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6
时间:2019-03-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做什么坏事就要被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目前,党和政府领导的扫黑除恶运动已进入深挖阶段,但到底要做了什么坏事才算是“恶势力”犯罪团伙呢?这个问题必须要彻底的了解。
具体而言,“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有鉴于此,司法机关往往把具有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贩毒罪特征的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团伙犯罪作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进行处罚。理论上讲,“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雏形,有的“恶势力”团伙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中国刑法没有规定“恶势力”罪,而是将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团伙犯罪定位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进行处罚,即降格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单独的罪名,依法数罪并罚,“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则按照其构成的具体犯罪从重量刑。刑辩律师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辩护时,将被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也不失为有效辩护的上策。
司法实践中,不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常被拔高认定,“恶势力”团伙犯罪也同样被拨高认定,如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时将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处置即可能被定为“强迫交易罪”,如借款人耍老赖,逃避到期债务,出借人追讨借款,亦会被带上“非法拘禁罪”的帽子,如果有两起类似的“强迫交易罪“和“非法拘禁罪”,借款人便可能被定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辩护律师遇到此种情况也非常迷茫,出借人到底要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不被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