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只有察觉当事人被控其罪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其做有效辩护
时间:2019-07-03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刑辩律师只有察觉到当事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本原因才能为其做有效辩护
——贾慧平律师

         在刑辩律师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的过程中,刑辩律师只有察觉到当事人被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本原因,才能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才能对该涉黑案进行有效辩护,这是前提,当然,这也是每一个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罪的刑辩律师需要面对,不容逃避,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
         实际上,刑辩律师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过程中,法律知识并非是刑辩律师与涉黑案当事人之间沟通的主要问题,双方更多的是对彼此社会阅历,性格,气场以及刑辩律师之刑辩技能的不断认识,不断碰撞,不断妥协的过程。一个不懂心理学,不懂站在当事人立场并为当事人考虑的刑辩律师,是无法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更无法办好这桩涉黑案的。
         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时,一定要给当事人进行分析,为何是其而不是其他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容讳言的是,现实中也存在比他更有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的所谓的违法犯罪组织的存在,当然,这个分析也是当事人最希望听到你独到且恰如其分的评断。实际上,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非是其被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本原因,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只是一个浮于表面的所谓罪状,更多的还是由于被害人之外的其它社会因素所导致。
         刑辩律师应当在阅卷的过程中敏锐地察觉到当事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本原因,刑辩律师只有正确的指出当事人涉黑的根本因素,才能把住该案如何辩护的脉搏,才能掌握辩护主动权。
         就笔者前不久办理的一起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而言,当事人的性格因素是导致其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最大原因。被控的组织领导者因性格强势,“无风要起浪,风高浪千尺”,不给别人留活路,不给自己留后路,最终导致在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负责任的态度而言,当事人并非是涉黑案的组织领导者,充其量,也就是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给别人留活路,给自己留后路,与人为善,不仅仅是处世名言,当然也是在遇到惊涛骇浪之时,不被落井下石,不被打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唯一理由。
         刑辩律师只有对该涉黑案的各种因素,尤其是他而不是其他人被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根本因素给当事人分析到位,才会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才能办出精品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