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2
时间:2019-03-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22︱刑辩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经验之管窥
 
刑事申诉案件,一般为木已成舟的刑事案件。在二审终审,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司法制度下,该案已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有的甚至经过了发回重审判决再上诉的审理,就目前刑辩全覆盖而言,除了那些——某些证据非常复杂难以认定;由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难以启动开棺验尸程序;具有政治性因素;承办法官的司法责任不强等导致的冤假错案外,一般很少有冤假错案的存在。
将存在各种问题的刑事申诉案件予以推动而得到改判,无疑是刑辩律师执业的最高光荣。
刑辩律师在接受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对一审,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至关重要。通过审查原来承办的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然,牛头不对马嘴的无效辩护另当别论。
在依法到监狱会见完罪犯并经过对刑事申诉案件之判决书以及两审辩护律师之辩护意见的初步审查,本着刑辩律师的综合素养,基本可以确定该案是否属于冤假错案。
由于目前国家所执行的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制的不合时宜以及权大于法的具体司法实践导致目前大量的存在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问题之刑事申诉案件难以被及时纠正。
就目前笔者所接受委托承办的刑事申诉案件而言,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使刑事申诉案件难以有效推进。实际上,党和政府有必要放开舆论,以使舆论对于司法工作进行有力的监督,不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特殊的刑事案件,把那些不涉密但当事人及其家属一直申诉的刑事案件的证据放到网络上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因为我们目前没有一个有效的陪审团审判的制度。
就笔者本人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与相应的法官之接触而言,一般均缺乏积极与热情,这与刑事申诉案件所涉及的政治因素,职业风险等具有非常关键的影响。
这些法官在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很少调卷复查,很少到监狱提讯罪犯,草草了事不在少数,当然也有极少数的法官认真负责。——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