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办案新规》第三讲
时间:2018-04-21 作者:admin 访问量:
    本讲是对该新规的第二章“管辖”所做的讲解。本章共六条,从第8条到第13条。
    “管辖”一章之规定,至关重要。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往往被视为有油水可图的刑事案件,故司法工作人员上下其手者不乏其人。
    作为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之后,首先审查的即是司法机关的管辖问题。如果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违法,辩护律师却未能注意到该问题,辩护律师的素质堪忧。
    新规第八条明确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优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居所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居所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条是沿用了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本条更进一步对犯罪地的概念进行了列举式的具体规定。
    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如行为人实施贷款诈骗罪的实施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预备地,如行为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前,租赁的办公场所;开始地、途径地与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以上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
    犯罪行为存在连续犯、持续犯、继续犯三种,故而,对于连续犯发生的地点、持续犯发生的地点、继续犯发生的地点,均可被认定为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一般刑事犯罪。如销售伪劣产品罪,就涉及到以上所有地点。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该新规规定,由犯罪地或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即为登记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由第八条的规定可见,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基本完善。
    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在经济犯罪中基本不予认定,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中。本人曾经办理过山西鸿安世纪22亿元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山西慧诚公司11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辽宁省袁某家5千余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可以看出端倪。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个人成立单位是意图犯罪,以个人犯罪界定。
    第九条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管辖。本条的具体经济犯罪一般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中。新规规定,该类案件归犯罪嫌疑人所供职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之下,一般人的流动不受限制,这也造成了经济犯罪的管辖困难问题。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必将是侵犯了所供职单位的合法利益,将其归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十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条的意义在于第二款,对于四类案件——重大、疑难、复杂、跨区域的经济犯罪案件,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即使新规如此规定,但重大、疑难、复杂、跨区域的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是由区县级公安机关管辖并进行侦查,上一级公安机关做指导。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县区级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同级检察院,后县区级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地市级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跨区域性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在检察院变更级别管辖,并非公安机关变更管辖。
    第十一条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本条的重点是第二款,即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当前,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经济犯罪领域普遍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如笔者办理的湖南邵阳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被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加拿大,其余被控的参与者均为吉林省的当地人员,其实施传销活动的方式均为QQ、微信以及互联网技术,如介绍加入、上下线奖金、通知传达等。该案由湖南邵阳警方接到邵阳被害人的报警后,湖南邵阳的公安人员将在吉林实施非法传销的当事人抓获。又如笔者办理的詹某某被控涉案金额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亦涉及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利用电子邮件、网络银行、手机微信进行外汇兑换,该案的具体行为发生地在深圳,但本案却由公安部指定黑龙江警方管辖,此两案即是对本条的最佳注解。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均是关于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原则与具体方式。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迅猛发展,如网贷诈骗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如集资诈骗案件,这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被害人众多,犯罪嫌疑人跨区域,数额特别巨大,往往十几亿几百亿。因此,新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之时,必须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笔者曾经办理的河南中担公司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涉及到的即是犯罪地分别在山西太原、河北邯郸、河南郑州等三地,三地的公安机关均对该案件进行侦查,但出现的问题是,各地司法机关对该案的进展不一,导致法院对各个被告人的量刑难以做到均衡。辩护律师遇到此类情况之时,应当审查目前审理的法院是否将相互牵连的各个被告人的案卷材料调取在案。
贾慧平律师
联系方式:18635153110,1392879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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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慧平: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擅长职务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贾慧平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一期、二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刑辩班研修生,太原工业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客座教授,原山西省律协刑事专委会副主任。
 
贾慧平律师于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正式上岗执业,从业23年来,承办刑事案件将近400余起,其中不乏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案件,如2010年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山西省高某东故意伤害案,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死刑发还重审案;2013年广西区庞某祥抢劫杀人无罪案;2013年湖南省刘某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4年辽宁省袁某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2014年江西省万某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2016年山西省鸿安世纪公司20余亿元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16年山西省慧诚公司11亿余元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16年山西省刘某峰非法经营罪案;2016年山西省王某力47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2016年山西省王某龙贪污罪案;2016年山西省武某峰贪污罪案;2016年甘肃省毕某祥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2016四川省李某夏5公斤运输毒品罪案;2016年山西省同煤集团地方煤矿爆炸死亡60余名员工的宋某宝玩忽职守罪案;2016年山西省高某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不起诉案;2017年山西省王某琪故意杀人罪案;2017年山西省宋某斌60公斤贩卖毒品罪案。
贾慧平律师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诈骗案件以及暴力犯罪案件的辩护,其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高度负责,曾撰写过多达15万字的辩护意见。
贾慧平律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2011年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专著《光荣与希望——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声》;2014年于中国团结出版社出版刑事辩护专著《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在腾讯视频作标题为《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的公益视频讲座共计十一讲。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中心主任、首席律师收费标准
——只接有一定理据的重大刑事案件
以下收费标准皆以小时计费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诈骗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黑社会犯罪、商事犯罪、税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中心主任、首席律师接办案件时所用)
1.一般不接律师费低于30万元的广州地区刑事案件。
2.承办的各中心专业领域内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律师费基础费用60万元起,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律师费基础费用100万元起,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按每小时3600元计算。
3.对所接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律师费基础费用40万元起,并根据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或工作量按每小时3600元计算。
4.承办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政治因素的刑事案件,律师费不低于40万元。
5.一般不接律师费低于40万元的广东省内的刑事案件。
6.一般不接律师费低于50万元的广东省外的刑事案件。
7.办案所需的办案费(复印费、专家论证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文档处理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根据办案需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实报实销或约定包干。
8.一般不接受电话咨询,请预约到律师事务所当面咨询或微信咨询;咨询是收费的,每小时收费3600元,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9.一年内只办15起左右有理据的重大刑事案件(以中心专业领域内案件为主),收费一般均高于起点费用,并视案情情况、工作量大小以每小时3600元为标准计算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