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思考
时间:2019-01-03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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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对刑事诉讼指定管辖的思考

                      贾慧平律师
       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电信诈骗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案件、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比较多的刑事诉讼制度。在2010年之前,刑事诉讼指定管辖制度基本属于未激活条款,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健全,该指定管辖制度越来越频繁地得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由于指定管辖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层面未做非常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该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从事25年有余的律师经历的执业律师,经历过非常多的指定管辖刑事案件,也曾对某些刑事案件申请审理法院指定诉讼管辖。本文即是笔者总结的一点浅见,与大家探讨。
       一、本人认为,指定管辖其实际上可以认为是回避的另一种解读。
       中国古代官员当官理政便存在回避的制度,每当官员出巡,都会打起“肃静”“回避”两面大牌,“千里来做官,只为吃喝穿”。指定管辖的最本质内容,无非是回避嫌疑的考虑,当然更重要的是排除干扰。目前的司法状况是,人民法院对于指定管辖的执行,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笔者所办理江西省万振扬等人被控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便存在此种问题。原本被控共同犯罪的七名被告人被拆散在两级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城区法院)审理,本人在担任被告人万振扬的辩护律师之时,便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请求法院将七案均提级合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并未获得法院的同意。该案证据疑点重重,笔者在办理该案的二审之时,争取到了该案的发回重审并与其它两名被告人合并审理,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否定了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340万受贿数额的指控,当事人不服,继续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余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继续由基层法院观望,该案已开庭二月有余,目前尚未终审裁判。
        二、对于存在指定管辖可能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无条件报请上级司法机关提级或移交异地司法机关管辖。
        从本辩护人在长达25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的经验来看,如以下五类刑事案件存在指定管辖的可能,应当无条件指定管辖。
        (一)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案件
        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案件,参与人数多,违法犯罪案件事实多,诸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基本在当地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基本均存在着“保护伞”问题。本辩护人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应当无条件地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级管辖或由上一级司法机关指定异地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地司法机关不得受理。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当受到限制。目前的司法现状是,辩护律师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违法限制成为规则,而不是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般均存在命案、枪案。对于没有命案、枪案的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司法机关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目前,对于涉黑案的指定管辖之关键意义即是杜绝当地司法机关为了所谓的“立功”,将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恶势力升格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理。如刘维、刘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进行异地审理便是指定管辖的成功案例。辩护律师在接受涉黑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之后,遇到涉黑案件由当地区县级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之时,一定要权衡利弊,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协商,是否提出异地审理或提级审理的申请。
        (二)被控重大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
        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目前由纪检委监察委调查,对于纪委监察委调查的管辖问题,已由监察法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或上一级纪委监察委进行调查。在纪委监察委调查期间,辩护律师无权介入。重大职务犯罪的刑事案件,就目前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级别高,政治影响力大,犯罪金额巨大,牵涉人员广泛,非一般的刑事案件可比。因此,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异常重要。目前由山东法院审理的一系列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被控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刑事案件
        根据两高一部于2014年5月4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明确规定: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网络犯罪案件,共同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由于此类刑事案件涉及到当事人被冻结于银行的巨额资金,亦涉及到当事人实施犯罪之违法所得的追缴与没收,其中的经济利益无疑是非常巨大的。作为辩护律师,担任此类刑事案件时,应综合各个方方面因素影响,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向司法机关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
        笔者所办理的被告人刘某某(东北吉林籍)等人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便是指定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非法经营罪、非法集资与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事案件
        笔者办理的被告人詹某某(广东深圳人)等人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便是指定由黑龙江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数额多达11亿元。对于这些金额特别巨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利益驱动对于司法机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刑事案件之时,亦应当综合考虑,对指定管辖作出符合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五)毒品犯罪的刑事案件
        毒品犯罪案件——制造毒品犯罪案件,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运输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经常涉及到毒品犯罪的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问题。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尤其是涉及当事人可能被判死刑之时,由那个司法机关进行管辖,便是辩护律师有效考虑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考察的是,申请指定管辖的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罚严厉程度,判处死刑的数额容忍等因素。
        本人办理的宋国斌被控买卖运输60公斤冰毒的毒品案件,该案涉及到从香港走私进口毒品,从惠州到湖南益阳到山西长治的运输全过程,最后该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机关赴长治异地侦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本人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便征求了被告人宋国斌的意见,是否要求提级或异地审理。
        综上所述,刑事律师在办理相关的刑事案件之时,务必要对指定管辖之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