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司法工作人员应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多一点尊重
时间:2019-11-05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司法工作人员应对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多一点尊重
——贾慧平律师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一句善意的话语,一个尊重他人人格的举动,一个温暖的眼神,都会使一个人倍感到人情温暖,何况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当事人!虽然一个善意的语言,一个尊重被追诉人人格的举动,一个温暖的眼神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几乎是举手之劳,但在这个人情冷暖,世态炎凉的世界上却成为了稀有!
        “门外四时春,和风甘雨;案内三尺法,烈日严霜”,千百年来,人心人性,何尝变过?!
        以下这类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更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怀和尊重,如村霸类涉黑的被利用被裹挟寻衅滋事的村民被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如放高利贷类涉黑的刚刚毕业参加工作即被利用的被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如组织卖淫类涉黑的仅因参加一次即被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如年龄已七十多岁但仅因管理财务即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一般参加者,如因十年甚至十五年前的普通犯罪而今早已与组织领导者断绝来往而改过自新的被牵连认定为涉黑的一般参加者,此类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严格依法是不应当被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以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追诉,对于这类主观恶性不大的当事人,我们不能因为其被控涉黑恶势力犯罪即对其烈日寒霜!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朋”,任何事情发展到极端往往并不是正确的,对于放任的恶性应当与积极追求的恶性相区别,往往宽严相济并不是坏事。
        人类认识的局限,我们不能确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都是罪犯,都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因为其中不乏“罚不当其罪”的当事人,尤其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扩大化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如何对待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笔者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平等心”“慈悲心”来对待此类被羁押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当事人。
        这些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是违反国家法度,但并没有违反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法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他们多一点尊重,多一点人文关怀,完全可以使处于绝望之境的涉黑恶势力犯罪当事人幡然悔悟,觉得没有被社会所抛弃,最起码,司法工作人员不应当此时落井下石,毫无人性,一如动物世界里畜牲的残酷无情,一如《水浒传》里的董超和薛霸,给银子就敢杀人。
        “身在公门好修行”,在“公门”中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修行的功德最大。这些被国家法律追究的当事人已陷入最悲惨的境地,煎熬度日,且面临漫长的刑期,我们司法工作人员一句温暖的话语将唤醒他们内心深处的善良,谁说,人不能改过自新?笔者作为从业25年的执业律师,经常看到一些看守所工作人员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态度非常好,让当事人感觉到在严厉的法律面前还有丝丝温情;还有很多刑事法官,庭审中和颜悦色,而不是声色俱厉,庭审效果也非常不错;但也有某些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对被羁押的当事人随意呵斥,为难,甚至殴打,体罚,虐待,当事人动辄得咎,试想,一个被羁押的当事人,无论之前多么风光,作为阶下囚,奈何奈何!我们不能因这个被追诉人有“罪”而对之应是冬天般寒冷,恰恰因“众生平等”,我们更应当多一点付出,尤其是已经进入法治现代化的当前的中国。当然,鉴于政治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因素考虑,我们是不能以宗教的精神来对待那些不幸的被追诉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
        “天理国法人情”,时代在发展,但人心人性,千百年来却不会改变。“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奉劝那些执掌国家司法大权的那些司法工作人员,不要提“保障人权”的大话,对被追诉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当事人多一点尊重,多一点冬日的温暖,多一点人性的关怀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