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如何认定被控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即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
时间:2019-05-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如何认定被控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即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
——贾慧平律师
 
   被控职务犯罪的当事人一定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吗?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也难以准确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而存在,即“打掉黑社会,拆掉保护伞”。
   一个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是以组织领导违法犯罪行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其主要活动内容,即“以黑护商,以商养黑”;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是以履行法律法规所授权的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交叉关系。
   本类案件之案发,一般由职务犯罪案件所引发,职务犯罪案件案发通常系被人举报,或由于平时为非作歹或由于官场恶性竞争等。职务犯罪案发,在调查过程中牵扯出投资资源开采事项,由资源开采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逐步形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此类案件,一般是由纪委监察委调查后转到公安机关有组织犯罪侦查机构进行侦查。
   在资源开采行业,如煤矿,铁矿,河砂等,一般而言,法律规则较少起作用,"黑吃黑"是普遍问题。当地派出所甚至公安局对此类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事件,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较少立案查办。如一方运输须途经另一方使用的路段,另一方阻挠不让通过,会发生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行为,对于此类经常发生的行为,当地派出所通常采取调解的息事宁人方式来解决。
   目前,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同时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此类案件大多集中在资源开采行业,如铁矿,煤矿,河砂等,第二个是涉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并不直接投资,而是通过自己的配偶,父母,兄弟等作为资源开采行业的股东进行投资,如果事实成立,这个事实可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第三个是,此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比较多。对于以上三个案件事实,一般均涉及到纪委监察委调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当然,并不能说,此类调查落实的案件事实均不存在合理怀疑。投资控股一般需要投资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如果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被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亲属之前经营煤矿,铁矿,河砂等,如何认定此投资系国家工作人员所投资?如果确定国家工作人员投资事实存在的话,投资的数额如何认定?如果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的话,其个人全部财产是要被没收的,而此类案件的涉案资产数量往往特别巨大,往往数亿,甚至数十个亿,此类案件因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系由纪委监察委调查,当然,其证据要求更为严格。
   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此类案件的所有证据,尤其是纪委监察委调查取得的证据和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不能仅仅停留在证据表面形式之审查方面,更应当审查此类证据背后的各种合理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