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涉黑案件的有效辩护(课件大纲二)
时间:2019-01-10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新时代背景下涉黑案件的有效辩护(二)
                        贾慧平律师
各位群友、各位律师同仁,大家好:
    今晚有幸再次光临刑辩基本技能群,这个群是中国知名刑辩律师陈宁律师担任群主的微信群,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新时代背景下的涉黑案件的有效辩护,上次我在本微信群中讲过了上半场,今晚和大家在此再一次深入交流。
    现在全国各地律协都在给律师们讲涉黑案件的辩护,我所敬仰的王亚林老师就是专讲涉黑案的有效辩护。为了把陈宁律师的任务完成好,我只能苦思冥想另辟蹊径。
    为了讲好本节课,我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如何讲好新时代背景下的涉黑案件的有效辩护,的确是一个难题。如何不说别人说过的话,走过的路,咀嚼过的食物,不味同嚼蜡,的确是个动脑筋的问题。横看成岭侧成峰远看高低各不同。我坚信,通过自己的思考的东西,一定会有新意。
    涉黑案件的辩护是一个非常能够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人多、指控的罪名多、法律关系复杂、对于涉案财产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关联性判断尤为复杂,你辩护律师总不能一上来就说,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吧,你也不能一上来就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系,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吧?人家司法机关还指望着吧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追缴没收呢。
    因此,今晚我计划以我所亲自承办的一起涉黑案的辩护作为视角来和大家进行交流。
    这个案件是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是袁诚家,辽宁省的优秀民营企业家。显然,这样一个影响巨大的案件,一个小时显然不够,我是担任该案的二审辩护律师,单单辩护词就写了15万字,就是宣读辩护词,也得两个多小时吧。
    首先我把这个案件的情况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当事人袁诚家,辽宁省某矿业公司董事长,本溪政协委员,鞍山人大代表。大多数被指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领导者均具有民营企业家身份、并且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光环。
    这个案件共计刑事拘留74人,两个单位作为单位犯罪的被告。这个案件被控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四名警察被控受贿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其实,我们辩护律师要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做到有效辩护,其实并不难,关键的一点是不能马虎,要认真去办理。
    我先讲一下阅卷。   
    对这个案件,我接受委托后,第一任务就是阅卷。这个案件卷宗120多本。我去法院将所有的卷宗全部拍照。我们辩护律师在阅卷时,不能根据自己的认识有所选择的拍照,要知道,很多的关键辩点并不是你辩护律师一开始所形成的辩点,是在随着会见的深入,阅卷的深入而逐渐浮出水面的。也就是讲,你的辩护观点有一个逐步成熟的过程,所以,辩护律师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之时,阅卷工作必须仔细,全部复制。魔鬼经常隐藏在细节之中。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当有目的性的阅卷,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辩护律师应当对关键的案件事实罗列阅卷提纲。将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以及可以证明的事实在列表中详细列举出来,这样做的好处是在撰写辩护意见、发表辩护词的时候随手拈来。
    在对涉黑案件的案卷仔细阅卷之后,辩护律师应当将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的证据以及内容分别列举出来,千万不能马虎。
    辩护律师在阅卷时,最好采取列表法进行阅卷,分别把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大项分别列项,在每个项下将公诉机关的相应证据归类整理。此时,经过辩护律师的整理,我们就会发现,公诉人指控当事人组织特征的有哪些证据,这些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均是如此,一目了然。
    任何被控的涉黑犯罪,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均要对涉黑案以及各罪分别进行指控。其中,公诉人会在起诉书中指控该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点。我们辩护律师应该注意的是,公诉人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节点必须要有证据支持。辩护律师就应当在阅卷中寻找公诉方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公诉人的观点即不成立。
    我承办本案是在二审阶段,本案在一审阶段公开开庭,我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发现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我便将自己的阅卷情况写成《盛京记》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让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教。当然目前,律师管理新规是不允许辩护律师在网络上公开了。
    当然这里就涉及到辩护律师如何辩护的问题,辩护律师在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当深思熟虑,做到真辩、敢辩、善辩;否则便会发生“请个律师来害你”的辩护律师了,不敢辩的律师、其实和骗子没有区别,这应当是辩护律师的耻辱!
    辩护律师的第二任务是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在阅卷之后,即应当会见当事人,当然,鉴于涉黑  
案的复杂,辩护律师也可以采取一边阅卷一边会见的方式。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之时,应当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呢一个指控的事实进行核实,尤其是涉及到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时间节点问题。对于会见当事人,要和当事人交代清楚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的重要性。
    经过我反思自己承办的多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过程,我发现,对于是否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关键的证据还是在于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当然任何被告人均不会主动去承认一个不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般均存在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的诱供指供、威协、疲劳审讯、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
    涉黑案几乎均属于暴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当然,公安机关的取证方式有别于非暴力犯罪(诈骗罪、经济犯罪等)的方式,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非法取证的情况。
    当你作为辩护律师向涉黑的被告人交代其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之时,一般当事人均会请求辩护律师为其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此时辩护律师就当在会见中,详细地核对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之后在比照其在侦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实,重点要比对被告人是否存在有言不录无言有录的情况,这两种情况,辩护律师均要下大功夫去做。
    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大部分辩护律师均不会去看同步录音录像,即是会见当事人之时,都是马马虎虎,甚至间卷宗都不会仔细去阅卷,更不要说制作精细的阅卷笔录。如果你辩护律师连仔细阅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都做不到的话,哪里能发现问题所在,哪里能做到有效辩护?
    我们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时,应当根据我们阅卷的情况,应当向当事人讲清楚庭前会议程序中要解决的问题,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开示、被害人出庭、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出庭,证据开示、调取新的证据等等,我们的很多律师并不清楚庭前会议要解决什么问题。
    第三是核实涉案财产的问题。
    之前我们的辩护律师经常忽视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身即是为了追逐利益所形成的组织。没有经济利益,当事人根本没有必要成立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袁诚家被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当时查封扣押冻结了袁诚家个人以及企业的资产达60多亿元。辩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之时,必须要将案卷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与当事人进行核实,要当事人讲清楚,每一笔财产的来源、性质、用途,是否与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联。
    我在办理袁诚家涉黑案的过程中,就对该案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了列表,并向当事人进行了核实,最后,辽宁省高院采纳了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22家企业以及账户内资金予以返还,但公安机关的返还工作并不了理想,前不久,当事人向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国家赔偿,辽宁省公安厅同意赔偿3亿,当事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这个事情,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进行了采访。
    辩护律师在法庭的发问阶段的表现、举证质证阶段的表现、法庭辩论阶段的表现,都依赖辩护律师庭前的工作是否扎实。如果辩护律师在庭前的会见和阅卷没有做到位,可想而知,在法庭的表现将会是多么糟糕!
    我和很多的法官检察官都交流过,他们最欣赏的辩护律师是认真仔细的辩护律师,把阅卷笔录、质证意见都搞得非常精细,对案件以及当事人高度负责的律师是他们最喜欢的律师。法官检察官都喜欢你,你的案件想做不到有效辩护都难啊!
    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也是最喜欢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难道我们辩护律师不是也很喜欢认真负责的辩护律师吗?只有认真负责,才能发现案件的问题,才能向法庭指出案件的问题,我相信,没有一个法官愿意办错案的。如非法证据排除,你没有仔细阅卷,没有认真地会见当事人,没有仔细阅看每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你是无法提出有效果有针对性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你辩护律师没有认真阅卷,一上法庭就是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当法官进一步问道,你无罪辩护的理由和证据在那里时,辩护律师便满嘴跑火车,你能说是有效辩护吗?有效辩护即是要向法庭指出不构成组织里到处性质组织罪的理由以及习相关证据,言出法随,言之成理,言之有据。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是辩护律师的高端业务,并非每一个辩护律师都能接到这类的案件。涉黑案件,一般律师费都比价可观。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之时,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不要违规会见,这应当是最大的危险。
鉴于时间关系,今晚的讲座暂时到此,谢谢大家,也请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