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17
时间:2019-03-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在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的程序错误是否能作为当事人免死的金牌?通过我办理的数起(宋国斌贩卖运输毒品案,李夏运输毒品案,刘刚等人制造贩卖毒品案等)数量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司法机关的重大程序错误,如鉴定在前,称量在后;如称量鉴定的器具是从菜市场借来的称量仪器;如被缴获的毒品移交保管不明;如封存以及称量的见证人是公安人员等等,但即使存在这么多的程序错误,在宋国斌等人被控运输贩卖毒品一案中,同时被判四名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说,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错误并非均是毒品犯罪案件当事人免死的金牌。只有司法机关的程序错误导致重大的合理怀疑,即必须达到此毒品犯罪案件是否是其所为的高度及标准才能免死。办理的毒品死刑案件越多,越发感到生命的脆弱与可贵。于毒品死刑案件的当事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生命之重,重于泰山。刑辩律师只有“地狱不空誓不成佛”的决心,才有可能将被“黑白无常”拘押的正在走向地狱之路的当事人拉回。免死金牌啊,你在哪里?!——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