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应该不应该如实告知当事人,某些个罪是必须认罪的
时间:2019-06-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应该不应该如实告知当事人,某些个罪是必须认罪的?
——贾慧平律师

        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尤其是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面对的指控经常是几十起的违法犯罪案件,刑辩律师在会见及阅卷后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某些个罪是应当且必须认罪的,此为刑辩律师应面对而不应回避的取舍问题。
        此时,刑辩律师应当和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当然,和当事人家属的沟通也非常重要,说到底,当事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只有其本人最清楚,刑辩律师只能依靠在案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刑辩律师应如实告知当事人,法庭在案的定罪证据情况,由其本人做出选择认罪的态度,同时也让当事人理解刑辩律师这样做,是一种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立场,并不是满嘴跑火车,说话不负责任态度。
        刑辩律师这样做,对司法机关重新认知被告人,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对于被告人获得法庭的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刑辩律师的公允评价均是有利的,刑辩律师这样做无可厚非。
       某些刑辩律师在办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遇到这种情况的确比较迷茫,其在会见和阅卷后明明知道该被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系其本人实施,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和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只能在法庭上睁着眼睛进行一些不知所云的辩护,这样做,对当事人和刑辩律师只能起到负面影响。
       笔者本人积26年的刑辩律师经验认为,虽然刑辩律师的法定职责是在法庭上全面审查案件的全部证据,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但,并不意味着,刑辩律师可以无视案件定罪证据的客观存在而做无效辩护。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从目前的司法状况而言,大多数均存在种种问题,刑辩律师均应当严格审查。鉴于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定义属于法定犯概念,并非自然犯容易得到司法认定,刑辩律师即应立足全案证据,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全部指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做出一定的取舍,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也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