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辩护律师如何审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涉案财产?
时间:2019-05-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辩护律师如何审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涉案财产?
——贾慧平律师
 
   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涉案财产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难以准确认定的问题。在刚刚颁布的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采取的是非常严厉的态度,使用了如“全面调查”,如“彻底摧毁”,如“深挖细查”等字句。
   一般而言,司法机关对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采取的是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没收等措施;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确有证据证实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
   对于组织领导者而言,其涉案的个人全部财产均要被判决没收,对于骨干分子或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此可见,司法机关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产之处置非常严厉。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卷,一般均要建立“财富卷”,将所谓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所有涉案人员的个人财产,实际控制的财产、出资购买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等犯罪涉及的财产均立卷作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经济特征的证据。
   鉴于公安机关已全面收集了证明涉案财产之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因此,辩护律师应高度重视司法机关所建立的“财富卷”并严格审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产之证据的三性,尤其是关联性。
   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时,要将涉案财产情况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如果遇到司法机关所提交的银行流水没有进行司法审计,相关涉案物品没有鉴定,尤其是涉案财产的价值决定个案能否成立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不进行司法审计与鉴定即无法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进行认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