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34|涉黑恶势力犯罪中强迫交易罪是什么东东(二)?
时间:2019-03-2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34|涉黑恶势力犯罪中强迫交易罪是什么东东(二)?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最容易被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机关并未深入领会两罪的立法本意,现在这里我们讲的是强迫交易罪。
本人在之前的“崇善刑辩思考”中曾分析过强迫交易罪的本质(见“强迫交易罪是什么东东”?)。本人认为,强迫交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角度进行严格判断。
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并非即时发生即时立案查处,一般均是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此时司法机关便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商业交易行为往往定性为强迫交易罪,这是值得商榷的。
本人认为,以下这七种情况应当阻止强迫交易罪的成立:一者,双方原来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谓的强迫交易,只不过是在债务人濒于破产,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处置债务人抵押物的行为,双方系了结交易关系的行为,此时,债务人无异议,时过经年,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债权人即被定性为强迫交易罪,本人认为,了结已存在的交易关系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二者,商业行为本为逐利,且并非所有的商业交易行为出现纠纷时均去人民法院起诉。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途径进行处置,可能有时并不公平,但并不能讲,不公平的处置即是强迫交易罪。客观存在的是,这个世界上绝对的公平并不存在,只存在相对的公平。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将低价物品以高价顶账不会也不能被定性为强迫交易罪,但客观存在的情况是,如债权人以低价受让债务人的高价物品即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这岂不是剥夺商业自治行为?岂不是否定商业行为的逐利性?况且,难道商业行为事事均要由法院起诉裁决?三者,对于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吃霸王餐”者,难道被“吃霸王餐”者强迫“吃霸王餐”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或打一顿再收取该收取的费用就构成强迫交易罪或抢劫罪?恐怕于理于法无据;四者,在双方交易之时,任何一方不报警,也没有到法院起诉,默认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早已结束。时过境迁,在“扫黑除恶”运动来临之时,债务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债权人涉黑恶势力犯罪,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要求立案查处。本人认为,此时定性为强迫交易罪的确不妥,如此,交易安全与秩序如何保证?司法机关岂不成了商业竞争对手的矛与盾?五者,某交易行为被定性为强迫交易罪后,司法机关往往要对交易标的物进行鉴定,有时出现的情况是,所谓强迫交易的标的物数额还没有鉴定的标的物价值高的情况,此种情况,定性为强迫交易罪,并不符合法律实质之公平正义。六者,刑事法为调整规范社会秩序保障法益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将民事纠纷随意定性为刑事犯罪,刑法随意干涉民事领域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如此刑法将不是保障社会秩序,恰恰是破坏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从保护社会利益的角色变为打击报复个人的角色,将导致民众慌乱无所适从。七者,判断某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审查该交易行为是否给商业秩序与社会秩序造成损害?如果仅仅涉及到交易双方的利益,且被控为强迫交易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所谓的强迫交易获取的是自己本应当得到的利益,如何定性为强迫交易罪?其实,法律的基本精神并不复杂,只要随便找街上的普通人问下就可得到准确的答案。——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