上诉,该案现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19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亚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2万元,被告人宋亚民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6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剑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追缴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李剑勇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6万,追缴违法所得46.7万元,被告人李泽忠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已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万,追缴违法所得7.1万元,已上诉,现尚未审结。
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目前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移送相关法院审理。
第三、本案涉案人员被控实施犯罪之时的身份说明:
本案被控受贿罪之发生时间为2001年到2003年。2001年到2003年期间,本案被追诉的八名被告人身份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上诉人万振扬:2000年至2002年11月,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一职,管理经营一部、经营三部、办公室。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见江西省检察院2012年度赣检反贪侦结字第4号卷宗第3页)经营一部成员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见该卷第10—11页)
被告人江木才:2000年至2007年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被告人焦建军:2000年5月至2002年下半年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2年下半年至2006年6月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被告人刘祖培:2000年至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祖培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资产经营三部副经理,资产经营二部副经理,审查办公室副经理,经理。
被告人李剑勇:2000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剑勇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主任。
被告人李泽忠:2000年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泽忠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
被告人宋亚民:2000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宋亚民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
被告人张军: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军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职员。
第四、上诉人万振扬被指控实施的六起受贿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况。
其一、受贿罪部分:
第一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启动了对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不良债务的处置工作,该公司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债务总额为人民币3.4亿元(其中本金1.7亿,利息1.7亿)。该资产处置工作由宋亚民、李泽忠负责,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万振扬作为分管领导,多次带领上述人员参与省陶瓷公司的谈判。双方最终于2003年2月18日达成以人民币5000万元左右资产抵扣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并私下约定以债权本金总额的2%(即人民币340万元)支付给南昌办经理室成员及参与处置该项资产人员作为回扣。协议签定后不久,万振扬、刘祖培、宋亚民、焦建军驾车前往景德镇接受陶瓷公司总经理黄纪庆等人的宴请,并在宴请后收受了黄纪庆等人用旅行袋装好的人民币现金340万元。返回南昌后,万振扬分得了人民币68万元。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对省陶瓷公司给予了关照,截止至2012年11月28日,只实现了对省陶瓷公司人民币435.2万元的债权。”(见原审判决书第11页)
第二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接受并启动景德镇纸箱厂及其投资成立的德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538.63万元的债务处置工作,景德镇纸箱厂用其名下一块土地对该债务进行了抵押。该资产处置工作由李泽忠主办,张军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前往该厂进行谈判。期间,因景德镇纸箱厂无还款意愿,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于2001年上半年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厂抵押的土地。为此,该厂厂长夏润辉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在处置过程中给予关照,对其债务进行减免,并解除对其抵押土地的查封,以便使该厂能够对外拍卖抵押土地,经李泽忠层报东方资产管理南昌办总经理室,同意景德镇纸箱厂按照债权总额1.5%的比例提出好处费,作为减免债务,解除土地查封的条件。2002年某日,夏润辉给李泽忠送来人民币45万元,李泽忠按比例对该笔款项进行分配,并告知万振扬该款为景德镇纸箱厂给予的好处费,万振扬为此分得人民币9万元。最终,南昌办没有申请景德镇纸箱厂破产,对景德镇纸箱厂和德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剩余的3000万元债务进行了减免,只实现了债权人民币220万元。” (见原审判决书第21-22页)
第三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南昌办启动了对赣州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加稀土公司)人民币3700万元的债务处置工作。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由宋亚民负责,李剑勇协办, 上述二人与万振扬多次前往赣州,与赣加稀土公司总经理蔡运源、副总经理刘天进行谈判。赣加稀土公司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同意该公司的破产方案,并希望取回赣加稀土公司抵押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的土地使用证。双方商定,由蔡运源给 予东方资产南昌办债权额2%的回扣(即人民币75万元),作为东方资产南昌办给予关照的条件。2003年初,赣加稀土破产后不久,该公司总经理蔡运源将人民币75万元现金装进行李箱,让刘天送给宋亚民等人。宋亚民按比例分配该笔款项,万振扬分得人民币15万元。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只实现了对赣加稀土公司人民币55. 59万元的债权。”(见原审判决书第27-28页)
第四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赣州电机厂约人民币1388万元的债务。该笔债务处置由宋亚民主办,李剑勇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万振扬与上述三人一起前往赣州电机厂进行谈判。南昌办提出要处置该厂抵押物,而该厂许先达、罗发荣等人表示还款难度大,希望南昌办暂缓处理。后双方商定,赣州机电厂按债权额的2%给予南昌办约人民币 27万元的好处费。随后宋亚民拿到赣州电机厂送来的约27 万元现金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5.4万元。后南昌办暂缓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力度和进度,另一方面督促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对债权进行回购,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对赣州电机厂债务只回收人民币428万元。(见原审判决书第35页)
第五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景德镇普天通信设备厂(以下简称普天通信)人民币1003. 62万元的债务。该项处置工作由李泽忠主办,张军协助,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与万振扬与普天通信厂吴金山等人进行谈判。吴金山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能够将该笔债务现金还款比例降至50%,另50%债务以该厂应收账款折抵,并将该厂部分债权进 行回购。经双方商议,确定了由普天通信按照债权额2% (即人民币20万元)的比例给东方资产南昌办回扣,该回扣比例经李泽忠层报至总经理室成员同意认可。2002年某日普天通信吴金山将该人民币20万元现金在东方资产南昌办附近交给李泽忠。李泽忠按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4万元。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对普天通信的债务处置给予了关照,减免了部分债务,并与普天通信签订了债权买断协议,只回收了债权人民币468万余元。(见原审判决书第41-42页)
第六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九江建材厂人民币 约1000万元的债务。该项处置工作由梁默主办,羊刚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与万振扬一起前往九江与该厂厂长邓学军就债务处置、清偿事宜进行商谈。邓学军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可以暂缓处置该笔债务,并提出愿意支付一笔好处费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相关工作人员。万振扬将梁默、刘祖培提出的按债权总额1% (即人民币10万元)的比例收取好处费一事通报了总经理室的另两名成员:焦建军、江木才,并获得默许。在该笔债务处置过程中,梁默和羊刚前往九江收取了九江建材厂厂长邓学军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并按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2万元。后来,东方资产南昌办同意了九江建材厂以破产方式处置债权,并未收回九江建材厂的任何债务。(见原审判决书第46页)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一起私分国有资产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至2008年,东方资产南昌办与黄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黄河公司)和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融华公司)名义帮助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简称东方资产武汉办)处置在黄石和咸宁两地的不良资产。上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东方资产南昌办取得佣金共计人民币175.8915万元。该笔资金由东方资产南昌办工作人员通过黄河公司、融华公司直接支取现金。东方资产南昌办总 经理室成员朱军缨、万振扬、刘卫东商议后,决定将收取的佣金釆取不入账的形式,以东方资产南昌办的名义,共分七次将该笔资金以绩效考核名义按比例直接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见原审判决书第54页)
第二起私分国有资产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振扬任东方资产南昌办副总经理期间,南昌办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简称中外贸公司)与江西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力公司”)介绍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又为东兴证券公司与九江金源化纤公司和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上市财务顾问居间服务。上述两笔居间业务共获得佣金人民币110.1532万元,其中40.1万元以中外贸公司与东方资产南昌办部分员工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的方式直接支付到签订合同的员工账户上,余款通过中外贸公司委托五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外贸公司股东)按照南昌办的要求支付给大连安裕投资管理公司,再由大连安裕投资管理公司提取现金支付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经万振扬与总经理助理刘卫东商量,决定将该笔资金采取不入账的形式,分四次按照东方资产南昌办绩效分配直接发放给南昌办员工作为福利。”(见原审判决书第59--60页)
(未完待续)
贾慧平律师2014年10月28日于江西南昌
写在前面的话:
《南昌记》系列文章共计十八篇,是笔者在2014年7月接受原审被告人万振扬家属委托之后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深入剖析的系列文章。笔者曾经将本系列文章全部打印成册后交给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后来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才有后来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与原审被告人江木才、焦建军两案合并审理,也才有后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认定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行贿给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340万元受贿款的事实结果,可以认为,本系列文章确实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作器者,无良材而有良匠;治国者,无能臣而有能君。盖材待匠而成,臣待君而用”,当然,如果没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华、邹湘林等一大批正直无私的法官敢于坚持公正审理本案,如果没有同案诸多辩护律师的艰苦辩护,本文亦不会起到其积极的作用。
本系列文章系旧文,本文发表之时,该案已经是二审程序,因此本网贾慧平律师将全文公开发表在“贾慧平律师——专做刑事辩护”的新浪博客上面,现该博客已被封杀。
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原审被告人万振扬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至今尚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已六年九个月,目前尚未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6)赣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万振扬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原审被告人万振扬有期徒刑7年,刑期截止至2019年4月27日。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本网贾慧平律师持无罪观点,本网贾慧平律师认为,本案所有指控证据均存在重大合理怀疑,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本案原审被告人万振扬等人应当被认定无罪。
虽然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目前尚未作出最终裁判,原审被告人万振扬亦未得到证明清白的一纸判决,该系列《南昌记》文章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今将该系列文章发表于“刑事申冤网”,以资借鉴。
南昌记(一)——为上诉人万振扬辩护手记第一
按语:南昌者,不仅为革命圣地,更为文化深厚积淀之地。八一起义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步;著名诗人王勃的“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雁阵惊寒,声断衡阳之浦”之《滕王阁序》的绝笔更令古今文人墨客流连忘返,南昌已是一个无比美丽的城市,笔者更希望她能成为一个法治昌明、人权获得绝大保障的城市。
笔者于2014年6月29日接受上诉人万振扬亲属的委托担任上诉人万振扬的二审辩护人。笔者在办理上诉人万振扬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过程中隐隐发现本案并非如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上诉人万振扬之行为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本案之定罪证据确实远远未达到充分确实且可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在程序上不仅存在太多硬伤,而且在证据方面更存在太多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
鉴于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已公开审判,作为本系列文章根据的相关证据已在一审法庭上由公诉人公开出示;鉴于笔者已经上诉人万振扬以及其家属授权,同意本辩护人将本人对本案之辩护意见以辩护手记形式公开发表在网络;鉴于将本案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案情予以公开不仅可接受社会各界的强有力监督,而且会使法治阳光普照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之考虑,笔者在此将对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意见采取全新视角进行检视。
目前中国整个官场都被党的高压反腐行动所震慑,刑事辩护律师界所研讨的问题当下也大部分集中在职务犯罪的辩护方面,尤其是受贿罪方面。在此社会大形势之下,本人作为一名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刑事辩护律师,第一必须敢于站出来,“迎风而立,逆流而上”,为被告人万振扬做尽职尽责地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必须善于发现上诉人万振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所存在的重大法律问题,与关心关注中国职务犯罪发展、力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大众一起推动中国反腐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笔者今天所发表的《南昌记》系列文章距离笔者发表最后一篇《盛京记》的系列文章之时间尚不满8天;字数多达15万字历时写作三十天的《盛京记》之三十篇博文可谓是笔者的呕心沥血之作,笔者的疲惫之躯尚未完全得到恢复。时不我待,今本辩护人将秉承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本着为上诉人万振扬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将在办理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过程中所形成的辩护手记予以公开发表以求大家的批评指正,预计发表二十篇序列文章,十万字左右,今天笔者发表的是第一篇,今后是第二篇,第三篇………
笔者本人的《南昌记》系列文章的总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本案程序辩护内容,其中包括不当拆分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第二部分为本案的实体辩护部分,第一节为上诉人万振扬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问题;第二节为上诉人万振扬不构成国有资产罪的辩护问题,笔者将从各个角度进行深入彻底的检讨。
前 言
第一、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的概况说明:
上诉人万振扬捕前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原总经理、党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6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指控上诉人万振扬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洪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万振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7万,个人分得人民币103.4万,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振扬在担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副总副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总经理期间,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人民币286.044万元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上诉人万振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五万元;继续追缴上诉人万振扬非法所得人民币103.4万元。判决后,上诉人万振扬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万振扬在江西省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绝食一周进行抗争。
第二、本案整体概况说明:
本案为被控受贿共同犯罪案件,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乃为其中一个个案。
本起受贿共同犯罪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被告人共计八名,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判决,被告人万振扬不服上诉,现该案尚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4日该院以(2013)湾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祖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4.6万元,被告人刘祖培不服上诉,该案现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
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19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亚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6.2万元,被告人宋亚民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6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剑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追缴违法所得11.2万元,被告人李剑勇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6万,追缴违法所得46.7万元,被告人李泽忠不服上诉,该案尚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已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2万,追缴违法所得7.1万元,已上诉,现尚未审结。
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目前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移送相关法院审理。
第三、本案涉案人员被控实施犯罪之时的身份说明:
本案被控受贿罪之发生时间为2001年到2003年。2001年到2003年期间,本案被追诉的八名被告人身份以及任职情况如下:
上诉人万振扬:2000年至2002年11月,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助理一职,管理经营一部、经营三部、办公室。2002年1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见江西省检察院2012年度赣检反贪侦结字第4号卷宗第3页)经营一部成员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见该卷第10—11页)
被告人江木才:2000年至2007年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总经理。
被告人焦建军:2000年5月至2002年下半年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2年下半年至2006年6月期间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被告人刘祖培:2000年至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祖培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资产经营部副总经理,资产经营三部副经理,资产经营二部副经理,审查办公室副经理,经理。
被告人李剑勇:2000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剑勇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主任。
被告人李泽忠:2000年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泽忠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
被告人宋亚民:2000年至2006年5月,被告人宋亚民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高级职员。
被告人张军: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张军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三部职员。
第四、上诉人万振扬被指控实施的六起受贿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况。
其一、受贿罪部分:
第一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启动了对江西省陶瓷进出口公司不良债务的处置工作,该公司欠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债务总额为人民币3.4亿元(其中本金1.7亿,利息1.7亿)。该资产处置工作由宋亚民、李泽忠负责,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万振扬作为分管领导,多次带领上述人员参与省陶瓷公司的谈判。双方最终于2003年2月18日达成以人民币5000万元左右资产抵扣债务的以物抵债协议,并私下约定以债权本金总额的2%(即人民币340万元)支付给南昌办经理室成员及参与处置该项资产人员作为回扣。协议签定后不久,万振扬、刘祖培、宋亚民、焦建军驾车前往景德镇接受陶瓷公司总经理黄纪庆等人的宴请,并在宴请后收受了黄纪庆等人用旅行袋装好的人民币现金340万元。返回南昌后,万振扬分得了人民币68万元。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对省陶瓷公司给予了关照,截止至2012年11月28日,只实现了对省陶瓷公司人民币435.2万元的债权。”(见原审判决书第11页)
第二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接受并启动景德镇纸箱厂及其投资成立的德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3538.63万元的债务处置工作,景德镇纸箱厂用其名下一块土地对该债务进行了抵押。该资产处置工作由李泽忠主办,张军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前往该厂进行谈判。期间,因景德镇纸箱厂无还款意愿,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于2001年上半年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了该厂抵押的土地。为此,该厂厂长夏润辉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在处置过程中给予关照,对其债务进行减免,并解除对其抵押土地的查封,以便使该厂能够对外拍卖抵押土地,经李泽忠层报东方资产管理南昌办总经理室,同意景德镇纸箱厂按照债权总额1.5%的比例提出好处费,作为减免债务,解除土地查封的条件。2002年某日,夏润辉给李泽忠送来人民币45万元,李泽忠按比例对该笔款项进行分配,并告知万振扬该款为景德镇纸箱厂给予的好处费,万振扬为此分得人民币9万元。最终,南昌办没有申请景德镇纸箱厂破产,对景德镇纸箱厂和德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剩余的3000万元债务进行了减免,只实现了债权人民币220万元。” (见原审判决书第21-22页)
第三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南昌办启动了对赣州市赣加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加稀土公司)人民币3700万元的债务处置工作。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由宋亚民负责,李剑勇协办, 上述二人与万振扬多次前往赣州,与赣加稀土公司总经理蔡运源、副总经理刘天进行谈判。赣加稀土公司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同意该公司的破产方案,并希望取回赣加稀土公司抵押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的土地使用证。双方商定,由蔡运源给 予东方资产南昌办债权额2%的回扣(即人民币75万元),作为东方资产南昌办给予关照的条件。2003年初,赣加稀土破产后不久,该公司总经理蔡运源将人民币75万元现金装进行李箱,让刘天送给宋亚民等人。宋亚民按比例分配该笔款项,万振扬分得人民币15万元。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只实现了对赣加稀土公司人民币55. 59万元的债权。”(见原审判决书第27-28页)
第四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赣州电机厂约人民币1388万元的债务。该笔债务处置由宋亚民主办,李剑勇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万振扬与上述三人一起前往赣州电机厂进行谈判。南昌办提出要处置该厂抵押物,而该厂许先达、罗发荣等人表示还款难度大,希望南昌办暂缓处理。后双方商定,赣州机电厂按债权额的2%给予南昌办约人民币 27万元的好处费。随后宋亚民拿到赣州电机厂送来的约27 万元现金后,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5.4万元。后南昌办暂缓了申请法院执行的力度和进度,另一方面督促赣州市章贡区政府对债权进行回购,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对赣州电机厂债务只回收人民币428万元。(见原审判决书第35页)
第五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景德镇普天通信设备厂(以下简称普天通信)人民币1003. 62万元的债务。该项处置工作由李泽忠主办,张军协助,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与万振扬与普天通信厂吴金山等人进行谈判。吴金山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能够将该笔债务现金还款比例降至50%,另50%债务以该厂应收账款折抵,并将该厂部分债权进 行回购。经双方商议,确定了由普天通信按照债权额2% (即人民币20万元)的比例给东方资产南昌办回扣,该回扣比例经李泽忠层报至总经理室成员同意认可。2002年某日普天通信吴金山将该人民币20万元现金在东方资产南昌办附近交给李泽忠。李泽忠按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4万元。最终,东方资产南昌办对普天通信的债务处置给予了关照,减免了部分债务,并与普天通信签订了债权买断协议,只回收了债权人民币468万余元。(见原审判决书第41-42页)
第六起受贿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东方资产南昌办接收了九江建材厂人民币 约1000万元的债务。该项处置工作由梁默主办,羊刚协办,刘祖培为部门经理,上述三人与万振扬一起前往九江与该厂厂长邓学军就债务处置、清偿事宜进行商谈。邓学军希望东方资产南昌办可以暂缓处置该笔债务,并提出愿意支付一笔好处费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相关工作人员。万振扬将梁默、刘祖培提出的按债权总额1% (即人民币10万元)的比例收取好处费一事通报了总经理室的另两名成员:焦建军、江木才,并获得默许。在该笔债务处置过程中,梁默和羊刚前往九江收取了九江建材厂厂长邓学军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并按比例进行分配,万振扬分得人民币2万元。后来,东方资产南昌办同意了九江建材厂以破产方式处置债权,并未收回九江建材厂的任何债务。(见原审判决书第46页)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一起私分国有资产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7年至2008年,东方资产南昌办与黄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黄河公司)和融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融华公司)名义帮助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下简称东方资产武汉办)处置在黄石和咸宁两地的不良资产。上述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东方资产南昌办取得佣金共计人民币175.8915万元。该笔资金由东方资产南昌办工作人员通过黄河公司、融华公司直接支取现金。东方资产南昌办总 经理室成员朱军缨、万振扬、刘卫东商议后,决定将收取的佣金釆取不入账的形式,以东方资产南昌办的名义,共分七次将该笔资金以绩效考核名义按比例直接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见原审判决书第54页)
第二起私分国有资产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振扬任东方资产南昌办副总经理期间,南昌办为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简称中外贸公司)与江西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力公司”)介绍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又为东兴证券公司与九江金源化纤公司和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上市财务顾问居间服务。上述两笔居间业务共获得佣金人民币110.1532万元,其中40.1万元以中外贸公司与东方资产南昌办部分员工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的方式直接支付到签订合同的员工账户上,余款通过中外贸公司委托五矿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外贸公司股东)按照南昌办的要求支付给大连安裕投资管理公司,再由大连安裕投资管理公司提取现金支付给东方资产南昌办。经万振扬与总经理助理刘卫东商量,决定将该笔资金采取不入账的形式,分四次按照东方资产南昌办绩效分配直接发放给南昌办员工作为福利。”(见原审判决书第59--60页)
(未完待续)
贾慧平律师2014年10月28日于江西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