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忘记的呼格吉勒图案!(附录最高法院判决书及百度百科内容)
时间:2018-07-0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不应当忘记的呼格吉勒图案!(附录最高法院判决书及百度百科内容)
按语:天理国法人情。呼格吉勒图被控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案系近年来被平反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之一。该案已平反昭雪,相关办案人员已得到法律的追究。本案的被平反并非偶然,冤案平反的背后,离不开“无冕之王”的呼号奔走,不仅有政治最高层的关注,受冤家属艰辛的无数次上访,更有无数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与推动!
刑事冤错案的避免,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坚决贯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避免和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关键在于司法理念更新,应当建立司法保障人权高于保障其他一切的司法理念。
鉴于目前状况,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艰难,关键原因在于原来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面临追责,消极对待,且人为制造困难;当然,刑事冤错案件的证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司法认定困难,司法机关左右为难之时,当是刑事冤错案件的出炉之日。
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改革逐渐深入,但还做得不够,步子迈得不够大。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些法官不尊重刑事律师的诉讼权利,横眉冷对,轻视刑事律师,妄自尊大;重实体轻程序,不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审查侦查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通知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不通知证人以及被害人出庭接受质询、不进行相应的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为了司法效率牺牲司法公平,为刑事冤错案件的形成制造了条件。
最应当引起思考的是,一些刑事律师并非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仔细阅卷,在法庭调查阶段,不向当事人发问、不向法庭指出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重大刑事案件半页纸的辩护词,敷衍塞责。刑事律师应当是勤勤恳恳为当事人的财产、自由与生命进行辩护的专业人员,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即是能向法庭指出刑事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所存在重大问题。那些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的刑事律师,无异于谋财害命!
一些刑事案件当事人,不管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是服刑完毕后,长年累月进行申诉的刑事案件,的确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不平则鸣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炜
审判员 王学雷
审判员 图 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慧敏

附录:呼格吉勒图案(转载百度百科)
呼格吉勒图案又称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是一起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冤案 。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报案人是呼格吉勒图,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呼格吉勒图父母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
案发时间 1996年4月 案发地点 呼和浩特市 首判时间 1996年05月23日 首判结果 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时间 1996年6月5日 二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复查开始 2006年03月 终判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终判结果 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焕枝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9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
1996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接到民警通知,让准备行李送看守所 。
一审后呼格吉勒图做出的上诉状,申称自己无罪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13]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
执行死刑
1996年6月10日6点,死刑公审大会在乌兰恰特召开。呼格吉勒图与其他三名死刑犯被绳子捆绑,围观的人挤满了两层楼。10点,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发现呼格吉勒图身上有两个枪眼,太阳穴一个,后脑勺一个。尚爱云回忆第一枪呼格吉勒图可能没死,于是又补了一枪。在殡仪馆美容的时候,呼格吉勒图的右眼始终闭不上。
案件争议
证据
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 。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 。一位熟知案情的老干警称,冯志明主观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场勘察不仔细 。”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时全国正处于严打时期,致使警方急功冒进。
1996年4月9日22点左右,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进新城分局。办案警察看到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呼为凶手。案子最初迟迟没有进展,局长郑润民生气的辱骂了办案警察 。闫峰回忆,警方问闫峰呼格吉勒图为人怎么样,有没有看过色情录像。闫峰说呼格吉勒图人很好,没看过色情录像。在反复逼问了10遍,闫峰不得不说呼格吉勒图说过黄色笑话。
据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5月7日的笔录,他遭到警察逼供,公安局的人强迫呼格吉勒图按照他们的话说,不让呼格吉勒图上厕所。警察骗呼格吉勒图说受害人没有死,认罪就可以被放回家 。
1996年4月10日凌晨0点,警察开始殴打呼格吉勒图,警察打完呼格吉勒图时案件就定性了。9点左右,呼格吉勒图蹲在审讯室的暖气管前,双手伸到背后铐住,头上戴着没有面罩的摩托车头盔,脸色发黑。
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但当晚审讯时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并未在一起。内蒙古政法系统普遍认为该报道有夸大成分、文学色彩。
1996年5月3日,也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
检辩双方的失误
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提审了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庭审中,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辩护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
终审后,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一定要调查清楚,接待他的检察官拒绝了他的请求 [11] 。
复查
真凶认罪
被捕后的赵志红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2时50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纳胜、教导员马文彪等,持枪冲入呼市新城区铁路材料厂宿舍平房赵志红打工的中英文幼儿园,将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抓获。赵志红被捕后,交代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就是“4.9”案。赵志红交代犯下“4·9女尸案”后,冯志明曾对赵志红进行了一次单独讯问。这引起了呼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随后赵志红被转移,看管民警也被调换为武警战士。多位呼市政法系统干部说冯志明始终认为‘呼格案’没办错,他觉得赵志红说假话。这可能是冯违规提审赵志红的原因之一。
启动复查
推动了呼格案重审的新华社记者汤计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带领警方前往案发原址指认了案发地点。目击了这一场景的邻居们将此事告诉了尚爱云,李三仁和尚爱云四处奔走没有结果后,经人帮忙,找到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绥生。何绥生认为自己的能力办不到。于是将他们推荐给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出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很快得到最高领导层批示。2006年3月,内蒙古政法委正式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复查停滞
2006年5月24日,尚爱云,李三仁开始进京上访。10月底,呼和浩特市中院突然开始审理赵志红案,因涉及隐私不对外公开。公诉机关10起命案只诉了9起,单单漏掉了毛纺大院奸杀案。赵志红当庭指出了这一问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12月8日,汤计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发出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2007年12月20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这份偿命申请书是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汤计得到了一份复印件。接到赵志红从监狱递出来的偿命申请书复印件后,汤计当天一字不改地写了一篇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发到北京。上述情况反映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
2007年,汤计写了关于该案件的上下篇,形成“大内参”,在全国党政系统发行,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客观的报道扩大了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了“呼格案”的重新调查。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完成了第五篇内参,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案”。这篇内参发出后,同样引起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案”的案卷,对案件直接予以关注。
2008年,由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人的更替,呼格案便转入了“无人触碰”的低潮。
重启复查
2011年5月5日,汤计与青年记者林超抓住机会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篇反映再次引起高层的关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有5名法官参加的呼格案复查组。
2013年年初,内蒙古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启动再审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终审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进展召开了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发布会上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13] 。
终判内容
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公开道歉
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代表高院向呼格父母道歉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高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15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
追责名单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追责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支票交接手续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赶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后,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他的母亲在内蒙第一毛纺厂办理了内退,父亲在1996年退休。呼格吉勒图的大哥与三弟都因为此案影响了学习、工作及家庭生活 。呼格吉勒图的弟弟庆格勒图公开称永远不会原谅办案者。
2005年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上访。在呼市中院,他们见过3任院长。从2006年至2014年,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从 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仅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就有18张。
社会影响
2011年清明节,汤计组织分社电视记者邹俭朴、林超做了一档电视“新华视点”《十五年冤案为何难昭雪》,这期由优酷网播放的电视专题片,一经上网迅速走红。之后凤凰卫视等媒体的介入使呼格吉勒图案在网上成为热点。汤计在舆情达到顶点的时候,发出了第五篇情况反映。这篇文章反映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还反映了媒体对此案的集体发声以及网络上的相关舆情。此举引发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案件直接的关注最终推动了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呼格吉勒图案昭雪提供了舆论支持。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呼格案被列入第一位。
2015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高报告中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
2015年6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提到,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呼格案被选入。
国际影响
法新社、英国广播公司等国际媒体均报道了此案,并对中国司法的进步表示了赞扬。
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中,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媒体评论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冤假错案,必须大力清除各种“反追责”的障碍。惟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压力,让检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
《长江日报》李杏:纠错的决心必须大于阻挠的力量。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引人注目。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改革的推进也不是一日之功。在今天看来,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或许是受当时大环境和司法理念所限,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过去的错误就让它过去”的理由。司法过去的错误,无论有多少、有多大都应当去面对,制造不公就要付出代价,只要还有错误被发现,纠错的任务就永远不会结束。
《新京报》评论员:呼格吉勒图的亲属目前一直在上访。“诉访分离”也是这两年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予以重申。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此案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不肃清司法积弊、不解决“存量问题”,诉访分离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青年记者》左近云:从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改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使每个人都从中受益,离不开舆论监督。可以说,呼格吉勒图案的沉冤昭雪不仅有力地增强了公众对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促使整个社会对新闻舆论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我们期望,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能够推动新闻立法工作,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
按语:天理国法人情。呼格吉勒图被控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案系近年来被平反的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之一。该案已平反昭雪,相关办案人员已得到法律的追究。本案的被平反并非偶然,冤案平反的背后,离不开“无冕之王”的呼号奔走,不仅有政治最高层的关注,受冤家属艰辛的无数次上访,更有无数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与推动!
刑事冤错案的避免,必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坚决贯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避免和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关键在于司法理念更新,应当建立司法保障人权高于保障其他一切的司法理念。
鉴于目前状况,刑事冤错案件的纠正艰难,关键原因在于原来的刑事案件承办人员面临追责,消极对待,且人为制造困难;当然,刑事冤错案件的证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司法认定困难,司法机关左右为难之时,当是刑事冤错案件的出炉之日。
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改革逐渐深入,但还做得不够,步子迈得不够大。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些法官不尊重刑事律师的诉讼权利,横眉冷对,轻视刑事律师,妄自尊大;重实体轻程序,不搞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审查侦查机关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通知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不通知证人以及被害人出庭接受质询、不进行相应的重新司法鉴定程序,为了司法效率牺牲司法公平,为刑事冤错案件的形成制造了条件。
最应当引起思考的是,一些刑事律师并非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仔细阅卷,在法庭调查阶段,不向当事人发问、不向法庭指出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在法庭辩论阶段,重大刑事案件半页纸的辩护词,敷衍塞责。刑事律师应当是勤勤恳恳为当事人的财产、自由与生命进行辩护的专业人员,刑事律师的有效辩护即是能向法庭指出刑事案件在定罪与量刑方面所存在重大问题。那些对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的刑事律师,无异于谋财害命!
一些刑事案件当事人,不管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还是服刑完毕后,长年累月进行申诉的刑事案件,的确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不平则鸣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
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当听到厕所外有动静,呼格吉勒图便逃离作案现场。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当场死亡。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呼格吉勒图的供述等。
一审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杨某某窒息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呼格吉勒图辩护人提出的呼格吉勒图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对呼格吉勒图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对呼格吉勒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再审中,申诉人李某某、尚某某请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
辩护人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辩护意见。主要理由:1、杨某某去往案发现场的时间和呼格吉勒图具有的作案时间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不符合逻辑。2、呼格吉勒图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情节等有关供述,细节不断变化,难以确定,存在无法合理排除的矛盾。没有直接的书证、物证、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作案。认定杨某某因呼格吉勒图扼颈致窒息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衣着、体貌、口音特征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符合常理。4、杨某某血型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中附着物血型鉴定一致,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为O型人血,难以认定就是杨某某的血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再审查明,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某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某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某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闫某、申某某等人证实呼格吉勒图当天晚上活动及报案情况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对当天晚上活动情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致杨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1、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从杨某某身后用右手捂杨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时向后拖动杨某某两三分钟到隔墙,与“死者后纵隔大面积出血”的尸体检验报告所述伤情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头部悬空的情况下,用左手卡住杨某某脖子十几秒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呼格吉勒图供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对杨某某捂嘴时杨某某还有呼吸,也与“杨某某系被扼颈致窒息死亡”的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符。
2、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实呼格吉勒图左手拇指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杨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3、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均供认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杨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并不稳定。呼格吉勒图关于杨某某身高、发型、衣着、口音等内容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其供称杨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称杨某某发型是长发、直发,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系短发、烫发;其供称杨某某未穿外套,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杨某某穿着外套;其供称杨某某讲普通话与杨某某讲方言的证人证言不吻合。原判认定的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炜
审判员 王学雷
审判员 图 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慧敏

附录:呼格吉勒图案(转载百度百科)
呼格吉勒图案又称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是一起在中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的冤案 。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一女子被强奸杀害(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报案人是呼格吉勒图,公安机关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赵志红承认他曾经在1996年4月的一天,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杀害了一名女性 。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内蒙古司法机构组织了专门的调查组复核此案。2007年1月1日,赵志红的死刑被临时叫停。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呼格吉勒图父母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
案发时间 1996年4月 案发地点 呼和浩特市 首判时间 1996年05月23日 首判结果 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 二审时间 1996年6月5日 二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复查开始 2006年03月 终判时间 2014年12月15日 终判结果 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7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焕枝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9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
1996年4月11日,呼格吉勒图作出有罪供述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接到民警通知,让准备行李送看守所 。
一审后呼格吉勒图做出的上诉状,申称自己无罪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13] 。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
执行死刑
1996年6月10日6点,死刑公审大会在乌兰恰特召开。呼格吉勒图与其他三名死刑犯被绳子捆绑,围观的人挤满了两层楼。10点,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呼格吉勒图的三弟庆格勒图在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在火葬场料理了后事。发现呼格吉勒图身上有两个枪眼,太阳穴一个,后脑勺一个。尚爱云回忆第一枪呼格吉勒图可能没死,于是又补了一枪。在殡仪馆美容的时候,呼格吉勒图的右眼始终闭不上。
案件争议
证据
案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 。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 。一位熟知案情的老干警称,冯志明主观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场勘察不仔细 。”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四九”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一位在“四九”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后来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我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警方的急功冒进及刑讯逼供
案件发生时全国正处于严打时期,致使警方急功冒进。
1996年4月9日22点左右,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带进新城分局。办案警察看到呼格吉勒图的第一份口供,认为“这份口供不支持呼为凶手。案子最初迟迟没有进展,局长郑润民生气的辱骂了办案警察 。闫峰回忆,警方问闫峰呼格吉勒图为人怎么样,有没有看过色情录像。闫峰说呼格吉勒图人很好,没看过色情录像。在反复逼问了10遍,闫峰不得不说呼格吉勒图说过黄色笑话。
据呼格吉勒图在1996年5月7日的笔录,他遭到警察逼供,公安局的人强迫呼格吉勒图按照他们的话说,不让呼格吉勒图上厕所。警察骗呼格吉勒图说受害人没有死,认罪就可以被放回家 。
1996年4月10日凌晨0点,警察开始殴打呼格吉勒图,警察打完呼格吉勒图时案件就定性了。9点左右,呼格吉勒图蹲在审讯室的暖气管前,双手伸到背后铐住,头上戴着没有面罩的摩托车头盔,脸色发黑。
1996年4月20日,《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个整版的通讯:《"四·九"女尸案侦破记》。报道提及案件的侦破过程。"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对报案人产生了怀疑,"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但当晚审讯时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并未在一起。内蒙古政法系统普遍认为该报道有夸大成分、文学色彩。
1996年5月3日,也即呼格吉勒图案即将开庭审理前,内蒙古自治区“严打”斗争小组考察呼市后,强调此次斗争“时间紧、任务重”,指示呼市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发挥“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成为全区表率。
检辩双方的失误
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提审了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翻供并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诱供的过程。笔录显示,检察官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否定了他的翻供。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庭审中,辩护律师张娣做的是有罪辩护,说呼格吉勒图年纪小、是初犯,且是少数民族,请法院从轻发落。而另一名辩护律师丁守君则一句话都没说。
终审后,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去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请求一定要调查清楚,接待他的检察官拒绝了他的请求 [11] 。
复查
真凶认罪
被捕后的赵志红
2005年10月23日中午12时50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纳胜、教导员马文彪等,持枪冲入呼市新城区铁路材料厂宿舍平房赵志红打工的中英文幼儿园,将作案21起、奸杀9名女子的赵志红抓获。赵志红被捕后,交代的第二笔犯罪事实就是“4.9”案。赵志红交代犯下“4·9女尸案”后,冯志明曾对赵志红进行了一次单独讯问。这引起了呼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随后赵志红被转移,看管民警也被调换为武警战士。多位呼市政法系统干部说冯志明始终认为‘呼格案’没办错,他觉得赵志红说假话。这可能是冯违规提审赵志红的原因之一。
启动复查
推动了呼格案重审的新华社记者汤计
2005年10月30日,赵志红带领警方前往案发原址指认了案发地点。目击了这一场景的邻居们将此事告诉了尚爱云,李三仁和尚爱云四处奔走没有结果后,经人帮忙,找到了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何绥生。何绥生认为自己的能力办不到。于是将他们推荐给了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出了第一篇内参《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很快得到最高领导层批示。2006年3月,内蒙古政法委正式成立“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复查组。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复查停滞
2006年5月24日,尚爱云,李三仁开始进京上访。10月底,呼和浩特市中院突然开始审理赵志红案,因涉及隐私不对外公开。公诉机关10起命案只诉了9起,单单漏掉了毛纺大院奸杀案。赵志红当庭指出了这一问题,法庭审理因此中断。12月8日,汤计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发出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2007年12月20日,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偿命申请书,这份偿命申请书是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汤计得到了一份复印件。接到赵志红从监狱递出来的偿命申请书复印件后,汤计当天一字不改地写了一篇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发到北京。上述情况反映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被暂时“休庭”。
2007年,汤计写了关于该案件的上下篇,形成“大内参”,在全国党政系统发行,在更大范围内通过客观的报道扩大了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的推动了“呼格案”的重新调查。
2007年11月28日,汤计完成了第五篇内参,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案”。这篇内参发出后,同样引起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最高法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案”的案卷,对案件直接予以关注。
2008年,由于自治区党委、政法委领导人的更替,呼格案便转入了“无人触碰”的低潮。
重启复查
2011年5月5日,汤计与青年记者林超抓住机会写了一篇舆情反映《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这篇反映再次引起高层的关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成了有5名法官参加的呼格案复查组。
2013年年初,内蒙古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上报自治区党委。经自治区党委同意,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启动再审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暴巴图代表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终审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进展召开了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宣布呼格吉勒图案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对申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发布会上列举了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呼格吉勒图多次有罪供述称采取卡脖子、捂嘴等犯罪手段与被害人杨某某“后纵膈大面积出血”等尸体检验报告内容不符。
其二,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呼格吉勒图本人血型为A型,对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血型相同。但血型鉴定为种类物鉴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实呼格吉勒图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三,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呼格吉勒图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均曾供称采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强行猥亵被害人,但又有翻供的情形,有罪供述并不稳定。而且供述中关于杨某某的衣着、身高、发型、口音等内容与尸体检验报告、证人证言之间有诸多不吻合 [13] 。
终判内容
再审判决主要内容:一、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公开道歉
内蒙古高院副院长赵建平代表高院向呼格父母道歉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高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人员追责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15年4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
追责名单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追责结果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国家赔偿
呼格吉勒图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李三仁、尚爱云领取到的国家赔偿金共2059621.40元。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在有关解释中称,这笔国家赔偿金中,支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2015年2月3日上午9时许,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在律师陪同下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支票交接手续后,法院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陪同李三仁、尚爱云赶赴银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流程后,国家赔偿金被存入他们的银行账户。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后,他的母亲在内蒙第一毛纺厂办理了内退,父亲在1996年退休。呼格吉勒图的大哥与三弟都因为此案影响了学习、工作及家庭生活 。呼格吉勒图的弟弟庆格勒图公开称永远不会原谅办案者。
2005年赵志红落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上访。在呼市中院,他们见过3任院长。从2006年至2014年,自治区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暴巴图共接待他们95次。从 2006年5月24日开始进京上访,仅留下的火车票就有46张,仅2007年到2009年,最高法给他们的回条就有18张。
社会影响
2011年清明节,汤计组织分社电视记者邹俭朴、林超做了一档电视“新华视点”《十五年冤案为何难昭雪》,这期由优酷网播放的电视专题片,一经上网迅速走红。之后凤凰卫视等媒体的介入使呼格吉勒图案在网上成为热点。汤计在舆情达到顶点的时候,发出了第五篇情况反映。这篇文章反映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进展,还反映了媒体对此案的集体发声以及网络上的相关舆情。此举引发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对案件直接的关注最终推动了呼格吉勒图案的重新审判。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为呼格吉勒图案昭雪提供了舆论支持。
2015年1月6日,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了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呼格案被列入第一位。
2015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两高报告中都提到了“呼格吉勒图案”。
2015年6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白皮书提到,多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得到纠正,呼格案被选入。
国际影响
法新社、英国广播公司等国际媒体均报道了此案,并对中国司法的进步表示了赞扬。
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中,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媒体评论
《北京青年报》潘洪其:纠正呼格吉勒图冤杀案等冤假错案,必须大力清除各种“反追责”的障碍。惟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向司法机关施加更大的压力,让检察官、法官和所有的司法人员都明白:每一起冤案都必须得到纠正,每一起冤案中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追究,如果为了掩饰错判、避免追责而拒绝纠正冤案,只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最终招致更严厉的责任追究。惟有坚定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为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保障。
《长江日报》李杏:纠错的决心必须大于阻挠的力量。刚刚结束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关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尤其引人注目。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司法改革的推进也不是一日之功。在今天看来,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或许是受当时大环境和司法理念所限,但这些都不能成为“过去的错误就让它过去”的理由。司法过去的错误,无论有多少、有多大都应当去面对,制造不公就要付出代价,只要还有错误被发现,纠错的任务就永远不会结束。
《新京报》评论员:呼格吉勒图的亲属目前一直在上访。“诉访分离”也是这两年明确的改革目标,这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予以重申。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就应启动重审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认罪”时就应重审,而此案却一直处于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调查”中,这说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终局解决的作用,上访就是必然的结果。不肃清司法积弊、不解决“存量问题”,诉访分离的改革目标就无法实现。
《青年记者》左近云:从呼格吉勒图案重审改判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设法治中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使每个人都从中受益,离不开舆论监督。可以说,呼格吉勒图案的沉冤昭雪不仅有力地增强了公众对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促使整个社会对新闻舆论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我们期望,呼格吉勒图案的昭雪能够推动新闻立法工作,使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