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国家新闻媒体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公开报道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具有不利影响
时间:2019-05-1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国家新闻媒体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公开报道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该类案件具有不利的重大影响,国家新闻媒体应改变工作方式
——贾慧平律师
       
        在当前,国家新闻媒体往往会在侦查机关破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第一时间进行报道,将决定查处涉黑案的主办官员名字,相关的被害人及其陈述,相关的证人及其证言,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不是无罪辩解等应当保密的内容以文字或视频或文字加视频加图片的形式公之于众,不仅有违国家保密法之相关规定,而且有误导社会公众之嫌,与建设法治国家的精神相违背。将被国家新闻媒体报道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最后人民法院的裁判与国家新闻媒体最初的报道内容来比较,一般而言,国家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且涉及到泄露相关案件的国家秘密。
        笔者认为,国家新闻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应最简单为好,不应当有夸大其词的使用文学类语言的做法,更不应当有对案件定性的宣传。这种夸大其词且加以不妥当定性的做法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社会负面影响,增加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心理,而且更会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正处理此类案件带来巨大的压力。被查处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到底是不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最后是要依据法庭所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明,因为任何人未经法庭宣判定罪之前均是无罪的。国家新闻媒体在无确凿证据支持下高调带有误导性的宣传对于人民检察院准确起诉,对于人民法院准确定罪存在非常大的压力。
         笔者本人反复强调过,量刑可以松紧,可宽严相济,但定罪却坚决不能松紧,必须是非分明。
国家新闻媒体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刚刚破获就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公开报道,但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尤其是刑辩律师却不能对此类案件在网络上发声。基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的当事人一般均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为了不泄露案件秘密的需要,国家在查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之时才会有异地用警,异地审查起诉,异地审判的情况,国家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却使案件侦办情况公之于众,的确是不妥的,这种工作方式应当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