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追索合法债务产生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思考
时间:2019-08-12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发生于2010年到2016年期间的为追索合法债务产生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的思考
——贾慧平律师

        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发生时间大多集中在2010年到2016年之间。在2016年,最高法院在全国举行了执行大会战,债务的履行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如何正确评价发生在那个时间段的债权人为追索合法债权而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是一个涉及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大问题。
        “出售判决书”并不是传说。之前,受各种因素影响,我们国家法院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债务人故意欠钱不还,躲避债务,尤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感情上的纠纷,通常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及找到债务人以便于法院执行,债权人在某些不正常心理(法律知识淡薄,激愤,偏激等)的影响下,导致了债权人私力救济,自己亲自或找朋友帮忙要账,在债务人的消极偿债逃匿之下,债权人不免会对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其初衷即是追索合法债务,尤其是经过法院判决的债务。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发生和发展的合理性。将发生在那个时间段的债权人为追索合法债权产生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以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来检视,不区分性质,一概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对待,的确属于司法不公。
        这些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的产生往往与法院的执行力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在那个时间段,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当遇到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合法债权时发生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往往也是调解为主,并非一概定罪,可见,当时的司法机关对债权人追索合法债权对债务人使用一定的软暴力是持容忍态度的。
以目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策对待发生于那个历史阶段的债权人为追索债权向债务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案件,并将其以涉黑恶势力犯罪来对待,是形而上学的看待问题,是孤立片面的看待问题,是不妥当的,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来看待问题,才能在司法实践中,使案件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对于发生在那个时间段的债权人为追索合法债权对债务人实施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行为不应当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来对待,是实事求是的一种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