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东东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时间:2018-08-10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刑事律师,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按语: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一案,本网贾慧平律师担任被告人王东东的一审辩护律师出席法庭为其做无罪辩护。长达24年的刑事辩护生涯告诉了我们,无罪辩护乃是刑事律师最艰难的工作!做无罪辩护的刑事律师必须无条件的全身心地投入进去,不能有半点偷懒,不仅阅卷会见准备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提纲撰写辩护意见,而且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审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所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无罪辩护不是花拳绣腿。刑事律师的无罪辩护,奠基于刑事律师非常扎实认真的工作,并以此来获得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刑事律师的实践告诉我们,优秀的刑事律师是靠一个个投入心血去辩护的案例所打造,并来不得半点的故弄玄虚,不是靠吹牛逼就可以吹大的,更不是依靠什么所谓速成的技能和技巧所能成就。2018年8月9日上午10点,被告人王东东等九人被控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笔者在庭前撰写了多达2万余字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贾慧平律师用十分钟的时间进行了精彩的脱稿辩护,今将该案的辩护词整理后予以公开发表。



被告人王东东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东东的委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根据本辩护人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王东东,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参加了法庭主持的长达三次六天的庭审,全程参与了法庭当庭播放的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所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过程,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为明确肯定的认识。现本辩护人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给予采纳。
       本辩护人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王东东所做的是无罪辩护。
       第一部分:天理国法人情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任何一起刑事诉讼案件均涉及到天理国法人情问题,法不外乎人情,也就是讲,任何一起刑事诉讼案件,首先考虑的是,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违背基本的人情。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东东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本辩护人在此要强调的是六个字——天理国法人情。本辩护人认为,天理国法人情是考验一个人良知、一名司法工作人员良知的基本底线。从目前公诉机关向法庭所出具的证据来判断,本案被告人王东东并未参与被告人乔录寿等人实施的运输毒品之犯罪行为,此为基本人情判断问题。如果就目前控方证据如此不堪的情况之下认定被告人王东东构成运输毒品罪,即是在制造冤假错案!该行为不仅严重违法犯罪,更是应当受道德的谴责!
       在本案中,与被告人王东东所实施的驾驶车辆行为的性质与作用基本相当的是当事人张贵庆,即一同前来四川绵阳的给本案被告人冯艳明驾驶车辆的另一台车的驾驶人员张贵庆。当事人张贵庆案发后即被拘捕在案,之后被释放,但被告人王东东却被羁押在案。本辩护人认真比较了两者的区别,但是发现此区别并不构成被告人王东东被羁押在案的理由:第一,被告人王东东在抓获现场被侦查人员开枪击伤双腿;第二,被告人王东东系有犯罪前科的人员;第三,被告人王东东驾驶的车辆上乘坐有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第四,被告人乔录寿在逃跑途中丢弃的物品中,侦查人员查获到毒品和枪支。当事人张贵庆与被告人王东东相比,第一,当事人张贵庆同样被抓,但未被警察开枪击伤;第二,当事人张贵庆没有犯罪前科;第三,当事人张贵庆车上乘坐有被抓获的本案被告人冯艳明;第四,案发后,侦查人员并未在被告人冯艳明乘坐的车上以及身体搜查到任何毒品。此为被告人王东东与当事人张贵庆的根本区别。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与被告人王东东所实施驾驶车辆行为的性质与作用可以进行比较的参照物只有当事人张贵庆,既然张国庆被释放,为何被告人王东东要被羁押在案?既然张贵庆未被起诉定罪,为何被告人王东东要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本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公正客观公诉本案的根本原因——被告人王东东被抓获之时,侦查人员开枪击伤被告人王东东双腿的情节。公诉机关的行为无疑在保护滥用职权的侦查人员。被告人王东东不能被无罪释放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如果将被告人王东东同当事人张贵庆一样的被释放,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之行为当被追究,本辩护人认为,此为本案的基本人情判断问题。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是由人民检察院来承担,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足以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在本案中,经过三次六天来的庭审可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所提交的指控被告人王东东犯有运输毒品罪的证据尚未达到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贵院应当宣告被告人王东东无罪。
       第三部分、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本案被告人王东东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被告人王东东并未参与预谋运输毒品,被告人王东东主观上并不明知来四川即为运输毒品,故被告人王东东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在2016年9月27日一同来四川绵阳的人有被告人王东东、乔录寿、郎晓芳、冯艳明、张贵庆等五人。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被告人王东东、乔录寿、郎晓芳、冯艳明,公诉机关没有追究与被告人王东东角色、地位、作用相当的驾驶晋C59470现代途胜轿车的司机张贵庆。同是驾驶车辆的司机,被告人王东东被追究运输毒品的刑事责任,张贵庆未被追究运输毒品的刑事责任,属于事实不清。
       (二)依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通过冯艳明联系到刘钢,随后,乔录寿、冯艳明商议,由乔录寿提供资金,让冯艳明出面租赁晋C59470现代途胜轿车和晋C6591B大众途观汽车各一辆,乔录寿等五人于2016年9月27日中午从山西出发,于2016年9月28日凌晨到达绵阳。”由公诉机关指控可见,被告人王东东没有参与乔录寿、郎晓芳、冯艳明的运输毒品的预谋。
       因被告人王东东没有参与预谋,故法庭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东东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王东东驾驶车辆从太原出发到四川再到返回太原的途中,没有任何人告知其来四川系运输毒品,其主观不明知其所驾驶的车辆上有毒品,故被告人王东东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在司法层面确定被告人王东东之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必须主观上具有明知其运输物品系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运输毒品的行为才构成运输毒品罪。
       依据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十项对主观明知的认定的相关规定,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本案中,从所有在案的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从未对被告人王东东明确告知来四川是运输毒品,本案确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其所运输的物品系毒品,属于推断主观明知的情况。
       本辩护人认为,法庭推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的故意,应当结合以上的法律规定,从本案证据的角度出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关于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的缘由。
       第一、被告人王东东本人对其来四川绵阳何干的供述与辩解。
       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共计向被告人王东东做过六次讯问笔录,被告人王东东的六次讯问笔录内容高度稳定,对其来四川绵阳的目的均做出了明确的辩解,其来四川绵阳仅仅是给被告人乔录寿开车,自其从太原给被告人乔录寿开车到其被抓,被告人王东东并未收取被告人乔录寿一分钱报酬,由此可证实,被告人王东东并非运输毒品。
       1、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陈某某、张某2016年9月29日19时41分至22时59分在绵阳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二楼47床对王东东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4日或25日,乔三打电话让王东东过两天帮忙开车去趟四川,王东东就说行,其问乔三到四川干什么,乔三说不用管那么多。9月27日13时许,乔三打电话让王东东到他家准备去四川,大约15时许,王东东到了乔三家中,其看到乔三家中包括乔三有三男两女,另外四个人不认识。乔三就说准备出发去四川,其中王东东驾驶大众途观汽车搭乘乔三和今天被抓的那个女的,另外两个男的和女的就上了途胜车,在经过一个驾校时途胜车上的那名女子就下车了。快到四川时,乔三就跟途胜车上的联系那里下高速。乔三在其四川之前答应回来给钱,但是没有说给多少,只说比打野的强。
       本次被告人王东东在《讯问笔录》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系被告人乔录寿联系,乔录寿并未告知其来四川的目的,仅仅是为乔录寿开车。
       2、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王某某、张某2016年9月30日16时08分至30日16时59分在绵阳市看守所5102病房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4日或25日,乔三联系王东东让其开车去趟四川,当时我就同意了。9月27日13时许,乔三打电话让王东东到他家准备去四川,大约15时许,王东东到了乔三家中,其看到乔三家中包括乔三有三男两女,另外四个人不认识。乔三就说准备出发去四川,其中王东东驾驶大众途观汽车搭乘乔三和今天被抓的那个女的,另外两个男的和女的就上了途胜车,在经过一个驾校时途胜车上的那名女子就下车了,从绵阳下了高速。”被告人王东东的第二次笔录的内容同样证实,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仅仅是为被告人乔录寿开车,乔录寿、郎晓芳均未告知其来四川开车系运输毒品。
       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分局陈某某、彭某某2016年10月10日10时31分至10日11时39分、2016年10月10日13时56分至10日17时26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病区讯问室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的第三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4日或25日,乔录寿联系王东东让其开车去趟四川,王东东就同意了。9月27日13时许,乔录寿打电话让王东东到他家准备去四川,大约16时许,王东东到了乔录寿家中,其看到乔录寿家中有三男两女,除了乔录寿都是第一次见。乔三就说准备出发去四川,其中王东东驾驶大众途观汽车搭乘乔录寿和乔录寿的女朋友的,另外两个男的和女的就上了途胜车,乔录寿让其跟着途胜车开,在经过一个驾校时途胜车上的那名女子就下车了。从绵阳下了高速。”由本次被告人王东东的供述可见,被告人乔录寿并未告知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系运输毒品。
        4、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分局陈某某、柳某某2016年10月20日11时至16时在绵阳市看守所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的第四次《讯问笔录》:9月27日下午3、4点,王东东和乔三、乔三女朋友、眼镜、福汉乘两辆车去四川。 由本次被告人王东东的供述可见,被告人乔录寿并未告知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系运输毒品。
       5、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分局陈某某、陈某某2016年10月24日10时13分至24日12时15分绵阳市看守所第八讯问室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的第五次笔录、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分局陈刚虎、彭祖泽华2016年11月4日18时36分至4日18时53分在绵阳市看守所10号讯问室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的第六次笔录中,被告人王东东均否认其驾驶车辆为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运输毒品,其来四川绵阳系旅游,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并未告知其运输毒品。此点案件事实亦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
       第二、被告人乔录寿关于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何干的供述与辩解。
       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共计对被告人乔录寿讯问三次,被告人乔录寿在其供述中并未证实,其曾经明确告知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系购置毒品,其雇佣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开车系运输毒品的事实。
       1、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彭某某、张某2017年5月4日15时43分至4日16时59分绵阳市看守所第7提讯室对乔录寿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7年9月,乔录寿女朋友郎晓芳说他阳泉有几个朋友要去四川,叫其帮忙开车,郎晓芳说还要一个司机,乔录寿就联系了王东东。2017年9月27日左右从太原出发,一起来了两个车,乔录寿、郎晓芳、王东东开的灰色途观车,郎晓芳的两个阳泉朋友开的黑色途胜车。大约9月28日凌晨5时许在绵阳下了高速。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彭某某、张某2017年5月17日14时11分至17日16时18分绵阳市看守所第11提讯室对乔录寿进行的第二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4日,乔录寿女朋友郎晓芳向其借20万元,乔录寿就问他做什么,郎晓芳叫其不要管,就用一个星期。9月26日,乔录寿向其朋友郎文明借了20万元。9月27日,郎晓芳告诉乔录寿要去四川一趟,钱也是带上四川用的,并让其找一个司机去四川给5000元,乔录寿就联系王东东,王东东答应去。9月27日中午,郎晓芳的阳泉朋友就开了两辆车过来,他们是两男一女,下楼时,王东东也过来了。阳泉朋友把他们带来的女的送到驾校后就出发去四川了,大约9月28日凌晨5时许在绵阳下了高速。
       3、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彭某某、卢某2017年6月13日14时48分至13日17时07分在绵阳市看守所11号讯问室对乔录寿进行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乔录寿和郎晓芳是坐的王东东开的途观汽车到四川绵阳的,车不是其出钱租的。其背的挎包里东西有一支手枪和子弹(数量不清楚)、钱包、身份证。银行卡和钱(大约1万元),还有其吸食的冰毒、面面、20万元,枪是郎文明的。乔录寿不清楚20万元买什么东西。
       第三、被告人郎晓芳关于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何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郎晓芳是本案至关重要的同案被告人,其供述对于确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是否明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总共对其做过九次的《讯问笔录》。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郎晓芳所做的九次供述内容来看,被告人郎晓芳并未告知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开车的目的系运输毒品,也未听到被告人乔录寿明确告知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的目的是运输毒品。
       1、绵阳市游仙区分局吴某某、崔某某2016年9月29日23时45分至30日2时42分在游仙区公安局办案中心讯问室对郎阿芳(郎晓芳)进行的第一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7日,郎阿芳坐的乔录寿的朋友王东东驾驶的车,还有一辆车,坐的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冯艳明,一行五人从太原出发,28日凌晨5点到绵阳。到四川是旅游。本次供述,被告人郎晓芳并未供述被告人王东东如何来的四川,且其供述是来四川旅游并非运输毒品。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吴某某、崔某 2016年9月30日15时10分至30日15时45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11提讯室对郎阿芳进行的第二次《讯问笔录》:9月27日,其和乔录寿、王东东、冯艳明和现代车司机张贵庆从太原出发到四川旅游,后来因为其晕车,就准备回山西。
       3、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周某某、王某某2016年10月12日14时57分至12日16时在绵阳市看守所对郎晓芳进行的第三次《讯问笔录》:郎晓芳承认冒用其姐姐郎阿芳的名字,因为怕强制戒毒。2016年9月25日左右一个晚上,乔录寿把冯艳明叫到其杏花林区家里,乔录寿给了冯艳明两万元,让冯艳明租两辆车去四川旅游。9月27日下午他们就从山西出发,28日到了四川绵阳。从绵阳下高速。
       4、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高某、彭某某2016年10月21日14时23分至21日15时50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九讯问室对郎晓芳进行的第四次《讯问笔录》:9月27日,其和乔录寿、王东东、冯艳明和现代车司机张贵庆从太原出发到四川,28日凌晨6时许到绵阳。  
       5、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柳某某、王某某2016年10月24日10时46分至24日12时11分在绵阳市看守所对郎晓芳进行的第五次《讯问笔录》:2016年8月27日,其和乔录寿、王东东、冯艳明和现代车司机从太原出发到四川绵阳旅游,9月28日早上5、6点从绵阳北下高速。
       6、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陈某某、赵某某2016年11月4日18时1分至4日18时32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9讯问室对郎晓芳进行的第六次《讯问笔录》,此次讯问系公安机关对郎晓芳宣布逮捕。被告人郎晓芳供述:2016年9月25日一晚上,其对象乔录寿把冯艳明叫到太原市杏花林区家里,当时乔三给了冯艳明两万块钱,让冯艳明租两辆车到四川旅游
       7、绵阳市公安局仙区分局周某某、张某2016年11月11日10时54分至11日14时27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10讯问室对郎晓芳进行的第七次《讯问笔录》:2016年8月,郎晓芳通过在一起吸食毒品认识了乔录寿。9月23日,其和乔录寿、冯艳明在一个宾馆吸食毒品,乔录寿觉得毒品不错就问冯艳明哪里来的,冯艳明就说是四川货并且其有渠道拿到货。隔了最多两天,乔录寿就打电话给冯艳明让其来郎晓芳的住处,傍晚冯艳明就过来了,乔录寿就让冯艳明联系四川的卖家并去租两台汽车,还给了冯艳明两万元。10月27日(时间书写错误),冯艳明就给郎晓芳打电话说车已经租好了,乔录寿接过电话说让他今天就来太原。27号中午12点许,冯艳明就带着其前妻、一个司机过来了,乔录寿就打电话让王东东赶紧过来,当时大家都看到乔录寿带着一个黑色塑料袋,郎晓芳猜测里面是钱。过了十分钟,王东东就过来了,他们就出发去四川了,途中冯艳明前妻在一个驾校下车了。9月28日早上凌晨6点到了绵阳。
       8、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彭某某、张某2017年3月2日12时39分至2日14时21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10讯问室对郎晓芳进行的第八次《讯问笔录》:9月10多号,其和冯艳明、乔录寿在冯艳明租住的宾馆吸食冰毒,乔录寿觉得冰毒不错就问冯艳明哪里来的,冯艳明就说是川货并且其可以买到。隔了两天,乔录寿就打电话给冯艳明让其来我们的住处,乔录寿说准备去四川冯艳明朋友那里买冰毒并给了冯艳明两万元让其去租两台汽车。9月27日,冯艳明就给郎晓芳打电话说车已经租好了,四川的事情也联系妥了,乔录寿接过电话说今天就去四川。冯艳明就带着其前妻、一个叫胡汉的司机过来了,乔录寿就打电话让王东东赶紧过来,当时大家都看到乔三装了一袋子钱,大约有10多万。9月28日早上凌晨5、6点到了绵阳。
       9、绵阳市游仙区分局周某某、彭某某2017年6月12日14时58分至12日16时24分绵阳市看守所第11号讯问室对郎晓芳进行的第九次《讯问笔录》:冯艳明、其和乔录寿在冯艳明租住的宾馆吸食冰毒,乔录寿觉得冰毒不错就问冯艳明哪里来的,冯艳明就说是川货并且其可以买到。隔了几天后,乔录寿就叫我打电话给冯艳明让其来我们的住处,乔录寿说准备去四川冯艳明朋友那里买冰毒并给了冯艳明两万元让其去租两台汽车。当到了绵阳后,王东东和胡汉就找了一个宾馆休息了。
       第四、被告人冯艳明关于被告人王东东来四川绵阳何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冯艳明在公安机关共计作过四次讯问笔录,被告人冯艳明不认识被告人王东东,其未指证被告人王东东开车来四川绵阳系运输毒品。
       (二)关于被告人王东东在驾驶晋C6591B大众途观汽车在从太原来四川,再到从四川回太原的行驶途中,其不明知其运输的是毒品的问题。
       第一、被告人王东东在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六次讯问笔录中供述,其在驾驶晋C6591B大众途观汽车在四川境内行驶的过程中,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从未告知其运输毒品。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一次供述:从绵阳下了高速之后,乔三让王东东和那名现代途胜司机休息,王东东和那名途胜司机就在附近找了一个名叫“燕子旅馆”,乔三还给了他们一千元,说是吃住,乔三和那名女子、另外一名红斑男子就离开了。下午16时许,红斑男子打电话给途胜司机说马上到,途胜司机就把房退了,红斑男子还让其去金山高速口,之后红斑男子和途胜司机就离开了。大约到了19点,乔三打电话通知王东东到高速公路口接他,到了之后看到看到乔三和那名女子在金山收费站附近,乔三从草丛中拿出一个纸盒放在后排并告诉其往太原方向走,乔三又联系另外一个车让他们也上高速。快到棋盘关高速口时,乔三给前面现代汽车打电话问“有么有情况”,过了三五分钟,乔三发现前车电话没人接了,乔三说了句“不对,有情况”就下车跑了。这时两名警察让王东东下车,其一想到家里有老人还有怀孕的媳妇,并且乔三都跑了,其就想逃跑。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二次供述:从绵阳下了高速之后,王东东和那名现代途胜司机就在附近找了一个名叫“燕子旅馆”休息,乔三和那名女子、另外一名红斑男子就离开了。下午16时许,红斑男子打电话给途胜司机说准备回来了,没过一会就回来了,红斑男子还让其去金山收费站,之后红斑男子和途胜司机就离开了。大约到了19点,乔三打电话通知王东东到高速公路口接他,到了之后看到看到乔三和那名女子在金山收费站附近,乔三从草丛中拿出一个纸盒放在后排并告诉其往太原方向走,乔三又联系另外一个车让他们也上高速。快到棋盘关高速口时,乔三给前面现代汽车打电话问“有么有情况”,过了三五分钟,乔三发现前车电话没人接了,乔三说了句“不对,有情况”就下车跑了。这时两名警察让王东东下车,其一想到家里有老人还有怀孕的媳妇,并且乔三都跑了,其就想逃跑。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三次供述:从绵阳下了高速之后,王东东和那名现代途胜司机福汉就在附近找了一个名叫“燕子旅馆”休息,乔录寿和他女朋友、另外一名红斑男子就离开了。下午15时许,途胜车上早上走的那个戴眼镜就来房间找王东东和福汉,叫我们开车出发,他还让王东东去金山收费站,之后那名男子和途胜司机就离开了。大约16时许,王东东就到了金山收费站,期间其和乔录寿打电话但没有接,王东东就和途胜司机聊了一会微信。到了晚上7点过,乔录寿打电话通知王东东到高速公路口接他,到了之后看到看到乔三和他女朋友在金山收费站附近,乔录寿从草丛中拿出一个纸箱就上了车,起没有看到纸箱子是什么样的。乔录寿告诉其往太原方向走,路上听到乔录寿和途胜车打电话,还吵了几句,乔录寿就让王东东开慢点,等途胜车。大约开了一个小时,途胜车就开上来了,途胜车开车在前,其开车在后。快到七盘关高速口时,乔录寿给前面途胜车眼镜打电话,第一个电话说在排队,再打第二个就没有人接了没人接了,乔录寿就说糟了、出事了,就下车、在车里面藏什么东西,王东东也没有看是什么东西。等了约10分钟,王东东看见警察过来开途观车的门,叫其下车,乔录寿就从另外一边下车跑了。王东东下车,一个警察抓其胳膊,王东东就挣脱了,其想跑,但是被警察开枪打到了腿。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四次供述:在燕子旅馆退房后,眼镜让其去金山高速路口。9月28日下午6、7点,乔三打电话通知王东东到高速公路口接他,到了之后看到看到乔三和那名女子在金山收费站附近,乔三从草丛中拿出一包裹放在后排并告诉其开车走,乔三又联系途胜车让他们也上高速,并告诉王东东停车等途胜车。乔三给前面的途胜车打电话说“有什么情况就打电话给他,”快到棋盘关高速口时,乔三给前面现代汽车打电话问有么有情况,途胜车回复没有情况。等会乔三又给途胜车打电话但对方没有接,乔三说了句“不对,有情况”就下车了。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五次供述:2016年9月28日,王东东驾驶途观车搭乘乔录寿和一名女子行驶至距离广元市棋盘关检查站一公里处时,乔录寿叫王东东停车并打电话给前面的车问有什么情况通话大概有2、3分钟就挂了。过了一分钟;大概过了一分钟乔录寿又打电话给前面的车问有没有什么情况,乔录寿说前面的车在排队;又过了了一分钟,乔录寿给前面的车打了两次电话,但对方没有接,乔录寿说了句“不对,有情况”就下车了。王东东正准备开车走就听见“叭叭叭”的声音,那个女子说了句“快走”,王东东就准备下车,这时王东东发现车外左后方有个穿警服的警察拿着枪对着他,让他下车。这个警察把驾驶室的门打开,王东东就按照警察的口令下车了。
       被告人王东东的第六次供述:王东东不知道车上有毒品,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由被告人王东东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六次供述可见,被告王东东在驾驶车辆在四川境内的过程中,被告人乔录寿没有告知过其运输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王东东并不知道本人系运输毒品。
       第二、由被告人乔录寿的供述、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可证实,被告人王东东驾驶车辆从太原来四川,再到从四川回太原的行驶过程中,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均未明确告知被告人王东东运输毒品。
       其一、被告人乔录寿的供述:
       被告人乔录寿第一次供述:被告人乔录寿到了四川绵阳之后,与郎晓芳单独联系购买毒品,并没有让被告人王东东同去,被告人王东东也不知道被告人乔录寿与郎晓出去要做什么。其在路边等了20分钟,他们就回来了,然后乔录寿和他们就分别坐车回山西了。到了七盘关收费站时,乔录寿看到警察过来,就下车跑了。
       被告人乔录寿第二次供述:其就和郎晓芳打出租车到了金山收费站等王东东开车过来。上了高速后,郎晓芳就叫停车等她阳泉的朋友大约等了半个小时,那名不是司机的男子放了一个纸袋子在乔录寿车上,然后就一起回山西了。到了七盘关收费站时,乔录寿看到警察过来,就下车跑了。
       被告人乔录寿第三次供述:乔录寿和郎晓芳是坐的王东东开的途观汽车到四川绵阳的,车不是其出钱租的。
       从被告人乔录寿供述可见,其与郎晓芳将被告人王东东与张贵庆留在宾馆休息,其二人单独去购置毒品的情况以及其在车上从未和被告人王东东谈过其与郎晓芳购买毒品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人王东东在驾驶车辆在四川境内不明知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运输毒品。
       其二、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
       被告人郎晓芳第一次供述:其和乔录寿打出租车到了村口和冯艳明会合了,现代车司机也在那里。当时其和乔录寿、冯艳明去了一当地男子家里,其和乔录寿还吸食了毒品,其对象还问其这东西感觉如何,其说不错,吸完毒品后,其和冯艳明就离开了,冯艳明出来后就去找司机去了。过来几分钟,乔录寿也出来了,乔录寿就打电话联系司机先接冯艳明,其和乔录寿就打出租车去了金山收费站,王东东已开车在那里等他们了,冯艳明坐的那辆车过来了,两辆车就一前一后往山西走了。快到了棋盘关收费站时,乔录寿就在那里莫名其妙的发火,之后就拿着包下车了,紧接着,其就听到枪响了,
       被告人郎晓芳第二次供述:在四川绵阳时见到一个男人,好像和马三认识,但不清楚什么关系,他们没有给这个人东西,这个人也没有给他们东西。
       被告人郎晓芳第三次供述:之后,他们去了绵阳城里见了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带其和乔三去了一间日租房。后来又去了一个金山镇的地方,其和乔三、冯艳明在那里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郎晓芳第四次供述:其是今年4月份在“毛蛋”家吸食毒品认识冯艳明,乔三是因为和冯艳明一起吸食毒品认识的。在四川七盘关时,乔三跑是因为他包里有海洛因和吸毒工具,司机东子为什么跑就不清楚了。
       被告人郎晓芳第五次供述:下了高速以后,乔三说要去邮政银行取钱,并让把车牌遮住,东东就把车牌遮住了。取完钱后,东东和司机就找了一个宾馆住,冯艳明就带其和乔三去绵阳市里见了一个胖子和一个瘦子,然后瘦子就带其和乔三上楼了,上楼后乔三就在房间内吸食海洛因,之后其和乔三就离开了。到了4、5点时,冯艳明就打电话叫其和乔三去金山镇。到了金山镇后,其和乔三、冯艳明就搭乘一面包车到了一个四合院里,其就和乔三、冯艳明一起吸食毒品,乔三还问其冰毒怎样,其说不错。大约待了半个小时,其就和乔三就上了一辆面包车,冯艳明就步行离开。大约行驶了两千米,乔三就让其下车。后来乔三搭乘另外一辆面包车来接其一起到了金山高速路口,然后东东开车接他们回山西了。东东没有问乔三或者其为什么遮挡车牌。
       被告人郎晓芳第六次供述:9月27日从山西出发,9月28日到四川绵阳。从绵阳北下高速后,去绵阳城见了两名男子,其中一个带他们去了一间日租房,在那里他们待了10分钟就离开了。后来他们去了罗江县金山镇的地方,在那里,其和乔三、冯艳明吸食了毒品。
       被告人郎晓芳第七次供述:到了绵阳后,乔三说要去邮政银行取钱,并让把车牌遮住,东子和另外一个司机就找了一个宾馆休息了,其和乔三、冯艳明就去绵阳市里见了一个胖子和一个瘦子,然后瘦子就带其和乔三上楼了,上楼后乔三就在房间内吸食海洛因,之后其和乔三就离开了。到了三、四点时,冯艳明就打电话叫其和乔三去金山镇。到了金山镇后,其和乔三、冯艳明就搭乘一面包车到了一个四合院里,其就和乔三、冯艳明一起吸食冰毒,乔三还问其冰毒怎样,其说不错,冯艳明也说不错。之后其就和乔三就上了一辆面包车,行驶到一个湖边时,乔三就让其下车,过了十分钟面包车又回来接其了。大概车开了五分钟左右,对面开过来一辆面包车,乔三就下车和对面车上一个男的谈话,交流不到一分钟,双方就离开了。后来乔三搭乘另外一辆面包车来接其一起到了金山高速路口,然后东东开车接他们回山西了。郎晓芳发现车上有一个啤酒箱子,其不清楚里面有什么,到了七盘关时,乔三就打电话给冯艳明,冯艳明就说正在过关,前面正在检查呢,乔三又打电话给冯艳明但没有人接,乔三就说“妈的,都不接电话”,然后拿了包就下车了,之后警察就过来,其看见东子下车以后就跑了,其没有注意到东子有不听从警告等过激行为。
       三、关于被告人王东东与张贵庆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不能证实其主观明知的问题。
       被告人王东东与张贵庆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公诉机关向法庭出具的最足以证实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毒品且予以运输的的关键证据。本辩护人认为,该微信聊天记录根本不具有确定性,无法对被告人王东东定罪。
       第一、被告人王东东的供述不能推定其主观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
       被告人王东东在第四次被侦查机关讯问之前,侦查机关从未提到被告人王东东与证人张贵庆互发微信聊天的事实。
       侦查机关对王东东进行第四次讯问时,被告人王东东供述:王东东估计乔录寿去四川是做生意,关于药生意,具体做什么就不清楚了。其曾和福汉微信聊天,内容为:“为什么老打他(乔录寿)的电话怎么也不接”(王东东解释为给乔三打了很多电话,但是乔三没有接,问福汉怎么回事)、“你给福汉发的微信,怎么回事了?是什么意思?”(王东东解释不知道)、“他们会不会出事了?”(王东东解释我怕乔三他们做生意被骗了)、“我就是怕人家把他们扣住呢”(王东东解释担心乔三他们是外地人过来做药品生意,打电话乔三没有接,担心他们被扣住);“要黑他们的钱”(王东东解释为我觉得外地人过来四川就会被黑钱,所以我发短信问福汉是不是要黑乔录寿他们的钱;“不给他们货”(王东东解释乔三买药,不给药什么的);“乔三买什么药?”(不知道买什么药)“买药这个事,他是怎么说的?”(乔录寿没有说,是我猜他是来买药的。)“先见面就不要带钱”(王东东解释在这边做生意,乔三他们拿货应该先见面,不要带钱去)。
       以上便是本案中唯一的一次记录有被告人王东东和证人张贵庆在微信上互相聊天的内容。
       本辩护人认为,从被告人王东东与证人张贵庆之间的聊天内容可以证实,被告人王东东只能感觉到被告人乔录寿来四川可能是购买违禁物,但对于购买毒品是不明知的。关于被告人王东东供述的“药”,系侦查人员诱供所做出的虚假供述。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王东东与证人张贵庆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来推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运输毒品不具有确定性,本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东东系有前科的人员,知道运输毒品系严重犯罪,其在案发时,被告人王东东刚刚结婚,尚有年迈的夫妇需要赡养,妻子刚刚怀孕,自己已39岁,根本不会实施运输毒品的严重犯罪。
       第二、证人张贵庆的证言不能证实,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是毒品予以运输。
       案发后,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共计对证人张贵庆讯问调查过四次,证人张贵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均未讲其与被告人王东东在艳子旅馆互发微信聊天的事实;只有在第四次的讯问笔录中一笔带过——关于其与途观司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听不懂途观司机的话。
       1、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杨某某、陈某2016年9月29日20时45分至29日22时9分 游仙区公安局办案中心第三讯问室对证人张贵庆第一次讯问笔录:艳明”以前经常坐其出租车,其与艳明就认识了。2016年9月25日,艳明让其帮忙租个车去四川,并答应每天给其300元辛苦费,当时其就答应艳明了,然后他们就在“兄弟汽车租赁”先后租了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车和一辆灰色大众途观车。9月27日9点,艳明叫其开车一起到太原市。在一个高速路口,艳明将那辆途观车给了两男一女,然后他们共五个人就开车从太原往四川出发了。9月28日,其从绵阳下了高速后,艳明就让其和途观司机找个宾馆休息,其和途观司机一直睡到14点左右,艳明让那个途观司机去金山镇高速路口等他们,其和艳明开车去了金山镇大井村。到了大井村后,艳明就离开了,大约17点多,艳明打电话告诉其去接来的时候途观车上的一男一女。其在一辆面包车上看到一男一女,其打电话告诉那女的说艳明让其来接他们的,那女的发了短信让其去接艳明。在路上艳明打电话问接到没有,其就把情况告诉了艳明。艳明就说他在“蓝莓园”附近饭馆等。其接到艳明后,艳明就告诉他上高速回山西。在其经过绵阳北后其看到途观车打着双闪停在路边,其就将车靠边停下。艳明就下车和那名年级大的男子聊了三、五分钟,就各自上车走了。走到一个有“四川”两个字的收费站时就被警察揪下车了。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杨某某、李某2016年9月30日15时09分至30日16时31分在绵阳市看守所对证人张贵庆所作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艳明让其帮忙租个车送他去四川玩,并答应每天给其300元,当时其就答应艳明了,然后他们就在“兄弟汽车租赁”先后租了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车和一辆灰色大众途观车。9月27日9点,艳明叫其开车一起到太原市。到了太原后,艳明将那辆途观车给了两男一女,然后他们共五个人就开车从太原往四川出发了。9月28日,其从绵阳下了高速后,艳明就让其和途观司机找个宾馆休息,其和途观司机一直睡到14点左右,艳明让那个途观司机去金山镇高速路口等他们,其和艳明开车去了金山镇大井村。到了大井村后,艳明就离开了,大约17点多,艳明打电话告诉其去接来的时候途观车上的一男一女。其在一辆面包车上看到一男一女,其打电话告诉那女的但没有接,那女的发了短信让其别跟那辆车了。后来其在“蓝莓园”附近饭馆接到艳明,艳明就告诉他上高速走。在高速上行驶一段后,其看到途观车打着双闪停在路边,其就将车靠边停下。艳明就下车和那名年级大的男子聊了三、五分钟,就各自上车走了。走到一个收费站时就被警察抓了。
       3、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周某某、陈某某2016年10月11日10时11分至11日13时54分在绵阳市看守所第5讯问室对证人张贵庆所作的第三次讯问笔录:2016年9月25日,艳明让其帮忙租个车出个远门,并叫我帮忙开车,当时其就答应艳明了,然后他们就在“兄弟汽车租赁”先后租了一辆黑色现代途胜车和一辆灰色大众途观车。9月27日11点左右,其和艳明、艳明女朋友开车一起到太原市。艳明后来带着他们去了一个房子,等了约十多分钟进来了一个高个子男子,路上艳明女朋友在海鑫驾校下车了,然后他们共五个人就开车从太原往四川出发了。9月28日,其从绵阳下了高速后,艳明就让其和途观司机找个宾馆休息,其和途观司机一直睡到14点30分左右,艳明让那个途观司机去金山镇高速路口等他们,其和艳明开车去了金山镇大井村。到了大井村后,艳明就离开了,其就在车上睡着了,后来其看到途观车上坐的那个女人和矮个子男子过来,那个男子挎着黑色的包,胀鼓鼓的,但其不知道里面装着什么。过了几分钟,艳明坐着一个面包车过来了,那个矮个子男子和女人就上了面包车和艳明一起离开了。大约17点多,艳明让其去接那一男一女。其在一辆面包车上看到一男一女,那女的让其不要跟着这辆车,让其回去接艳明。其又回去接了艳明并从金山上了高速。在开了五、六十公里,其看到途观车打着双闪停在路边,其就将车靠边停下。艳明就下车和那名年级大的男子聊了三、四分钟,就各自上车走了。走到一个收费站时其和艳明就被警察抓了。
       4、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高某、陈某某2016年10月11日10时11分至11日13时54分在绵阳市看守所对证人张贵庆所作的第四次讯问笔录:艳明和其说是去四川旅游,其到了豆豆、矮个子男子住处后,豆豆和矮个子男子都在收拾东西,后来途观的司机就过来了。到了绵阳后,豆豆去了中国邮政银行取钱,并让其和途观司机将车牌遮盖住,之后艳明就让其和途观司机找个宾馆休息。后来其和艳明开车去了金山镇大井村。到了大井村后,艳明就离开了,其就在车上睡觉,其看到豆豆和矮个子男子过来,这时艳明坐着一个面包车过来了,那个矮个子男子和豆豆就上了面包车和艳明一起离开了。后来艳明让其去接豆豆和矮个子男子,其在一辆面包车上看到豆豆和矮个子男子,豆豆让其不要跟着这辆车,让其回去接艳明,其又回去接了艳明并从金山上了高速回山西了。途观那个司机,之前不认识,我们是住在艳子宾馆的时候加上的微信,他的微信名字叫“被时间锁上的记忆”,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途观司机和他微信聊天提到的“怕人家给扣住了”,“要黑他们的钱”,“不给他们货”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刚开始他是问豆豆、矮个男的在哪,后来说的话,张贵庆听不懂。
       对于证人张贵庆在最后一次的讯问笔录中,证人张贵庆对其与被告人王东东互发的微信聊天内容所做的解释可以证实,证人张贵庆并不知道被告人王东东所说的意思,此原因只有一个,被告人王东东本身也不知道其所说的具体真实的内容,对于证人张贵庆而言,被告人王东东所说的均是怀疑与推测的内容。对于此种情况,贵院不应当推定被告人王东东对于运输毒品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
       第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东东能对其与张贵庆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作出合理解释。
       其一,张贵庆与被告人王东东的性质作用相当,均是被雇佣来四川开车的司机,被告人王东东与其微信聊天的内容,只是对乔录寿、郎晓芳等人安全的关切,并不能代表什么。其二,请法庭注意的是,被告人王东东发微信的对象是司机张贵庆,并非是本案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冯艳明。如果被告人王东东发微信的对象是本案被告人乔录寿、郎晓芳、冯艳明,其主观明知的嫌疑将得到推定,但其发微信的对象是司机张贵庆。其三,被告人王东东与乔录寿之间是朋友关系,乔录寿在太原市,经常倒卖铜器、银元等文物,这个情节在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中亦能得到印证,被告人王东东所发微信的内容——对“货”的理解以及一系列的微信内容均可以理解为“货”即古董的意思。
       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先入为主,将两个甚至三个选项的不确定答案问题视为仅有一个选项的确定答案问题,属于主观武断的错误认识。刑事案件定罪之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被告人王东东所发微信的内容便是不确实,不充分,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四、关于被告人郎晓芳在第八次供述中所提到的——被告人王东东应当知道运输毒品的供述之反驳的问题。
       侦查机关第八次对被告人郎晓芳进行讯问的相关内容如下:到了绵阳后,乔三说要去邮政银行取钱,东子和胡汉就找了一个宾馆休息了,其和乔三、冯艳明就去绵阳市里见了一个胖子和一个瘦子,然后瘦子就带其和乔三上楼了,上楼后乔三就在房间内吸食海洛因,之后其和乔三就离开了。到了下午两点时,冯艳明就打电话叫其和乔三去金山镇。到了金山镇后,其和乔三、冯艳明就搭乘一面包车到了一个四合院里,其就和乔三、冯艳明一起吸食冰毒,乔三还问其和冯艳明这个东西好不好,其和冯艳明都说好。之后冯艳明就去找胡汉,其和乔三就上了一辆面包车,行驶到一个湖边时,乔三就让其下车,过了十分乔三回来了,其发现乔三装10多万钱的背包不鼓了,应该是,买着冰毒了,乔三手上还提着一个笔记本电脑大小的纸袋,里面应该装了约1千克冰毒。后来其和乔三打了野的到了金山高速路口,然后东东开车接他们回山西了。王东东和其、乔录寿是一辆车,乔录寿在路上和冯艳明打了很多电话,乔录寿和冯艳明在乔录寿买到冰毒后回去的路上还在电话里争执,而且王东东和乔录寿的关系也很好,王东东应该知道乔录寿来四川买冰毒的事情。
       本辩护人在此要向法庭指出的一点是,被告人郎晓芳在此次《讯问笔录》中供述:王东东和其、乔录寿是一辆车,乔录寿在路上和冯艳明打了很多电话,乔录寿和冯艳明在乔录寿买到冰毒后回去的路上还在电话里争执,而且王东东和乔录寿的关系也很好,王东东应该知道乔录寿来四川买冰毒的事情。这段内容在被告人郎晓芳的历次供述中均没有出现。
       本辩护人认为,此次讯问系侦查机关在时隔六个月后再次向被告人郎晓芳核实——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是否明知的情节,系侦查人员诱供郎晓芳,故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并不真实。
       本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正是基于被告人王东东发微信给司机张贵庆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王东东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才想到从被告人郎晓芳处补强证据,但本辩护人提请法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系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本身的证据效力存在疑问;其二,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同样存在不确定性,被告人王东东作为司机在高速路上专心开车,是否听到被告人乔录寿与冯艳明的电话内容,属于不确定的事实状态,被告人郎晓芳自身也不能确定被告人王东东的确听到了相关的谈话内容,侦查机关以及公诉机关如何能代替被告人郎晓芳做确定;其三,通过本辩护人的发问,被告人郎晓芳当庭回答,被告人乔录寿与冯艳明之间的通话并没有打开免提,经法庭核实,被告人乔录寿是坐在被告人王东东所驾驶车辆的后排座位,在高速上全神贯注开车的被告人王东东如何能听到坐在车辆后排的被告人乔录寿与冯艳明之间的电话通话内容?其四,此段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被告人王东东应当知道运输毒品的供述内容属于被告人郎晓芳主观推断的内容,并非是其听到看到的内容,其听到看到的内容是其听到了被告人乔录寿与冯艳明的电话通话内容,并不能证实被告人王东东也听到了相关的电话通话内容,被告人郎晓芳的供述无法证实被告王东东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主观明知的故意。
       五、关于侦查机关并未在被告人王东东所驾驶的车辆以及身体搜查到毒品以及被告人王东东直至案发之时并未拿到被告人乔录寿所支付的分文报酬,由此推定被告人王东东不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的问题。
       其一、“捉贼见赃,捉奸在双”。本辩护人认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只有查获关键物证才能证实行为人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王东东被抓获后,经绵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在被告人乔录寿逃跑的现场发现其遗留在现场的黑色挎包、纸袋。在黑色挎包和纸袋内搜出毒品,枪支。经鉴定以及辨认,现场遗留的毒品和枪支均为被告人乔录寿所有,并非被告人王东东所有。
       其二、侦查机关经对被告人王东东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并未未搜出毒品,对被告人王东东身体亦进行搜查,亦未查获毒品。
       其三、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乔录寿的当庭供述,截止案发,其并没有支付被告人王东东分文的报酬,其同时也供述,其所要支付的报酬也只是正常的雇用司机开车往返四川的报酬,并不存在高于一般的雇佣驾驶人员开车往返四川的费用问题。被告人王东东当庭供述,被告人乔录寿截止案发,并未支付其分文的报酬,且供述,被告人乔录寿和其交代来四川的开车费用只比在太原市开车打“野的”强——指的是开黑出租车。
       结合以上三点,本辩护人认为,由此可以判定,被告人王东东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六、关于被告人王东东在现场被侦查人员用枪击伤的问题目前并未查明,不能推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明知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东东在现场被侦查人员用枪击伤的问题并未查明。被告人王东东被侦查人员使用枪支击伤的事实,是发生在其逃跑并被侦查人员鸣枪示警后才发生的还是其一下车即被侦查人员用枪支击伤后才逃跑,被告人王东东的行为如果属于第一种是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毒品继续运输的故意,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王东东供述,是侦查人员向其两大腿开枪射击后才决定逃跑,其在书面的《讯问笔录》中的相关供述——其先逃跑,后侦查人员鸣枪示警后继续逃跑,才被侦查人员开枪击伤的事实系侦查人员诱导供述的结果。
       在法庭的调查阶段,经过法庭允许,本辩护人让被告人王东东向法庭当庭展示了其所受枪伤的现状,由其所受枪伤的情况可证实,其所受枪伤系面对面近距离射击形成,并非是从背后远距离的射击所形成。
       由此案件事实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之相关规定,被告人王东东所受枪伤不能推定被告人王东东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的故意。
       七、关于申请法庭调取案发当天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王东东的执法记录仪情况以及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法医鉴定的问题。
       关于申请法庭调取案发当天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王东东的执法记录仪情况以及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法医鉴定的问题,本辩护人从庭前会议一直到法庭的调查阶段均一再坚持。本辩护人认为,只有调取案发当天的侦查人员的执法记录仪情况,只有对被告人王东东所受枪伤进行司法鉴定,才能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被告人王东东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本辩护人认为,案发当时的执法记录仪与对被告人王东东所受枪伤的法医鉴定是本案必须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在此两个案件事实未查明的前提下即下判,即意味着被告人王东东被控运输毒品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八、关于侦查人员赵某某、马某某所出具的虚假证明的问题。
       本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赵某某、马某某向法庭所出具的证言不属实,法庭应当追究其提供虚假证言的法律责任。
       庭前会议上,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了申请法庭调取被告人被抓获现场的执法记录仪的内容;对被告人王东东身体所受枪伤进行法医鉴定;对被告人王东东所受枪伤进行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侦查人员赵某某、马某某出庭接受质证的申请,但本辩护人直到现在为止也没有看到以上四个申请得到法庭的支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王东东被抓现场存在两种版本,一种版本是侦查人员出具的证明,一种是被告人王东东的辩解。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东东所受枪伤的痕迹证实,侦查人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虚假,由被告人王东东被抓现场以及所受枪伤不能推定被告人王东东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
       由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可见,在现场遗留有两处血迹,该血迹经DNA检测确系被告人王东东被枪击伤所留。第一处血迹位于距高速路“G51473”字样标示牌向西23.6米的高速路南侧护栏上遗留的血迹;第二处血迹位于距高速路“G51473”字样标示牌向西37.3米的高速路地面上的血迹。由此可见,案发现场属于动态现场,结合被告人王东东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王东东是在被侦查人员开枪击伤后才逃跑的事实,并非是侦查人员在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无效后将暴力拒捕的王东东腿部击伤的事实。
       由被告人王东东腿部受伤的枪伤弹道痕迹可见,很明显,被告人王东东是被正面近距离开枪击伤,并非从背后开枪射击。在被告人王东东被公安人员责令下车时,并未暴力拒捕,显然是开枪的侦查人员在编造谎言。
       由被告人王东东被抓获时被枪击伤不能推定被告人王东东具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明知。
       九、本案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非法讯问的问题。
       本辩护人非常感谢合议庭审慎认真耐心地审理本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本辩护人向法庭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王东东之时,使用了威胁、辱骂、诱导等非法讯问的方式进行收集被告人王东东的有罪供述。法庭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提议,在接下来的三天,合议庭不辞辛苦,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公正之间选择了司法公平公正,合议庭当庭播放了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其他八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申请法庭播放其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在本案中,作为侦查人员的陈某某、彭某某等人在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之时,采取了威胁、辱骂、诱导等非法讯问的方式,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核心是收集被告人王东东对以下三个方面内容的虚假供述。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东东供述中的以下三个部分的内容进行依法排除:第一个部分是被告人王东东为何要逃跑的内容;第二个内容是被告人王东东被抓获现场的侦查人员赵某某、马某某是否身穿警察制服的内容;第三个内容是关于微信内容的部分,尤其是关于被告人乔录寿来四川“买药”的相关内容。
      通过法庭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本辩护人认为,该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以下四点违法之处:第一,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由以上的规定可见,侦查机关在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之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所谓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完全,有删节的情况存在。该所谓的同步录音录像并非与讯问当时的时间同步,仅仅显示讯问时间的长短;没有画中画形式,看不到讯问人员是谁?看不到当时讯问的时间和温度。第二、由法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侦查人员使用了侮辱,谩骂、诱导等方式对被告人王东东进行讯问。第三,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反映,被告人王东东在侦查机关讯问之时,痛哭流涕,向侦查人员作出无罪辩解,但侦查人员所制作的《讯问笔录》中却看不到被告人王东东的无罪辩解;第四,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中,对于被告人王东东被抓获经过的情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被告人王东东的回答明显违背了案件基本事实,这个案件基本事实即是由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还原的案件事实。
       十、关于被告人王东东不存在运输毒品的犯罪动机问题。
       经过法庭的调查,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王东东存在运输毒品的动机和目的。通过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全部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东东并非明知其驾驶车辆往返四川与山西是为被告人乔录寿等人运输毒品,其驾驶车辆往返山西与四川两地系被被告人乔录寿等人蒙蔽所致。案发当时,被告人王东东家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妻子已怀孕八个月之久,即将临盆生产,在此情况之下,被告人王东东不具有实施运输毒品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着天理国法人情,贵合议庭应当认定被告人王东东事前未参与预谋运输毒品,其驾车在往返太原与四川的驾驶途中无人告知其运输毒品,全案证据亦不能推定被告人王东东主观具有明知毒品予以运输的案件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所举证据不具有充分确实且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据标准。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作出被告人王东东无罪的无罪判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贾慧平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