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何为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欺压百姓”?
时间:2019-12-1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何为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欺压百姓”?
——贾慧平律师

        恶势力刑事犯罪案件不是中国刑法的法定罪名,乃是当前最重要的刑事政策,恶势力犯罪案件是司法机关将一些具有相似特征的刑事犯罪案件归类总结后的一种称呼,仅作为从重加重刑事处罚的量刑考虑。
   2019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恶势力刑事案件的必备特征之一为“欺压百姓”,但何为“欺压百姓”?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对“欺压百姓”的理解出现偏差。
        从语义上来讲,“百姓”原指没有权势、地位的各种姓氏国民的统称。国际法中相对应的概念是“国民”,宪法中相对应的概念是“公民”,刑法中相对应的概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在“扫黑除恶”的语境中考虑,“百姓”一般指“被害人”而言。由此可见,“百姓”一词属于政治概念,并非法律概念,从另一个方面而言,“百姓”一词不具有特指对象的含义。“欺压百姓”之概念的外延的确太广,一般不容易准确把握,但其根本特征即是对象的非特定化。从字面理解,“欺压百姓”一词指的是,在“百姓”无过错的情况下,违法犯罪行为人任性妄为,“人为刀狙,我为鱼肉”,系政府出于公义的评判和打击惩处的理由。本人认为,“百姓”一词属于政治概念,不应当在刑事法律条文和刑事政策中出现,刑事法律及政策是社会科学,凡用语皆严谨皆可限定。
        从刑事政策来看,恶势力犯罪的类罪大多数规定在中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其损害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由此可见,恶势力犯罪之本质特征在于其侵害不特定社会成员的利益。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向债务人催讨到期债务的当事人,是不应当定性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其所侵害的对象是与其已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特定违法债务人,并不是如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是不特定对象。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而言,对象特定化且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债务人已不是“百姓”,而是受“法锁”约束的特定债务人,即使是在砍头息的情况之下,双方所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保护的利率范围。对于该类犯罪,司法机关只能按照其所触犯的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不能拔高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