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贷款诈骗罪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
时间:2018-06-04 作者:贾慧平(阳之光 访问量:
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总结之五
                                                                        ——对贷款诈骗罪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
      贾慧平律师
   
    按语:本篇内容是关于如何对贷款诈骗罪进行有效辩护的文章,系本人撰写的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总结系列的第五篇。贷款诈骗罪属于高发类的经济犯罪案件,常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两罪,在犯罪构成的认定上容易混淆,一般的司法人员也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两罪均存在使用骗取手段,但骗取的目的和动机不一,贷款诈骗罪是非法占有,将贷款的骗取作为一个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然非法占为己有之目的需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特征上进行判断,而骗取贷款罪则是行为人将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是利用一时的占用来获取并占有非法利益;贷款诈骗罪规定在金融诈骗罪的序列之中,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与合同诈骗罪系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区别,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经常发生重合,其重在侵财,骗取贷款罪则规定在破坏金融秩序罪的序列之中,本质上是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的损害,其重在秩序;贷款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骗取贷款罪存在单位犯罪;法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罪状采取了列举式的方式,而骗取贷款罪则没有列举具体的罪状,仅仅是简明罪状。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贷款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七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罪系法定犯,非自然犯。
    刑辩律师需要天生的无罪思维,在司法证据难以认定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之时,本着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选择轻罪辩护;在贷款纠纷与贷款诈骗罪之间,更应当选择贷款纠纷的无罪辩护。
    二、刑辩律师解读贷款诈骗罪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本人认为,法律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规定,罪状采取的是列举方式,但此列举方式对于骗取贷款罪同样具有适用上的同一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均是此类犯罪的行为特征。
    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先生在《刑法学》一书中指出:“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诈骗罪的犯罪构造在法理上同样适用于贷款诈骗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贷款诈骗罪,一般从以下五个标准进行考察,当然这些标准对于判断该行为属于普通的诈骗犯罪抑或合同诈骗犯罪抑或集资诈骗犯罪具有同样的标准价值。由以下的五个列举规定可见,此条件均是行为人在贷款之时的行为特征,并非贷款后的行为特征,行为人在贷款后如何使用贷款即贷款去向却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最主要条件。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关于此点——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并非是与非法占有具有同一性的概念。行为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尚不可以认定该行为系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在前,在其贷款成功后,将所贷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未挥霍、并未用于违法犯罪、并未偿还其高额利息的外债等,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故,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从而获得贷款并非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从整个案件的前后情节完整地进行考虑。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对于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银行或其他经金融机构是需要借款人向其提交正常合法的经济合同,行为人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即可初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并非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亦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充分条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同样是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充分条件。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
    以上五种情形均是行为人在贷款之时所使用的欺诈手段之具体表现,当然具体到每个贷款诈骗罪案中并不相同。
    (二)总结本人执业24年来的办案经验后认为,行为人在贷款后对贷款的使用即事后标准才是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最重要标准。
    1、行为人获取贷款后逃跑的;2、行为人肆意挥霍骗取贷款的;3、行为人使用骗取的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4、行为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贷款的;5、行为人隐匿、销毁账目的;6、行为人假倒闭,假破产,以逃避归还资金的。
    以上这些行为特征需要结合行为人贷款之时所提供的手续是否真实才能得出公正的结论。刑辩律师在为被控贷款诈骗罪的当事人进行辩护之时,必须首要考虑行为人贷款后的贷款使用情况,如果被控的行为人不具有以上贷款后的事后行为,即不能判断该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
  
经济犯罪有效辩护经验总结之五——对贷款诈骗罪进行有效辩护的经验总结

贾慧平律师 
联系方式:18635153110,13928794110,微信号:18635153110

    贾慧平:刑事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擅长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贾慧平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学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一期、二期、五期、六期、七期、八期刑辩班研修生,太原工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客座教授,曾任山西省律协刑专委会副主任。

    贾慧平律师于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正式上岗执业,从业24年来,承办刑事案件将近400余起,其中不乏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010年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山西省高某东故意伤害案,太原中院、山西高院先后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死刑发回重审,2017年,高海东被山西高院改判无期徒刑,该案历经八年;
    2013年广西区香某武被控抢劫杀人罪案,后改判无罪案;
    2013年湖南省刘某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2014年辽宁省袁某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
    2016年山西省高某国参加张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不起诉案;
    2014年江西省万某扬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一审判处16年,现改判7年,万振扬继续上诉案;
    2016年山西王某龙贪污罪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改判缓刑;
    2016年山西武某峰贪污罪案;
    2014年山西郭某忠、魏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涉外)案,一审判处15年,后改判为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6年山西鸿安世纪公司20余亿元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6年山西慧诚公司11亿余元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6年山西王某力4700余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2017年湖南王某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外)案,涉案金额一亿余元。
    2016年山西刘某峰非法经营罪案;
    2016年甘肃省毕某祥等1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
    2016四川李某夏5公斤运输毒品罪案;
    2016年山西赵启翔非法采矿罪案;
    2016年山西省同煤集团地方煤矿爆炸死亡60余名员工的宋某宝玩忽职守罪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山西省王某琪故意杀人罪,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矛盾,被判处无期徒刑案;
    2017年四川王某运输毒品罪案;
    2017年山西宋某斌60公斤贩卖毒品罪案;
    2017年山西戈某雷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案。
    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黑龙江省詹某某涉案金额11亿美元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案(涉港);
    贾慧平律师擅长办理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诈骗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其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高度负责,曾撰写过多达15万字的辩护意见。
    贾慧平律师勤于思考,善于总结,2011年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专著《光荣与希望——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心声》;2014年于中国团结出版社出版刑事辩护专著《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在腾讯视频作标题为《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的公益视频讲座共计十一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