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类诈骗案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0-02-24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崇善刑辩思考|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类诈骗案应如何处理?
——贾慧平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类诈骗案件比较常见,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之时,法网往往失之于严苛,并未能实质上做到罚当其罪。司法机关这样做的后果,不仅会使相关涉案企事业单位破产倒闭,国家的相关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落空,同时也会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国家专项扶持资金项目面向的群体并不是很宽泛,国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对象往往是在某地区内具有发展潜力,发展前景,发展规模的一些高科技创新产业,农机农业产业等等。在某个地区符合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不是很多,被内部圈定为国家专项扶持资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往往具有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基本条件如主体,如运营项目的规模和发展方向等,但在一些具体的条件和要求上是不符合的,如需要与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相符合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等,即国家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特定化”。因此,这些申报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在申报相关文件材料的过程中,往往会虚构或伪造一些非关键性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以使其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文件所规定的情况,不能不说,在申报相关的材料中虚构或伪造一些非关键性的合同,材料,文件,业绩以使其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是大多数申报单位所存在的客观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认识这些申报单位所虚构或伪造的合同,材料,文件,业绩的行为性质?对于其中的非关键性问题,司法机关又如何进行认定?司法机关能否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往往关系到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更关系到国家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企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好心办坏事”是要不得的,这就不仅需要对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有深刻的认识,还需要对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大政方针有一定的掌握。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据三阶层论,该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具体到涉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类的诈骗罪而言,涉案的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条件?这绝对是个硬性条件,如果涉案的企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硬性条件,其主体与国家专项扶持项目风马牛不相及,不管结果如何,该案当构成诈骗罪无疑;如涉案的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只不过是因为某些运营方面的考虑,缺少某些“软性条件”,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恰恰是“无中生有”了一些此类的文件材料和业绩,此时即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此类“无中生有”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行政规制的手段来处置,如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即被刑事追究,涉案企事业单位破产倒闭,国家专项扶持计划无法产生其应有的原定效果,巨额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也将无法追回,对国家将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更会导致罚不当其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对于该涉案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行为而言,一般均是以积极的行为来追求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之预订条件的目的,应考虑的问题是,这些行为并非完全违法,如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所要求的时间节点问题,涉案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某日之前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但涉案企事业单位却在这个时间点之后虚构了发生在某日之前的相关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或将已经实际发生在某日之后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的日期提前,单纯考察,这些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涉案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这些行为完全服务于使其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之目的,在这里也应进行区别对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国家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落地,离不开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管理部门的考察验收,只有经过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管理部门的考察验收,所谓的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才能划拨给涉案企事业单位使用。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在国家专门部门考察验收之时,涉案企事业单位所虚构或伪造的合同,文件,材料,业绩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已投资运营?投资运营的规模和效果如何?如果在国家专项部门考察之时,涉案企事业单位将该项目已付诸实施,已大规模的投资运营,涉案企事业单位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虽然,司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行为实施的本身进行考察,但对于某些刑事犯罪而言,考察其行为实施后的结果亦具有一定意义,对于涉案企事业单位在获得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后将该扶持资金投入到专项建设之中,并没有将其用于转移挥霍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诈骗罪。现实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涉案企事业单位并没有挪用,也没有挥霍浪费,而是将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专项的投资建设,但由于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经营失败,血本无归,司法机关倒查后,发现涉案企事业单位在申报之时虚构或伪造了相关的合同,文件,材料,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答案也是否定的,只要涉案企事业单位在申报之时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硬性条件,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由此可见,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的主管部门人员的失职问题,但,该失职问题并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文中物美集团被控诈骗案也能管窥一二。
        总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国家专项资金扶持类的诈骗案件时,务必要严格审查,将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虚构或伪造某些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行为与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所实施的虚构或伪造某些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行为严格区别开来,慎重裁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