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1
时间:2019-03-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21|如何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采购计划,虚开发票,虚列出入库凭证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贪污罪案进行有效辩护?
本人在对一起具备上述特征的贪污罪案进行申诉审查之时,对此类贪污罪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对此类刑事案件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点并不在于行为人所辩解的所谓“借款”,辩护律师更不能以行为人所谓的“借款”名义进行辩护,“借款”性辩护是答非所问,绝对是无效辩护。
刑辩律师应针锋相对司法机关的指控做相对应的辩护,应当与司法机关在同一个法律规则的轨道内行进,脱轨的实质则是自编自导自演。
本案中,贪污罪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种种虚构事实的手段将财政资金套取并占为己有,通俗来讲,就是换个马甲的事实问题。这三个关键的案件事实决定了本罪是否成立。虚构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套取财政资金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占为己有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类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刑辩律师的有效辩护其实质为证据辩护。刑辩律师应当在严格审查证据之后再对定性进行辩护,那种不经过严格审查证据即随便就定性进行辩护是不可取的,也就是所谓的持之有理,言之有据。
承办贪污罪案的刑辩律师只有在高瞻远瞩立足全局后才能做到有效辩护,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必须具备一定的刑辩素养,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指南针,当然也是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贪污罪的指南针,关键是以无罪思维还是有罪思维审查证据的区别而已。
刑事辩护看似乎简单,其实真的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