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重大刑事申冤案中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审查
时间:2018-09-26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  

如何对重大刑事申冤案中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审查
                贾慧平律师
 
       目前,受“口供之王”错误理念的影响,司法机关采用“零口供”原则对原审被告人定罪的情况基本没有,因此任何一件刑事案件的指控均存在着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重大刑事申冤案件更存在着多达十几份甚至几十份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从另一个侧面也证实了侦查机关本身的犹疑以及让世人确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基础,但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数量多并不证明该供述即为真实,这个不是一个假命题。如何对重大刑事申冤案件中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进行严格审查,决定着刑事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有效,决定着原审被告人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决定着原审被告人的人权是否被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何对重大刑事申冤案件原审被告人所做出的有罪供述进行审查值得我们每一个刑事律师去深入探索。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是我们每一个刑事律师执业的最高价值与理想。本文即是笔者从自己26年的亲身辩护经历中总结出的一些经验,仅供大家探讨。
       对于重大刑事申冤案件,诸多证据中,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反复(翻供),不论是检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一般无法排除侦查机关在对原审被告人进行讯问之时实施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得来的可能,此点应当不持异议。凡是重大刑事案件,原审被告人所面临的诉讼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只要是思维及情感正常的原审被告人均基本能判断出死缓甚至死刑的结果。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而言,其本着趋利避害的考虑以及客观存在的遗忘可能,没有一个原审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能够完整客观真实地予以供述,即使案发现场存在全程监控的重大刑事案件亦是如此。检法人员与刑事律师并非案发当时在场人员,只能依靠侦查机关所调取的所有证据来还原案件发生当时的客观情况。检法机关与刑事律师在对原审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审查之时,应当以合法性为关键还是以真实性为关键是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的问题。就笔者参与辩护的原审被告人高海东被控的故意伤害罪案、原审被告人王琪被控的故意杀人罪案、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的受贿罪案以及刑事审判参考登载的缪新华故意杀人罪案的辩护结果来看,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审查应当将真实性作为辩护工作的重点,这并不是轻程序重实体,而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本需要,同时,这也是检法人员面对重大刑事申冤案件所持的基本态度,刑事律师参与此类案件的辩护,不能“跳独舞”,应“与狼共舞”。
       一、重大刑事申冤案件均存在真实与虚假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中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文件均严禁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原审被告人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方式来收集证据,且法律明文规定了原审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然而,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并不会如实供述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均存有侥幸逃避刑罚惩罚的心理,办案机关往往为了逼取口供,采取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手段收集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手段收集来的证据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且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谁又敢于否定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方式取来的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确已构成犯罪行为的事实)?因为这个结论是排除不了合理怀疑。真假孙悟空,只有如来才能识别,在重大刑事申冤案件中,只有认真负责的刑事律师才能识别真假的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
        二、检法人员与刑事律师在办理重大刑事申冤案件之时,虽然检法人员与刑事律师均主观上确信存在着刑讯逼供以及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但并不可排除原审被告人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之下作出真实供述的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便是刑事律师最关键的辩护工作。
        不管是检法人员还是刑事律师,摆在眼前的最关键任务并非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而是审查判断由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所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要相信,检法人员同刑事律师一样,均具有正常人的思维和情感,但更趋向于冷静全面保守,不会轻易否定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有罪的相关有罪供述。一般而言,法检人员与刑事律师判断证据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当然首当其冲的是对证据的合法性与否进行审查。审查证据合法性,其实质即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重大的刑事申冤案件中,法院一般会采纳刑事律师的动议,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的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过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一般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均会使法官确信证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尤其是以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但确立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远远不够,因为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取证行为的非法性并不能确立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结果,此时刑事律师绝不能停留在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层面上,检法人员与刑事律师即有必要面对浩如烟海的证据,对卷中的所有控方证据进行剥皮抽茧式的审查——对真实性、关联性的严格审查,尤其是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刑事律师总不能在法官宣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不启动之后,如霜打的茄子,在法庭的举证质证过程中无言以对吧。
       三、如何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审查。
       本网贾慧平律师认为,如何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审查决定着整个刑事案件的成立与否,被控犯罪的当事人是否无辜。
       其一、笔者认为,刑事律师应当审查原审被告人如何被侦查人员锁定并予以立案侦查的问题,这是最关键的案件背景问题。刑事律师应当审查本方原审被告人全部的书面的讯问笔录、亲笔认罪供词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确定该有罪供述在什么背景之下作出的?该有罪供述是在什么场合作出的?该有罪供述的实质变化点在哪里?尤其要审查有罪供述的书面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的问题。
       重大刑事申冤案件的当事人均是在侦查阶段启动时做无罪辩解,之后发生变化,开始做有罪供述,如原审被告人高海东被控故意伤害罪案件,原审被告人高海东一开始是在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做无罪辩解,之后做有罪供述,在转到看守所羁押后继续做有罪供述,但在该案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全部翻供。该案经本网贾慧平律师长达八年的辩护,最终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无期徒刑,目前高海东仍然继续申诉;如原审被告人王琪被控杀人罪案件,原审被告人王琪在前十次的讯问笔录中做无罪辩解,之后被羁押到侦查机关指定的医院后才做有罪供述;如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案,由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讯问笔录可见,原审被告人万振扬是在被羁押至第七天后才开始有罪供述,但是在其有罪供述之前的供述,侦查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未移交,当然其中的道理你懂得,你能排除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万振扬实施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吗?如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故意杀人罪案,原审被告人缪新华一开始做无罪辩解,之后做有罪供述,该案最终申诉成功,改判无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集第273页)
       刑事律师不但应当积极地申请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更应当深入到控方的所有证据当中,层层剥茧,指出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荒唐才算得上是有效辩护。
       其二、刑事律师应当审查本方当事人的有罪供述与相关联的同案犯的有罪供述,并指出其两者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差异。
       作为同案犯,当然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他同案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不一样的特点,但联系紧密,他们之间或为主从犯,或不区分主从犯,或胁从犯等等。此时,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必须要与同案犯的有罪供述相比对,更要审查判断同案犯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尤其是对同一个犯罪事实的描述。本网贾慧平律师在四川绵阳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辩护的原审被告人王东东运输毒品罪一案中,同案犯及其辩护律师均书面向法庭申请放弃审查其本方当事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也放弃审查原审被告人王东东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此做法不能不说是刑事律师的遗憾,该案目前一审尚未宣判。
       其三、刑事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如果存在,哪方更加真实?如与现场勘验检查报告比对、如与物证、书证进行比对;如与相关证人证言进行比对等。
       如原审被告人王琪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本网贾慧平律师便不辞辛苦,先后三次按照检控方所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王琪的杀人路线实地调查,亲自查看所指控的杀人现场,将原审被告人王琪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照片、笔录进行比对,结果发现太多的疑点,包括案发现场地面的烟头,被害人的鞋子、被害现场门上的血迹等等,诸多疑点根本排除不了该案除了原审被告人王琪一人之外还有其他人所为的可能,因此本着疑点利益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原审被告人王琪应当不是本案真凶。该案目前的结果是原审被告人王琪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审被告人王琪不服继续上诉。
       四、即使审判机关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刑事律师照样可以通过审查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不真实的途径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如本网贾慧平律师办理的原审被告人万振扬被控受贿罪案,该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贾慧平律师在庭前不仅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而且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该案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之上,为此撰写了8万余字的PPT质证意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虽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并未对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340万的江西省陶瓷进出口总公司的受贿数额进行认定,从而一审获减刑十年。原审被告人万振扬不服上诉,目前,该案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庭已经召开过四次庭前会议,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最终并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并不意味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对检察院的指控照单全收。如原审被告人缪新华故意杀人罪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做出的(2017)闽刑再4号判决书认定“综上,各原审被告人对侦查机关勘验抛尸现场已掌握的被害人衣着、抛尸地点等情况,供述基本稳定、一致,而对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参与分尸人员、分尸地点、分尸工具、何人通知缪进加运尸、参与抛尸、被害人遗物去向等情况,供述前后之间或者相互之间均存在矛盾。在有罪供述中,各原审被告人承认杀人、分尸、抛尸的主要事实,但又对分尸地点、被害人佩戴首饰去向等事实情节供述不清,不合常理,且有罪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之间的矛盾亦未得到排除,有罪供述的重要事实不能得到口供以外的相关证据证实。故各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检辩双方所提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所提有罪供述系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取得,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由此可见,审判机关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审查并不局限于证据的非法性层面,更重要的是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审查方面。
       综上所述,本网贾慧平律师认为,一名真正的刑事律师是需要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进行全方位的深入审查,甚至可以认为,对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实质性审查即对其真实性的审查要比停留在非法取证层面上进行审查更为重要。刑事律师只有不畏艰难,深入到案件中去寻找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性证据存在的重大矛盾,才能不愧为真正优秀的刑事律师,才能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而不留任何遗憾,才能把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当然,这既是对当事人最好的报答,也是非常精彩的有效辩护,此当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