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时间:2018-10-08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为方便刑事案件申诉人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申诉,但是已依法终结的案件除外
  三、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及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四、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五、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
  申诉立案表示案件进入复查阶段,经过复查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审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六、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至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七、第四巡回法庭受理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的刑事申诉案件。
    八、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电话:0371——67550114;010——12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