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从人民法院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被告人所作出判决的量刑幅度的角度可以反推该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
时间:2019-05-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从人民法院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被告人所作出判决的量刑幅度的角度可以反推该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贾慧平律师
   
   经对人民法院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作出的判决书中对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的量刑幅度之考察可以反推该案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不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如何充分,但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的量刑事实是不可回避同时也不能虚构。量刑事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当然也是更容易反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否成立的一个最佳角度。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审判人员对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所有案件行为事实在对照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后经逻辑思维抽象出来的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绝对是一个受主观限制和影响的事实,其并非是客观事物,故,从这个角度来讲,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拔高认定,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是否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是一个法律评价,但量刑事实却是基于客观的案件事实。
   立法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幅度规定为三个量刑幅度——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理由即是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人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同作用,不同主观恶性,不同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评价,量刑幅度直接反映该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可以说,这是一个原因与结果的问题。
   进一步深入思考,一般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均为数罪并罚,如无命案,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五年。通常来讲,如无命案,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是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但,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中的第一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之被告人与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幅度如相差多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对于整体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组织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不可能相差甚远,两者量刑事实也不可能相差太多,如两者的量刑幅度超过十年以上,只能证明人民法院所认定的积极参加者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所认定的组织领导者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所谓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存疑;单就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者的涉黑罪名之量刑幅度而言,如果有两到三个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的量刑幅度高于七年有期徒刑,可以认为,人民法院是将此类人员视为组织领导者进行了认定,从此点来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存疑;就被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全体被告人而言,单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量刑事实问题来看,如无一人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这样认为,人民法院是均将此类人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整体来看,无论如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会没有一般参加者。没有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令人可疑的,也是违背人类认识的非正常事实,从这个角度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是不可能成立的。
   故,笔者认为,经对人民法院关于所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反证该案是否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