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5
时间:2019-03-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强迫交易罪是什么东东?
强迫交易罪几乎成了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恶势力犯罪的必备罪名。如何对强迫交易罪进行有效辩护,值得刑辩律师深思。
强迫交易罪规定在中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见,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市场秩序,并非财产法益,当然也存在想象竞合犯的问题。
该罪名采取了列举性的规定,把五类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罪。(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以上五类行为,如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可以这样理解,本条没有兜底条款,也就是讲,如果司法机关所控的行为不属于该条款列举规定,则该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人理解,该条的立法本意为用刑法制裁非自愿性的建立某种交易关系的行为,不应当包括解除已存在的法律关系。
笔者在办理李刚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武艳峰被控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案的过程中便遇到了当事人均被指控强迫交易罪。在武艳峰被控强迫交易罪一案中,作为债权人武艳峰处置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当属于不当。该案的实质,债权人处置抵押的财产属于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建立一个非自愿性的交易关系。——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