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3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特征”到底是什么东东?
时间:2019-03-1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3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特征”到底是什么东东?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特征”是认定某犯罪案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第一重要特征,不具备“组织特征”,即为普通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组织特征”经常被错误认定,司法机关往往将具有亲属关系的夫妻,兄弟,同宗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人员作为“组织特征”来认定,不管这些人员是否经常参加了所谓组织领导者组织的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理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认定“组织特征”的立法本意。
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特征”?根据2011年5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组织特征”指的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如何理解其立法本意呢?本人认为,应当结合其他三个特征来认定“组织特征”,尤其是“行为特征”,绝对不能孤立片面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否则会形成冤错案件。从客观情况和辩证逻辑的角度来讲,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指从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组织,应当注意,“组织特征”必须从其自身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进行认定,这个角度也是唯一的角度。何为稳定?即是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就总是那几个人员;何为人数较多?即是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人三人以上;何为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即是在实施三起以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意,策划,管理,指挥的行为人就是一个人,没有经常变化;何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即是在实施三起以上的违法犯罪过程中,就是那么几个人参与,且其所参加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属于具有初步的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以上几个条件是多选题,并非单选题,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初步认定“组织特征”。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应当动态认定,是与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相同步的。——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