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组织卖淫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例
时间:2018-11-27 作者:贾慧平律师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一起组织卖淫罪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例
 
按语:本案系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27日第三版登载的案件。本案被告人所控的犯罪行为之最根本的特征系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该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后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犯罪行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依据系两高两部颁布执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中的“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仔细分析,该案除了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外,尚被依法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据中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本案被司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值得深入思考。

 
本报讯(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林静)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台州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案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一审判处主犯邓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其他7名成员悉数领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邓某、陈某甲等人在台州椒江区、黄岩区多家宾馆以发卡招嫖形式,组织卖淫女到酒店进行卖淫。2015年上半年,为发展壮大卖淫组织,被告人邓某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无业人员等共同组织卖淫,逐步形成以被告人邓某为首,以被告人陈某乙、潘某、陈某甲为主要骨干,以被告人李某、曾某、王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领导层次分明、成员分工明确,成员较多且相对固定,存在时间两年以上。
 该组织在被告人邓某的领导、指挥下,长期有组织地在黄岩宾馆酒店大肆组织卖淫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上百万元,非法收入主要用于该组织成员工资福利、好处费和组织卖淫的日常支出。为维护其对黄岩城区、新前街道等地宾馆酒店内非法卖淫市场的控制,被告人邓某多次指挥、领导组织成员非法拘禁卖淫女,通过暴力、威胁手段驱赶竞争对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10万元。
  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分别判处陈某乙、潘某、陈某甲、李某、曾某、王某、陈某丙等7名团伙成员七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