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应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时间:2018-06-09 作者:杨军军律师 访问量: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字面看,就是对待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进行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可不可以把刑事强制措施由看守所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无罪释放。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之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详细地规定: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七)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方式
   3、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4、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三、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
申请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直至终审判决作出前,律师均可申请必要性审查,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全过程。在逮捕后侦查阶段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被立案的可能性较低,主要原因为犯罪嫌疑人刚被逮捕,案件还需进一步被侦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受理后如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可能会对侦查工作形成障碍。故律师为了维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以在逮捕后的一个月后申请,当然这时案件可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也可能公安机关继续延期侦查。在律师办理案件的实际操作中,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  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更为常见,而且被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或建议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概率较高。
         四、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注意事项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以上所列出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书应主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法、有没有再犯罪、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多方面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2、申请书送交部门
     辩护人原则上将申请书提交给办案机关同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但在办案实践中,市、区,县等基层检察院尚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故在这情况下,申请书和相关手续应递交给驻看守所检察官。同时为了更加保险,还可以将上述申请书和相关手续递交至检察院案管中心、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手续应该包括以下部分资料:《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适合羁押的证据材料(病例等)。
3、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应尽心尽责,分析有没有解除羁押的可能性,努力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工作。牢记“为自由、为生命辩护”的职责,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尽量争取与检察官面谈,详述相关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意见,有理有节地陈述相关理由,努力争取得到检察官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