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29︱对涉黑犯罪案件,刑事律师如何阅卷?
时间:2019-03-1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29︱对涉黑犯罪案件,刑事律师如何阅卷?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人数多(百人)、犯罪事实多(几十起)、案卷多(几百本),很多律师在从办案机关复制回来累积若山的案卷之后茫无所措,不知该如何下手。如何在最短时间内有效的将涉黑恶势力犯罪的案卷详细阅卷并为将接下来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需要认真总结。
一、从总体方面来分析,刑事律师阅卷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方向:
第一、刑事律师在阅卷之时应当进行电子摘要的阅卷方式,为之后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之撰写提供方便,具体而言,即是粘贴考虑。
第二、无疑,涉黑刑事犯罪案件的阅卷是非常辛苦的,但尽量自己亲力亲为,助手阅卷是很方便,但也会使非常重要的案件事实部分遗漏,导致案情没有吃透。
第三、对于涉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组织架构图是必须要研究的。任何一个涉黑案件中,组织架构图是必备的证据。刑事律师必须要以组织架构图作为红线进行阅卷。
第四、针对当事人的陈述,重点查阅当事人提出的对指控犯罪事实有出入的部分。
第五、刑事律师应当在阅卷完毕后打印部分案卷并注明案卷册数页数——如起诉意见书、重要的书证、鉴定意见、重要证人的证言、本人的有罪供述与无罪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于辩解,以方便刑事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之时予以核对。
二、从具体操作来分析,总结本人办理的涉黑案之经验,刑事律师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阅卷:
(一)按照办案机关所编撰的案卷顺序阅卷。
按照办案机关所编撰的案卷顺序阅卷仅限于初读粗读案卷。刑事律师在阅读了《起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之后,刑事律师即对案件情况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可按照办案机关所编撰的案卷顺序依次阅卷。不过,此阅卷方法基本无效果。不过刑事律师在粗读案卷之后应当即时会见当事人,之后再详细阅卷。
(二)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进行阅卷。
办案机关均会将案卷以四个特征的顺序予以编撰。刑事律师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进行精读。本人认为,此次阅卷属于会见当事人之后有目的的阅卷,刑事律师应当针对当事人的陈述,比照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摘要,对重点部分应当一字不漏的摘抄笔录的全部内容,在质证意见、辩护意见方便粘贴。
(三)按照被控的各个事实进行阅卷。
按照此方式进行阅卷,应以列表方式阅卷。
第一、要注意的是,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的违法犯罪案件,“一箭定天山”,标志性的违法犯罪案件一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是客观存在的,被定性为标志性的案件中有哪些当事人参加,此违法犯罪案件在整个案件中是否占有重要地位均需要刑事律师认真仔细的阅卷。
第二、要注意的是,各个犯罪事实的参与人员的参与次数。对每起犯罪事实的参加人员,最后要列表,看参与人员参与违法犯罪事实的次数。如笔者办理的李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王某某仅参加了一次犯罪活动,但也被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笔者认为此认定不妥。一般而言,凡被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最起码应当参加三次以上的违法犯罪活动,仅有一次难以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四)按照各个当事人的排列顺序分别进行阅卷。
按照当事人的顺序阅卷,从组织领导者到积极参加者到一般参加者,当然可以整理各个当事人参加违法犯罪的一览表。
第一、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当事人之间是如何参与共同犯罪的方式,以明确各个当事人如何联系,进而明确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
第二、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的阅卷,刑事律师应当查阅各个当事人是否明知本案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是否明知? ——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