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7|债权人限制债务人离开所居住的县城,也是非法拘禁罪吗?
时间:2019-03-11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债权人限制债务人离开所居住的县城,也是非法拘禁罪吗?
刘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向张某某所借的款项到期未能偿还,因此,张某某限制刘某某离开所居住的县城范围,张某某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指控为“恶势力”团伙犯罪的非法拘禁罪。
这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根据中国刑法第238条规定,因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最新的扫黑除恶指导意见,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虽限制刘某某离开所居住的县城,但张某某没有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刘某某可以接打电话,可以报警,可以到其开办的公司正常办公,可以与家人团聚,可以正常生活休息,只是不允许其离开所居住的县城范围,张某某不允许刘某某离开所居住的县城的目的,只是为了刘某某能继续偿还其债务。
在当前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及到“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软暴力”呢?
法律所规定的“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软暴力”指的是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由此可见,张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软暴力”范围,因张某某实施的限制债务人离开所居住的县城范围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追讨到期的合法债务而已,公安机关指控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值得商榷。——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