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记(二)——为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罪案辩护手记
时间:2019-01-16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南昌记(二)——为上诉人万振扬辩护手记第二
按语:本篇文章系本人为上诉人万振扬被裁决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程序辩护的第一篇文章。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为针对江西省司法机关将本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予以违法不当拆分的辩护。从笔者本人的第一篇文章可见,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等系被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江西省司法机关将本案共同受贿的犯罪案件予以违法拆分确有不妥。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程序辩护部分
第一节关于本案被未违法拆分处理的辩护问题
从第一篇本辩护人对本起受贿罪案之概况说明可见,本案审理程序存在的一个重大硬伤即共同受贿犯罪被违法拆分处理的问题。
第一、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均系被控受贿罪之共同犯罪的问题。
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查明的事实可见,本案被控受贿罪的九名被告人均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职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总经理室人员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资产经营三部的工作人员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
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见,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系间接受贿;被告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系直接受贿。毫无疑问,根据侦查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司法认定,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确系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性质。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确系受贿罪的组织、决策人员;被告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确系受贿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八名被告人之间有机组合,配合密切,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案件。
其二、本案八名被告人被控受贿罪的被违法拆分处理的事实。
由上篇文章可见,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被控受贿罪案件均被江西省司法机关拆分处理。
本辩护人认为非常有必要指出一点——被告人宋亚民于201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剑勇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泽忠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祖培于201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万振扬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军于201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逮捕;由此可见,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等六名当事人均是在一个月内被侦查机关先后相继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8月21日该院以(2013)洪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19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4日该院以(2013)湾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6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目前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移送相关法院审理。
本辩护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着重指出的是以上六名被告人万振扬、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的判决时间均在一个月内判决。
本辩护人在此指出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均因涉嫌受贿罪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检察院均以受贿罪名义予以刑事拘留;之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分别由不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均为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之内的事实,不存在客观上将共同受贿犯罪必须拆分处理的必要和现实可能性。显而易见,本辩护人认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应合并处理的本案予以拆分处理的背后则是无法解释的谜团,更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如此人为故意操纵?
其三、从最高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本案八名被告人被拆分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纠正拆分处理的不当违法行为,将本案被控受贿罪的所有被告人一律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互相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系被控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归案时间相距较短,被裁决的时间均在一个月之内,此为客观事实。
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本被控受贿共同犯罪案件应合并全体归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指定除上诉人万振扬之外的其余被告人受贿案由南昌市的区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不应当拆分审理的案件人为强硬拆分处理,不能不让人怀疑南昌法院的司法审判公正性。
其四、由笔者对本案事实的分析可见,本被控共同受贿案被拆分处理的背后有着某种巨大权力暗流在支配着本案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审判,确是权力与法律的角逐,作为人民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独立地公平公正地裁判,上诉人万振扬被裁决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的裁决无法令人服判息诉。
本案在侦查阶段即被拆分处理,此行为确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所决定;之后本被控共同受贿案被拆分由不同人民检察院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的确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指定南昌市的区级法院分别审理本应当合并审理的共同受贿案件系其不敢坚持法律原则的司法审判行为,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检察院对本案的不当拆分处理行为进行背书,导致本案被四分五裂的拆分处理,使本案诉讼程序存在违法审理的硬伤。此举不仅使本案审判期限无限期延长,所有法院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更使各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被保障,使刑事冤错案件发生必不可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由此可见,中国检察系统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本案侦查机关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本案的侦查便是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以及领导各个县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侦查。
最终确定本被控共同受贿案件向何级法院提起公诉,则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具有一定的决定权。
本案被拆分处理产生的严重后果即是上诉人万振扬的审级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审级不同。上诉人万振扬的一审审理法院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余被告人的一审审理法院则是南昌市的各个区属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由此可见,中国法院系统为监督关系,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裁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申诉。
笔者本人指出,正是由于本案被违法拆分处理,导致原本属于同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出现审级不一的问题。
原本应由同一个法院审理的共同受贿犯罪案件由于审级不同而导致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名无实,确有“掩耳盗铃”之嫌疑。
本案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之被侦查立案时间显然是位于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李泽忠、刘祖培被侦查立案之后,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判决时间却是早于本案任何一个在南昌市所属区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本辩护人在此必须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一点,本案存在司法审判的怪现象——审理本案的全部法院均未在开庭后依法及时宣判,均超期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见,本案的一审审判期限应当为三个月期限。
经本辩护人对本案六名被告人万振扬等被判决有罪的判决书之条分缕析可见如下客观事实:
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在2103年6月18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21日(此为判决书所记载的日期,实际为2014年9月上旬)进行宣判,一审审判期间长达一年零两个月有余。
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案件在2013年3月28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起诉至开庭的期间为七个月,开完庭后截至到2014年9月19日进行宣判,期间又是将近一年;一审审判期间长达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案件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8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可见,起诉至开庭期间为近六个月;本案开庭后在将近11个月的期间里本案被“遗忘”,后再2014年9月21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一审审判期间近一年零六个月。
就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案而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写明何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时开庭的事项,确属“遗漏”。该院的《刑事判决书》写明:“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祖培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案于2014年9月24日判决。显而易见的是,一审审判期间远远超过一年。
就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案件而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案于2014年10月17日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显而易见的是,一审审判期间远远超过一年。。
让本辩护人深信不疑的是江西省南昌市的各个区级法院审理的各个被告人被控共同犯罪的受贿罪案件均是在开完庭后等待观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振扬的裁判结果。
客观事实是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件在2014年8月21日宣判后,江西省南昌市各个区级法院的裁决结果纷纷出炉,均为有罪判决,且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振扬案件的裁决客观上已成为各个被告人在各个区级法院的裁决结果的“标杆”,在目前中国尚未实现法治的司法现状之下,让任何一个局外人均感受到本案背后的某种超脱于司法之外的某种权力的操作,确实令人无法释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系统是否存在司法独立与公正。
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件目前归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李泽忠、张军等被控受贿罪的案件却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的审判管辖问题又将成为一个争点,其审判管辖至今尚未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违法拆分被控共同受贿犯罪案件导致一审审判期限无限期拖延,使各个被告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原本应由同一法院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于人为违法拆分而出现审级不一的后果即应等同于司法不公,程序已违法,何谈公正?
(未完待续)
贾慧平律师2014年10月29日于江西省南昌市
按语:本篇文章系本人为上诉人万振扬被裁决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程序辩护的第一篇文章。本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为针对江西省司法机关将本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予以违法不当拆分的辩护。从笔者本人的第一篇文章可见,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等系被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江西省司法机关将本案共同受贿的犯罪案件予以违法拆分确有不妥。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程序辩护部分
第一节关于本案被未违法拆分处理的辩护问题
从第一篇本辩护人对本起受贿罪案之概况说明可见,本案审理程序存在的一个重大硬伤即共同受贿犯罪被违法拆分处理的问题。
第一、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均系被控受贿罪之共同犯罪的问题。
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查明的事实可见,本案被控受贿罪的九名被告人均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职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的总经理室人员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资产经营三部的工作人员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
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见,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系间接受贿;被告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系直接受贿。毫无疑问,根据侦查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的司法认定,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确系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性质。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确系受贿罪的组织、决策人员;被告人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确系受贿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八名被告人之间有机组合,配合密切,共同实施了受贿犯罪案件。
其二、本案八名被告人被控受贿罪的被违法拆分处理的事实。
由上篇文章可见,八名被告人万振扬、焦建军、江木才、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被控受贿罪案件均被江西省司法机关拆分处理。
本辩护人认为非常有必要指出一点——被告人宋亚民于201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李剑勇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泽忠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祖培于2012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万振扬于2012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军于2012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4日被逮捕;由此可见,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等六名当事人均是在一个月内被侦查机关先后相继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8月21日该院以(2013)洪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19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4日该院以(2013)湾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9月26日该院以(2013)东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青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一审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0月17日该院以(2013)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目前尚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未移送相关法院审理。
本辩护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着重指出的是以上六名被告人万振扬、刘祖培、李剑勇、宋亚民、李泽忠、张军的判决时间均在一个月内判决。
本辩护人在此指出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均因涉嫌受贿罪在一个月时间内先后被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检察院均以受贿罪名义予以刑事拘留;之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分别由不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被告人张军被控受贿罪均为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之内的事实,不存在客观上将共同受贿犯罪必须拆分处理的必要和现实可能性。显而易见,本辩护人认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应合并处理的本案予以拆分处理的背后则是无法解释的谜团,更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如此人为故意操纵?
其三、从最高检察院颁布的《刑事诉讼规则》、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本案八名被告人被拆分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纠正拆分处理的不当违法行为,将本案被控受贿罪的所有被告人一律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互相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万振扬、李泽忠、张军系被控共同犯罪,六名被告人归案时间相距较短,被裁决的时间均在一个月之内,此为客观事实。
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法律规定,本被控受贿共同犯罪案件应合并全体归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拒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法指定除上诉人万振扬之外的其余被告人受贿案由南昌市的区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不应当拆分审理的案件人为强硬拆分处理,不能不让人怀疑南昌法院的司法审判公正性。
其四、由笔者对本案事实的分析可见,本被控共同受贿案被拆分处理的背后有着某种巨大权力暗流在支配着本案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审判,确是权力与法律的角逐,作为人民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独立地公平公正地裁判,上诉人万振扬被裁决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的裁决无法令人服判息诉。
本案在侦查阶段即被拆分处理,此行为确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作为侦查机关所决定;之后本被控共同受贿案被拆分由不同人民检察院向不同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的确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及指定南昌市的区级法院分别审理本应当合并审理的共同受贿案件系其不敢坚持法律原则的司法审判行为,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检察院对本案的不当拆分处理行为进行背书,导致本案被四分五裂的拆分处理,使本案诉讼程序存在违法审理的硬伤。此举不仅使本案审判期限无限期延长,所有法院均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更使各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被保障,使刑事冤错案件发生必不可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由此可见,中国检察系统为上下级领导关系。本案侦查机关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本案的侦查便是由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以及领导各个县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进行侦查。
最终确定本被控共同受贿案件向何级法院提起公诉,则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具有一定的决定权。
本案被拆分处理产生的严重后果即是上诉人万振扬的审级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审级不同。上诉人万振扬的一审审理法院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余被告人的一审审理法院则是南昌市的各个区属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由此可见,中国法院系统为监督关系,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的裁决可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申诉。
笔者本人指出,正是由于本案被违法拆分处理,导致原本属于同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出现审级不一的问题。
原本应由同一个法院审理的共同受贿犯罪案件由于审级不同而导致上下级法院的监督有名无实,确有“掩耳盗铃”之嫌疑。
本案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之被侦查立案时间显然是位于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李泽忠、刘祖培被侦查立案之后,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的判决时间却是早于本案任何一个在南昌市所属区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本辩护人在此必须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一点,本案存在司法审判的怪现象——审理本案的全部法院均未在开庭后依法及时宣判,均超期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法第15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见,本案的一审审判期限应当为三个月期限。
经本辩护人对本案六名被告人万振扬等被判决有罪的判决书之条分缕析可见如下客观事实:
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件在2103年6月18日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21日(此为判决书所记载的日期,实际为2014年9月上旬)进行宣判,一审审判期间长达一年零两个月有余。
被告人宋亚民被控受贿罪案件在2013年3月28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起诉至开庭的期间为七个月,开完庭后截至到2014年9月19日进行宣判,期间又是将近一年;一审审判期间长达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李剑勇被控受贿罪案件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28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5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可见,起诉至开庭期间为近六个月;本案开庭后在将近11个月的期间里本案被“遗忘”,后再2014年9月21日由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一审审判期间近一年零六个月。
就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案而言,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刑事判决书》中并未写明何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何时开庭的事项,确属“遗漏”。该院的《刑事判决书》写明:“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湾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祖培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祖培被控受贿罪案于2014年9月24日判决。显而易见的是,一审审判期间远远超过一年。
就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案件而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忠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泽忠被控受贿罪案于2014年10月17日由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显而易见的是,一审审判期间远远超过一年。。
让本辩护人深信不疑的是江西省南昌市的各个区级法院审理的各个被告人被控共同犯罪的受贿罪案件均是在开完庭后等待观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振扬的裁判结果。
客观事实是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件在2014年8月21日宣判后,江西省南昌市各个区级法院的裁决结果纷纷出炉,均为有罪判决,且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万振扬案件的裁决客观上已成为各个被告人在各个区级法院的裁决结果的“标杆”,在目前中国尚未实现法治的司法现状之下,让任何一个局外人均感受到本案背后的某种超脱于司法之外的某种权力的操作,确实令人无法释疑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法院系统是否存在司法独立与公正。
上诉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案件目前归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宋亚民、李剑勇、刘祖培、李泽忠、张军等被控受贿罪的案件却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江木才、焦建军被控受贿罪案的审判管辖问题又将成为一个争点,其审判管辖至今尚未决定。
笔者认为,由于违法拆分被控共同受贿犯罪案件导致一审审判期限无限期拖延,使各个被告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原本应由同一法院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于人为违法拆分而出现审级不一的后果即应等同于司法不公,程序已违法,何谈公正?
(未完待续)
贾慧平律师2014年10月29日于江西省南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