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办理好刑事申冤案件
时间:2018-06-14 作者:admin 访问量:
刑事律师如何办理好刑事申冤工作
贾慧平律师
刑事申冤工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部门由于受各种社会因素之影响,刑事申冤案件的纠正非常艰难。
刑事申冤的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刑事申冤的案件已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刑事案件即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进行申诉的各类案件;另一类是正在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或处于侦查阶段,或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处于一审审判阶段,或处于二审审判阶段,或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案件等等。对于此两类的刑事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或被害人,如自身感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公正,觉得受了冤屈引发申冤程序。刑事申冤案件并非全部是司法机关处理得不公正的刑事案件,但其中的确有不少受冤屈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处罚关系到对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和限制,比一般的其他民商事诉讼类案件、行政诉讼类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最大。刑事案件一旦成立,当事人面临坐牢,严重的会被剥夺生命,财产被没收充公。一旦刑事冤案形成,受其影响的并不是受冤的当事人自己,而是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庭所牵涉的亲朋好友。这也就是为何刑事案件的成立所需要的证据标准必为严格证据标准,即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也就是刑事案件举证责任明文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的根本问题所在。
对于刑事申冤案件,当事人一定要找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去办理。刑事申冤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刑事申冤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是不会被忽悠的,他们一般久病成名医,当然刑事申冤案件也就不是任何一名刑事律师均可以承办的。刑事申冤案件基本上是被视为重大疑难复杂类的刑事案件,可以这样讲,对于一个没有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且没有丰富出庭经验的资深刑事律师而言,他是无法办理好刑事申冤案件的。
刑事申冤案件是骨头案。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专门研究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机制。刑事申冤案件的形成机制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治性案件,如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于受政治影响,由打早打小而产生了一些被拔高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对于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因受政治影响,申冤的难度最大,也最不易得到处理;第二类是司法机关客观上不想办成冤假错案,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申冤案件得以产生,对于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因追责不严厉,故司法机关予以纠正的难度不是很大;第三类是某些人员的构陷案件,如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多因市场竞争对手的控告检举而引发,此类案件背后多有“黑手”,多有人在坚持被追诉人必须得到刑罚处罚,此类案件有隐性权力做靠山,当然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并不多见,此类案件对刑事律师而言也最难以办理,如办理不当还会给刑事律师带来各种风险,此类案件即是市场经济利益战争的最高表现。
刑事律师必须了解刑事申冤案件所存在的各种情况,如定罪错误,将此罪定性为彼罪,将非法拘禁罪定性为绑架罪,将职务侵占罪定性为贪污罪等;如原本无罪定为有罪;如量刑错误,原本判缓刑,结果判处实刑,原本判三年结果被判五年等等;将被告人的财产错误认定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将被告人的财产不当予以全部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存在错误;案件尚未移送法院审理即在侦查阶段予以违法处置等;刑事申冤的案件大概无非以上几种情况。
刑事律师在处理刑事申冤案件之时,应当建议司法机关实行异地处理为基本原则。原来审理该刑事申冤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还在原来的位置上,甚至位高权重,其无论如何不会将自己所办理的错案假案冤案予以纠正。刑事申冤案件,乃是权力层面的产物,道德说教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引咎辞职以及追责制度在中国司法界目前尚难以得到完全落实。
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目前正在得到改变,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得以确立使的一些刑事申冤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不能不说是中央司法改革措施初显成效,但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纠正。笔者在两年前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主审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罪,但当该案在审委会讨论之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申明,只要法官你敢判被告人无罪,我就查你法官的老底子,后当事人被判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上诉,上诉审理之时,正值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申冤案件的形成,往往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具有关系。刑事律师的思维方向与法官、检察官的思维方向往往相反。刑事律师的思维是无罪思维,必须定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检察官、法官的思维却是用在案的证据映证所指控的罪名,往往由于思维方向不同导致刑事申冤案件的产生。
刑事申冤案件,对于暴力类犯罪得到纠正的机会较多,一般为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如聂树斌案、如呼格吉勒图案、如赵作海案、如杜培武案、如张氏叔侄案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被纠正的几率非常小。近期被最高人民法院纠正的张文中被控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即为最典型的伸冤案例。该案被纠正是张文中被释放(2013年2月6日)后5年才被纠正,可见经济犯罪案件被纠正的几率非常渺茫。再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的纠正,更是难于上青天!笔者办理的江西省万某某的职务犯罪案件,笔者接受委托之后至今四年有余,历经江西高院二审、发回重审、本次二审,有幸推翻340万的受贿案指控,万某某减轻处罚10年有期徒刑,但所遗留的指控仍涉嫌虚假不实的指控。笔者本人办理的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罪罪案,自从2010年10月开始承办至今8年有余,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最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如何做好刑事申冤案件,刑事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慎重审查刑事申冤案件,审查判断 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申冤案件。
笔者已经指出,并非所有的刑事申冤案件属于纯粹的刑事申冤案件,部分案件确实并不属于刑事申冤的范围,刑事申冤律师进行审查确属必要:一者,给当事人做工作,解开心结;第二,刑事律师没有必要做无用功;三者,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出自己的奉献;四者,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一己之力。
第二、刑事申冤律师应当建设一个能为刑事申冤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律师团队。
刑事申冤案件形形色色,不拘于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贩毒案件等,各个案件均有其不同特点。一个刑事律师,在目前大数据的情况下,很难对各个刑事案件的处理了熟于心,更难以由充足的精力去有效处理刑事申冤案件,所谓“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为适应办案的需要,必须建立一个优质高效的刑事律师团队,发挥各自的特长。
第三、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拥有高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团队,如法医、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证人团队。
刑事申冤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多种多样,刑事律师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外脑”,即有一个高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团队,如法医、注册会计师等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论证,甚至出庭接受质询,唯有如此,刑事申冤案件方有被司法机关纠正的可能,从另一个侧面可见,刑事申冤案件办案团队的匹配犹如航空母舰。
第四、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有一个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颇有造诣的具有公益心的专家学者团队。
在任何一个存在争议的刑事申冤案件中,由专家学者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几乎成为常规武器装备,但是,刑事申冤案件并不比其余一般刑事案件,刑事申冤案件需要的专家是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方面颇有造诣并具有公益心的专家学者团队,唯有此,才能超脱于利益圈子之外,对案件作出公正可信的专家论证意见,给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五、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有高度的抗打击能力。
刑事申冤案件的处理,艰难备至。不要说刑事律师,即如承办此类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备受煎熬。在当前的司法队伍中,不乏大量的有良知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过由于各种原因限制,他们不能有效地进行平冤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刑事申冤律师就必须具有高强度的抗打击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刑事申冤的刑事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各项准备。只有充分认识到刑事申冤工作的难度和艰巨,才能更好的完成刑事申冤案件的办理。以上几点浅见薄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于广州白云山
贾慧平律师
刑事申冤工作,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部门由于受各种社会因素之影响,刑事申冤案件的纠正非常艰难。
刑事申冤的案件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刑事申冤的案件已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刑事案件即由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进行申诉的各类案件;另一类是正在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或处于侦查阶段,或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或处于一审审判阶段,或处于二审审判阶段,或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案件等等。对于此两类的刑事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或被害人,如自身感到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公正,觉得受了冤屈引发申冤程序。刑事申冤案件并非全部是司法机关处理得不公正的刑事案件,但其中的确有不少受冤屈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处罚关系到对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剥夺和限制,比一般的其他民商事诉讼类案件、行政诉讼类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最大。刑事案件一旦成立,当事人面临坐牢,严重的会被剥夺生命,财产被没收充公。一旦刑事冤案形成,受其影响的并不是受冤的当事人自己,而是整个家庭甚至整个家庭所牵涉的亲朋好友。这也就是为何刑事案件的成立所需要的证据标准必为严格证据标准,即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也就是刑事案件举证责任明文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的根本问题所在。
对于刑事申冤案件,当事人一定要找尽责专业的刑事律师去办理。刑事申冤案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特点,刑事申冤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是不会被忽悠的,他们一般久病成名医,当然刑事申冤案件也就不是任何一名刑事律师均可以承办的。刑事申冤案件基本上是被视为重大疑难复杂类的刑事案件,可以这样讲,对于一个没有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且没有丰富出庭经验的资深刑事律师而言,他是无法办理好刑事申冤案件的。
刑事申冤案件是骨头案。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专门研究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机制。刑事申冤案件的形成机制基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治性案件,如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由于受政治影响,由打早打小而产生了一些被拔高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对于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因受政治影响,申冤的难度最大,也最不易得到处理;第二类是司法机关客观上不想办成冤假错案,但由于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申冤案件得以产生,对于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因追责不严厉,故司法机关予以纠正的难度不是很大;第三类是某些人员的构陷案件,如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多因市场竞争对手的控告检举而引发,此类案件背后多有“黑手”,多有人在坚持被追诉人必须得到刑罚处罚,此类案件有隐性权力做靠山,当然此类刑事申冤案件并不多见,此类案件对刑事律师而言也最难以办理,如办理不当还会给刑事律师带来各种风险,此类案件即是市场经济利益战争的最高表现。
刑事律师必须了解刑事申冤案件所存在的各种情况,如定罪错误,将此罪定性为彼罪,将非法拘禁罪定性为绑架罪,将职务侵占罪定性为贪污罪等;如原本无罪定为有罪;如量刑错误,原本判缓刑,结果判处实刑,原本判三年结果被判五年等等;将被告人的财产错误认定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将被告人的财产不当予以全部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存在错误;案件尚未移送法院审理即在侦查阶段予以违法处置等;刑事申冤的案件大概无非以上几种情况。
刑事律师在处理刑事申冤案件之时,应当建议司法机关实行异地处理为基本原则。原来审理该刑事申冤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果还在原来的位置上,甚至位高权重,其无论如何不会将自己所办理的错案假案冤案予以纠正。刑事申冤案件,乃是权力层面的产物,道德说教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引咎辞职以及追责制度在中国司法界目前尚难以得到完全落实。
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目前正在得到改变,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得以确立使的一些刑事申冤案件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不能不说是中央司法改革措施初显成效,但深层次的问题尚未得到纠正。笔者在两年前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主审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罪,但当该案在审委会讨论之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申明,只要法官你敢判被告人无罪,我就查你法官的老底子,后当事人被判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上诉,上诉审理之时,正值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被告人最终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申冤案件的形成,往往与司法工作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具有关系。刑事律师的思维方向与法官、检察官的思维方向往往相反。刑事律师的思维是无罪思维,必须定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检察官、法官的思维却是用在案的证据映证所指控的罪名,往往由于思维方向不同导致刑事申冤案件的产生。
刑事申冤案件,对于暴力类犯罪得到纠正的机会较多,一般为真凶出现,亡者归来,如聂树斌案、如呼格吉勒图案、如赵作海案、如杜培武案、如张氏叔侄案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对于经济犯罪案件,被纠正的几率非常小。近期被最高人民法院纠正的张文中被控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即为最典型的伸冤案例。该案被纠正是张文中被释放(2013年2月6日)后5年才被纠正,可见经济犯罪案件被纠正的几率非常渺茫。再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纠正、职务犯罪案件的纠正,更是难于上青天!笔者办理的江西省万某某的职务犯罪案件,笔者接受委托之后至今四年有余,历经江西高院二审、发回重审、本次二审,有幸推翻340万的受贿案指控,万某某减轻处罚10年有期徒刑,但所遗留的指控仍涉嫌虚假不实的指控。笔者本人办理的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罪罪案,自从2010年10月开始承办至今8年有余,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最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如何做好刑事申冤案件,刑事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慎重审查刑事申冤案件,审查判断 该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申冤案件。
笔者已经指出,并非所有的刑事申冤案件属于纯粹的刑事申冤案件,部分案件确实并不属于刑事申冤的范围,刑事申冤律师进行审查确属必要:一者,给当事人做工作,解开心结;第二,刑事律师没有必要做无用功;三者,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出自己的奉献;四者,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一己之力。
第二、刑事申冤律师应当建设一个能为刑事申冤案件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律师团队。
刑事申冤案件形形色色,不拘于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贩毒案件等,各个案件均有其不同特点。一个刑事律师,在目前大数据的情况下,很难对各个刑事案件的处理了熟于心,更难以由充足的精力去有效处理刑事申冤案件,所谓“尺有所长,寸有所短”,为适应办案的需要,必须建立一个优质高效的刑事律师团队,发挥各自的特长。
第三、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拥有高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团队,如法医、注册会计师等专家证人团队。
刑事申冤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多种多样,刑事律师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外脑”,即有一个高素质的各类专业技术团队,如法医、注册会计师等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论证,甚至出庭接受质询,唯有如此,刑事申冤案件方有被司法机关纠正的可能,从另一个侧面可见,刑事申冤案件办案团队的匹配犹如航空母舰。
第四、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有一个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颇有造诣的具有公益心的专家学者团队。
在任何一个存在争议的刑事申冤案件中,由专家学者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家论证,几乎成为常规武器装备,但是,刑事申冤案件并不比其余一般刑事案件,刑事申冤案件需要的专家是在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方面颇有造诣并具有公益心的专家学者团队,唯有此,才能超脱于利益圈子之外,对案件作出公正可信的专家论证意见,给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五、刑事申冤律师应当有高度的抗打击能力。
刑事申冤案件的处理,艰难备至。不要说刑事律师,即如承办此类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备受煎熬。在当前的司法队伍中,不乏大量的有良知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过由于各种原因限制,他们不能有效地进行平冤工作。在此种情况下,刑事申冤律师就必须具有高强度的抗打击能力。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刑事申冤的刑事律师,必须做好充分的各项准备。只有充分认识到刑事申冤工作的难度和艰巨,才能更好的完成刑事申冤案件的办理。以上几点浅见薄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于广州白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