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申诉状撰写有必要指出申诉观点的证据及其出处吗  
时间:2022-12-13 作者:贾慧平 访问量: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状的撰写有必要指出申诉观点的证据及其出处吗?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完全有必要。

 

笔者在办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申诉的过程中看到了很多律师同仁所撰写的申诉状,言简意赅,句句要害,理论分析透彻,总体而言,的确非常不错,但并未指出支持其申诉观点的证据及其出处,申诉状显得有点单薄,俗语讲,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笔者认为,如果在申诉观点之后再将支持申诉观点的证据及其出处指出,无疑是画龙点睛,锦上添花,完全是有必要的。

 

笔者作为执业29年的在全国专做有组织犯罪案件辩护的刑事律师认为,涉黑涉恶案件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案件数量众多,在案证据更是浩如烟海,如果不进行全案的证据目录整理,根本不可能在为涉黑涉恶案件当事人的辩护过程中做到知己知彼,难免挂一漏万,当然在撰写申诉状的过程中亦同理。我们完全不可能相信,一名刑辩律师在没有仔细阅卷的基础上能撰写出有理有据的质量超一流的申诉状,这一切工作的支点即是认真仔细的阅卷和深入的思考,当然工作方法更为重要。

 

我们不能相信,司法机关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过程中,会对在案的有利被告人的足以颠覆公诉机关指控涉黑涉恶之定性证据进行质证和认证,大家明白的是,公安机关移交检察机关的全部证据并非是检察机关不经过挑拣的起诉指控当事人犯罪的证据,这也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上请求法院要检察机关给辩护律师提供证据目录的根本原因,然而在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案卷证据中,却的确存在大量的足以颠覆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定性以及个案定性的证据,只要你认真仔细的阅卷,苦心人天不负。

笔者在办理湖北黄冈祝某涉黑案的申诉过程中,通过仔细阅卷,在100多本的案卷证据材料中发现了大量的对原审法院于该案涉黑定性以及个案定性存在决定性影响的证据,笔者将其编成申诉证据向受理申诉的法院进行了提交,同时对该系列证据及其出处也在申诉状中予以指出,作为申诉观点的支撑。

 

笔者认为,如果没有认真的阅卷和深入的思考,你是无法发现这些对原审被告人定性有利的证据。在发现了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的前提下,申诉代理律师将支持申诉观点的证据及其出处再在申诉状中指出,无疑会增加申诉状的说服力,言之有据,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可以证明申诉代理律师是认真负责的,是竭尽全力而为的。

——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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