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思考3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何认定?
时间:2019-03-2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思考37|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如何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经济特征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在认定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之时,尤其是那些本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恶势力”团伙犯罪的情况之下,并没有依据立法本意严格掌握。
司法机关认定一个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往往是采取“倒叙”的方法来进行认定即“原罪思维”,从目前的“家财万贯”来倒推其“为富不仁”,“巧取豪夺”的经济特征,这种思维方式是错误的,这样的认定并不存在合理性。
由唯物辩证法可知,坏人并不是天生的坏人,他是由后天环境,个人性格等因素互相结合才逐步形成。故,不能这样认为,一个在目前被评价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没有被认定“形成”之前,其通过违法(如无照经营,逃税,行贿等)手段积累的一定的财富就是违法所得,其获取财富之目的就是要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将其所有财产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这是荒唐的。
认定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比较复杂的,应当以其实施具有初步非法影响的标志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日为节点,在节点之后进行“同步”认定其经济特征,这种认定方法和思维无疑是比较公正恰当的。
“原罪思维”只能是制造冤错案件。
不管是目前被认定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还是其他企业家,在创业之初,很少有严格依法经商,但不能说,没有严格依法经商,其所创造的财富就全部是违法所得,就全部要被没收充公。如本人承办的一宗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李某某,他在走向社会之初就无照经营一个餐具清洗店,开始打拼,这里的无照经营是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手续,也没有依法纳税,当然是属于违法行为,但绝对不应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划等号,这是两个完全不同性质的问题;如另一宗本人承办的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组织领导者的袁某某,其在最初的创业之时,是加工铁粉,法律所要求的手续均存在一定的不完善问题,但绝对不能在认定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经济特征之时将其“第一桶金”亦认定为违法所得并进而没收,司法机关将“第一桶金”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划等号是错误的。
这是客观事实。绝对的事情,在这个世界上不可能发生,法律也不能绝对化。
应当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判断,首重“有组织”三个字。只要牵涉到所谓的“有组织”,无一例外,司法机关均要将合法的投资亦作为经济特征来认定,唯一的结论便是将合法投资及其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有组织地以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情况,再如由组织成员提供或通过其他单位、组织、个人资助取得的情况,但如何认定“有组织” ,的确是一个无法精准掌握的问题———贾慧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