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41|如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时间:2019-05-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41|如何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
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贾慧平律师

      如何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进而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虽然,法律条文规定的四个特征比较明确,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进行准确认定却并不容易。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客观的确存在,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只有从这些类罪中找到具有共性的问题,才能对这些类罪进行总结并进而上升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高度加以认定,这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维认定过程。
      如笔者本人办理的李某某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司法机关将某寻衅滋事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并作为组织特征的证据示证。经分析,此类罪确是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均参与的刑事犯罪,但本刑事犯罪却并非具有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当然,司法机关所确定的点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于罗列的表面上看似无关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诸多类罪,如果认真仔细审查,你会发现,其实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之间存在一条埋伏的隐线,这个隐线即是共同的特征。只有找到这条隐线,才能得出某犯罪案件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进而将此类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证据。
      只有深入思考,才能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的真正基点。当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某行为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者,而检察院的起诉书却并未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之时,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检察机关未认定某当事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客观事实是比较复杂的,司法机关顾虑的并非是冷冰冰的法律规定,而是活生生的人的感受,既有来自其他司法机关的压力,也有同案当事人的不满和揭发检举,当然更多的是案件本身证据的扑簌迷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