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判处重刑的思考
时间:2019-08-24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涉黑案中,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判处重刑的思考
——贾慧平律师

        近日,笔者在安徽阜阳办理上诉人范宏正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河南开封某当事人不远千里来安徽阜阳慕名咨询。
        一审判决书认定,其儿子王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55万,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过对一审判决书的研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诸多案件事实均有出入,且当事人王某提出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其采取了刑讯逼供进行取证,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一审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笔者在此强调的是,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重刑后果,本案除第一被告人与王某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外,该案另有两名被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也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黑帽子”的危害极其严重,不仅本人被永远贴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的标签,其子孙亦受其累,参军,高考,公务员,工作,入党以及事业升迁均会受到严重影响,政审难以通过。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在监狱服刑,即使有重大立功得到减刑,最少也得服刑十五年以上,其目前已三十三岁,出狱已近五十岁,大好年华在铁窗高墙内度过。两个未成年孩子,出狱之时,长子已近三十岁,其妻子无工作,父母年迈,可以讲,一个被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在当前严打的政治形势下,其所面临的重刑后果极其严重,触目惊心,妻离子散,一无所有。如果该案本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确属于拔高认定,扩大化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此结果,无疑是人间惨剧!
        笔者在此寄语那些“下笔千金重”“身在公门好修行”的司法人员,在下判之时,一定要以“悲天悯人”的情怀,换位思考,务必“明镜高悬”,尽量不拨高,不扩大,罪责刑一致,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