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42|仅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共同实施一起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罪的当事人被认定为黑社会
时间:2019-05-0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42|仅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共同实施一起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类罪的当事人
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参加者是否罚当其罪?
——贾慧平律师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仅仅与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共同实施一起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即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样认定正确吗?
      本人认为,这样的司法认定值得商榷。仅仅共同实施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即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虽然从形式上来讲勉强符合法律规定,但这样一概而论的予以认定,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有违法律的实质公平正义的,直接导致罚不当其罪,其结果将严重违背了法律的立法本意。
       到底一个什么样的犯罪可以被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类罪,本身即存在争议,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归纳和推理,其并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所犯的是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特征的情节非常轻微,轻微到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程度的刑事犯罪,如大量存在的寻衅滋事罪或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罪,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无疑严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将造成罚不当其罪的结果。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寻衅滋事罪或轻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罪,当事人本可以被判处缓刑,早日回归社会,但如果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成立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是可以被宣告为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罪罚严重失衡。
      本人认为,对于仅仅共同实施了一起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的当事人,可以从其所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类罪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当事人所实施的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或法定刑虽为五年以下但通常可以被免除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轻罪,为了当事人罚当其罪,避免当事人在监狱改造被“污染”,实现法律实质的公平正义,当事人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反之亦然。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实现法律实质的公平正义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