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首战告捷 —法庭发问被告人的战略与战术(三晋律师群第一次讲稿)
时间:2019-02-05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刑辩律师如何首战告捷
——法庭发问被告人的战略与战术(三晋律师群第一次讲稿)
           贾慧平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大家好,今天是我们三晋律师群的第一次公益讲座,由我来给大家讲第一讲,明天将安排草原狼王曹春风大律师给大家做讲座,我们俩的讲座算是抛砖引玉。
     这次讲座,我们实现微信群与YY语音频道同步,这是一个尝试,我们刚刚起步,希望大家给予鼓励和 支持。
    首先我要感谢许江兄长、张娟律师、郭敏律师,我们群策群力,大家出谋划策,为我们的这个群的建立和发展付出了很多宝贵的时间,在此,我对他们说声谢谢!
    我们刚刚迈出第一步,脚下的路还很遥远,但是我们有信心把每一步都走的非常坚实。
今天晚上由我和大家分享,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如何首战告捷,也就是刑辩律师如何进行法庭发问被告人的战略与战术问题。
    我认为,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这个环节,是为下一步即将开始的法庭质证环节、法庭辩论环节奠定坚实基础的重大问题。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工作,我总结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也就是三个姊妹篇吧,今晚讲的是第一个部分,此后我还将给大家讲第二部分,即再战告捷——举证质证的问题;第三部分,即三战告捷——法庭辩论的问题。这三个部分,我在律政才子佳人群曾经全部讲过,我也做出过一个比喻,这确实是一个“凤头猪肚豹尾”的问题。今天我们交流的就是凤头的问题。
    这个课题,我在好多的群里曾讲过,今晚与大家一起分享,希望大家给我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是1992年学校毕业之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1993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考取律师执业资格后从未离开过律师行业,至今算来也有23年的执业历程,执业之途坎坷艰难!
    23年来,我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是刑辩律师如何首战告捷,这个课题是我将我从业23年来的刑事法庭发问被告人的执业经验加以总结与大家分享。
刑辩律师在法庭发问被告人的问题是一个被大家研究的最多最深的一个问题。
    如何在这个课题上讲出自己的特色,讲出自己的心得体会,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我在这次讲座之前也进行了仔细认真地研究,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之内,我确实无法将这个问题讲好讲透,请大家见见谅。      
    古人云,“打铁还需自身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想成为一名当代中国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就必须努力修炼专研,可谓是“学无止境,艺无止境。”尤其是法庭的发问技能与技巧。
    为什么直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形成法律共同体?为什么目前好多的刑事法官、公诉人对出席法庭的辩护律师们总是嗤之以鼻,不屑一顾,甚至无理挑衅,蔑视辩护律师,其实质问题就是因为我们一些辩护律师无法也不能展现自身的风采,无法也不能展示自身的辩护技巧和技能。
    近一段时间,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第二稿第36条对辩护律师的入刑条款就引起了大家激烈的批评,我也写了一篇文章——《法律至上还是法庭至上——评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第36条》,我对这个规定进行了批评。现在我们探讨的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法庭发问就涉及到这个问题。
    我们刑辩律师要发问,法官不断无理阻止,检察官频频举手,说你的发问涉及到诱导式发问,还要对我们辩护律师人格侮辱,我们如何应付?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就要在平时积累相关经验,这也是为什么我要今天在这里和大家交流辩护律师如何法庭发问。
    没有娴熟掌握对被告人进行法庭发问的技能与技巧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就如同班门弄斧,如何能引起法官、检察官的敬仰?如何能对被告人做尽善尽美的辩护?
    我注意到,我们的法官、我们不少的辩护律师经常在法庭上出现的一个用词口误,就是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讲成讯问,这是极端不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对话方式是讯问方式,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对话方式是发问方式。
    我个人认为,在讯问方式的背景下,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讯问者与被讯问者之间体现更多的是权力色彩,而发问背景下,发问者于被发问者之间体现的平等关系,双方的地位平等。
    我觉得,这并不是咬文嚼字,没有意义,恰恰相反,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法律用语的错误,决定法官、公诉人对你法律素养的定位,细节决定成败,后果很严重。
    讲到这里,我想讲一下,在23年前,我刚刚参加律师工作,因为在法庭上对受害人与被害人说不清,被法官嘲讽过,记忆犹新。刑事诉讼程序中只存在被害人,不存在受害人。这是一个常识,可是我们的刑辩律师现在还在刑事法庭上混用被害人与受害人的称谓。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对本法(刑事诉讼法)用语的含意明确规定,当事人并不包括受害人,只有被害人。
    在我所著的《岁寒红梅——共和国刑辩律师札记》一书中,我曾对《中国刑事法庭的发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作过一个实证研究,中国的法庭发问制度确实存在种种问题,如不允许诱导式发问,不存在意见证据规则,整个庭审的诉讼参与人均围绕被告人进行发问,控辩方证人几乎不出庭以及辩护律师的发问技能与技巧极度缺乏系统培训,由此导致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发问技能和技巧严重不发达等问题,我在该书中也指出了种种改进办法。不过随着我对法庭发问制度的研究,我发现越来越感到我之前的相关研究实在肤浅之极。
    言归正传,我认为,刑辩律师在法庭发问被告人的程序中存在战略与战术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刑辩律师向被告人进行发问是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发声,也是辩护律师唯一的一次在法庭上直接与被告人对话。如何将一次本无任何文学意义上的枯燥的“对话”演绎成精彩的瞬间,确实需要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与思考。
    北京大学出版社刚刚出版了一本由美国本杰明·卡特·黑特所著的《质问希特勒——把纳粹逼上法庭的律师》一书,书中讲的是1931年5月8日,由汉斯·利腾律师在德国高等法院对阿道夫·希特勒的盘问,书中的汉斯·利腾律师是代表原告方对证人希特勒的发问,相当于中国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被告人进行的发问,对我们今天研究辩护律师的发问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专家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一点都不夸张。一出手就知道你有没有。
作为主持刑事法庭庭审的法官,作为出庭履行追诉职责的检察员,专业刑事审判庭,专业的刑事公诉处,在他们的眼中每天几乎都有刑事辩护律师的身影,辩护律师在他们的眼中如过江之鲫,一点都不夸张,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发声、与被告人的唯一一次的对话是否高明将决定辩护律师在整个法庭庭审程序中的成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刑辩律师发问被告人的战略问题。
    克劳塞维茨将战略定义为“如何使用战争手段以达成战争目的的学问”;大体来说战略指的是具有“总体性”的规划。
     本人认为,刑辩律师发问被告人程序可以认为是三大战役的第一次战役,第二大战役即为法庭举证质证,第三大战役即为法庭辩论。由此可见,刑辩律师在法庭发问被告人时必须要有全局观念,必须要有战略思想,必须高屋建瓴。
     研究战略问题必须树立目标。一切行为服务于目标。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的战略必须服务于这一总体目标。法律设置在刑事法庭上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之目的,即是要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辩护律师参与法庭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即应仅仅围绕以上两个核心问题来确立自己的战略思想。
    我认为,研究刑事法庭中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战略问题,必须以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法庭参与者为角度,以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法庭参与者所能发挥的作用作为突破口进行研究。
    刑事审判法庭中所有参与人中对被告人的命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人员只有法官和公诉人(检察员),所以研究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的战略问题一定是与法官和公诉人(检察员)息息相关。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战略问题就是要求辩护律师确立如下五个总体性规划,这是务虚的东西,当然也是道的问题。
    第一个战略规划,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高度展现刑辩律师的辩护能力和魅力。
    在刑事法庭上,唯一与被告人肩并肩战斗的是辩护律师,身负如此重任辩护律师应当与被告人紧密配合,更应当全心全意得为被告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庭发问服务。
    一个法庭发问技术高超的辩护律师极有可能影响被告人的余生,而一个出彩的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程序也将彻底颠覆法庭对以往不称职、敷衍了事、唯利是图的一些辩护律师的看法,使法庭对被告人的定罪与刑罚得到最大限度的关注。
    方向决定成功。任何一名辩护律师树立了此种战略思想,其法庭发问程序的技能无疑会超越其以往的辩护成绩。
    第二个战略规划,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确立法官对案件事实重新认识。
    自从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全案卷宗移送制度的重新确立,法官与辩护律师在开庭之前均可以接触到全部卷宗,不可避免的是,法官在开庭之前已对被告人的案件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其主持的开庭程序不过是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用证据进行印证而已,当然法官的这种认识存在一定的问题。
    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的实施,使得被告人所提出的“翻供”得到了法律的允许。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及所举证据的合法性均由公诉机关承担。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所提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并未否定被告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效力,但就辩护律师而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一般应当在庭前会议中提出。
    所以我们就必须注意到,刑事审判的对象是一个活生生的被告人,其供述与辩解随时存在变化的可能,即非法证据排除极有可能在辩护律师的发问过程中得到印证。
    现在我想讲一个情节,辩护律师的发问其实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过程中的发问,并非简单的法庭发问。
    辩护律师通过出彩的出人意料法庭发问,使被告人的回答既与其庭前供述不一致,又符合一般人的认识合理性,辩护律师的此举无疑绝对会确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重新认识。
    第三个战略规划,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确立审判长对被告人的人格的基本认识。
    现行的中国刑事庭审程序均围绕被告人而展开,确实不科学,大家可以看到,公诉人、法官、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均是围绕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各个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占全部法庭调查时间的一半。
    现在我们司法改革所讲的庭审中心主义,其实就是要把向被告人的发问转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发问。
    我2013年冬天曾在湖南双峰法院参加的上诉人刘义柏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审开庭审理,仅辩护律师对各个上诉人的发问就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可以将被告人的闪光的人性之处主动积极地发掘出来。我越来越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可或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发问使诉讼参与人对被告人的人性得到更加透彻地了解。使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法官、检察官更深刻地认识到被告人深层次的犯罪原因,从而使被告人得到从宽的刑事处罚。
    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使被告人在法庭的发问程序中、举证程序中、质证程序中、辩论程序中的行为及其表现影响法官、公诉人对被告人人格的再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官的内心确信原则确实在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定程度存在。
被告人的人格很宽泛,其中包括诚实度、担当度等等。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回答辩护律师的发问,其举手投足均将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法官的察言观色是辩护律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被告人如何回答辩护律师设计科学合理的发问问题,确实应当引起辩护律师的重视。
    如果被告人坦诚认罪,敢作敢当,胸怀坦荡,不推诿;如果被告人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是泣不成声,真诚悔罪;如果被告人在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之前向法庭,向公诉人,向被害人鞠躬赔礼,法官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能不受影响吗?
    可是这一切均需要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在对被告人的发问过程中创造一个展现自己闪光人格的机会,这难道需要辩护律师于被告人的紧密配合的表演吗?
    通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可使法官对被告人的人格形成基本的内心确信,从而影响法庭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的基本立场,因此辩护律师必须充分重视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使被告人在刑事法庭上回答辩护律师的问题之时,其人格魅力充分获得法官的肯定与好感。
    任何一名接受刑事审判的被告人并不都是一无是处的劣迹斑斑的人,其身上虽然有着被扭曲的各种不正常的人格,但不可否认,各个被告人均有着不同于普通人的人格力量,即使十恶不赦的杀人恶魔也有其真实的亲情,也有对所作所为的担当性。
    作为辩护律师,完全应通过发问程序,将被告人闪光的人性和人格展现给法官,使法官认识到,被告人不一定有罪,被告人更有可怜悯之处。
    第四个战略规划,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清除因公诉人对被告人不当讯问的恶劣后果。
    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属于法庭调查,既然这样,不管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还是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法庭讯问,均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这是最基本的操作规程。但是,我们往往看到的并不是如此。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是置于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程序之后,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基本上是开放式讯问,此时,首先违规的是,作为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往往并不局限于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讯问,往往对被告人的人格,前科劣迹进行主观评断,这样必不可免地使法官对被告人的人格产生消极的甚至是恶劣的印象。此时我们辩护律师就必须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来有效清除公诉人对被告人讯问所造成的恶劣影响。     
    某些公诉人的素质确实存在严重问题,加上被告人的心理素质并不好,在法庭上紧张,导致被告人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和检察官所提出的问题经常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为了清除公诉人的不当讯问以及被告人的不当回答,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不同于公诉人的讯问方式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核实。
    第五个战略规划,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为之后的大规模反攻——质证举证、法庭辩论奠定坚实的基础作用。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是第一场大战役,其后还有两大战役,可以认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程序其实就是为之后即将进行的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法庭辩论程序埋下伏笔,所谓的“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对之后你的辩护律师的辩护的起到非常重要的衔接回应和印证作用,从另一种角度来讲,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程序其实就是为之后的大反攻准备充分的条件。
    正因为,刑事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属于第一次在法庭上亮相,第一印象非常重要,心理学上讲,第一次印象决定你所走的道路不一样,刑辩律师的法庭发问要以“一见钟情”的高标准来要求。
    总之,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战略问题还需要刑辩律师背后的艰辛的法庭发问准备工作,思想上高度重视,行为上一丝不苟。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战略本质其实就是一种态度。
    二、刑辩律师发问被告人的战术问题。
    第一、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提纲编写工作,发问提纲即是刑辩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主要战术。
    在这里,我主要谈一谈发问提纲的六性问题(广泛性、精细性、知情性、单刀直入性、逆向思维性、可操控性)。
    其一、广泛性。
    辩护律师在庭前必须做最充分最认真的阅卷,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全部了然于心,在阅卷基础上做出涵盖最广、存量最大的法庭发问提纲。
    这里提到阅卷的问题,我想在这里对大家讲,韩冰老师所讲的辩护律师如何阅卷的技能与技巧应当引起我们大家的重视。韩冰老师所总结的阅卷技巧对于我们撰写完备的发问提纲,其重要性确实不言而喻。
    辩护律师要把根据案情所总结出的检控方可能要讯问的问题,针对各个证据从各个不同角度全部编成发问提纲,通过法庭发问,使法官和检察官均感到公诉方讯问水平的严重不足,感到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水平确实不一般,使公诉人向法庭所出示的证据出现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使案件峰回路转,使被告人命运出现转机,为下一步的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打好坚实的基础。
    辩护律师的发问提纲只能涵盖检控方的问题,而不能不及检控方的问题,必须是有过之,并非无不及。
    当检控方在向被告人进行发问之时,辩护律师必须密切注意检控方讯问的问题,关注即将由自己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对定罪与量刑最为关键的问题,关注该问题是否已由检控方讯问?公诉人是全部问到了,还是部分问题问到了?辩护律师此时必须遭最短的时间里做出决断,在公诉人已讯问之后是否有价值对被告人进行重新发问?
如有必要重新发问,这时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就必须注意了,辩护律师必须换角度进行有新意的发问不得按照公诉人讯问的思路进行发问,否则,你的发问绝对会被法官打断。
    我的做法是这样讲,“刚才公诉人已经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现在本辩护人就公诉人没有问到的但是对本案定罪量刑最为关键的事实对被告人做补充性发问”,当然虽然说的是补充性发问,但其实你的发问并不是补充性发问。
    “横看成岭侧成峰”,要相信,对于任何一个问题,拥有不同立场的人、具有不同思维习惯的人的发问方式并不一样,对被告人的发问角度和方式并没有穷尽。
    不要说法官对你重复公诉人已经讯问问题的反感,就是同在法庭辩护席上端坐的同行也最反感你的重复发问,千万不要给大家留下“江郎才尽”的印象。
    每个刑事辩护律师均有自己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风格,而且发问风格也不是一天所形成,需要我们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常年累月的有意识的修炼才能达到一个高度。
    其二、精细性。
    在发问提纲中要把任何一个涉及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主体、行为、后果、动机、目的、归案、自首、立功、赔偿、谅解、前科等问题精细化,分解成不能再分解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切忌自问自答。
    我经常在法庭上发现,某些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问题长,而且自问自答,这样的发问方式,如果庭前没有和被告人进行很好的交流,被告人无从回答辩护律师所提出的问题。更不要说这样的发问方式本身并不科学。
    要记住,在法庭上,问题言简意赅,不需要复杂的陈述。不仅是要让被告人一听即明白如何回答,就是让没有文化的人去听,也清楚地知道他如何去回答。
    中国古代的大诗人白居易不是经常将自己所写的诗句让老太太和小孩们听吗?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所准备的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就是同一个道理。
    问题简短,任何人都一听就知道如何回答,尤其是对被告人而言,不要发问的问题连自己也不知所云。
    二是切忌浅显直白,发问的问题本身没有任何发问价值。
    以被告人是否在现场为例。有的辩护律师这样问,“被告人张XX,你在案发现场了吗?”我认为,这个发问的方式极端没有水平。
    对于指控被告人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公诉人向法庭所出示的应当很多,可以从这些方面打开突破口,或者接住公诉人的发问的话头进行发问。
    我认为,只要你勤于思考,没有做不好的发问。
    以此为例,应这样发问:“被告人张XX,起诉书上指控,你当时在现场了,刚才你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你讲,你不在现场,如何解释?” “案发当天你去哪里了?当天你携带手机了没有?你的手机号是多少?既然你讲没有去过,为什么,你手机的信号在案发现场出现过?”也就是讲,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问题要挖掘,挖掘,再挖掘!
    三是切忌所提问题由被告人直接回答是与否。
    某些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所发问的问题均是要求被告人直接回答是与否,我认为极端不妥,不仅涉嫌诱导式发问,且发问水平值得商榷。
    其实对于这个发问的方式是也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问题可以要求被告人回答是与不是。因为被告人是以证人身份出庭,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被告人可以不回答法庭的问题,但被告人一旦出庭作证,就必须如实陈述,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由此,在法庭上对诱导性问题都是对相对方而言,即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诱导式发问,辩护律师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诱导性发问。
    在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不准许这样发问的,但是开放性问题给我们辩护律师留下的余地和空间实在太多,我们可以选择更多更精细的问题。
    本人认为,法庭上,辩护律师完全可以用一种全新的发问角度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黑压压坐一片,你辩护律师的发问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
    你作为辩护律师之一,你在诸多的辩护律师的发问过程中,你在公诉人的发问之后,你的发问方式如何引起法官的注意确实是一个难度极大的问题。
    你的发问必须与众不同,包括发问的角度,发问的语气等,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法官的注意和兴趣,这是相当重要的。
    我在自己的职业过程中,在法庭的发问过程中,总是眼睛注意法官的表情,看法官对你的发问是否感兴趣,如果看到法官对你的发问不感兴趣,不要等到法官打断你的发问,你必须立即调整发问方式。
    其三、知情性。
    辩护律师必须在开庭前与被告人进行充分沟通,将自己的法庭发问提纲打印出一份交给其阅读,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让他知道你要干什么,进一步倾听被告人的意见,使发问提纲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补偏补漏。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第一个好处,可使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更加全面,更加具有针对性,第二个好处,可以是被告人在法庭上从容回答公诉人的讯问,完整回答辩护律师的发问,不至于回答讯问时词不达意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不必要的曲解,避免在法庭上因情绪紧张或愤怒而错误回答问题。
    关于这一点,我认为,并不违法。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需要被告人的密切配合,只有被告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有所了解,对辩护律师这样或那样发问是有目的的,他才能进行积极地配合,才能使法庭发问、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三大战役取得胜利。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不要引导被告人回答我发问的问题,让被告人在知道控方证据的前提下,让被告人自己去选择如何回答。这里又涉及到被告人能否接触案卷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可以让被告人知道谁指控他犯罪,仅此就已经足够了。
    我刚才讲过,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是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对话,对话最忌讳什么?我认为,最糟糕的对话就是答非所问,不是故意打岔,而是被告人领会不了辩护律师发问的深意。
    其四、单刀直入性。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必须要有针对性,单刀直入,不要发问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问题。
    发问提纲要紧紧围绕法庭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两大方面,切忌发问的问题无边无沿,无关痛痒,更不要无病呻吟。
    定罪方面的发问:发问提纲一定要把构成要件具体化为一个一个的最简单的问题。
    量刑方面的发问:发问提纲一定要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具体化。
    一个有着非常丰富的庭审经验的辩护律师,他的法庭发问一定是“于无声处有惊雷”的。
    其五、逆向思维性。
    辩护律师与检控方在法庭上是对手,检控方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存在对抗性。而辩护律师的发问置于检控方的讯问之后,所以辩护律师的发问提纲的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在于逆向思维性,从反方向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律师的发问提纲要从证据角度对被告人所要回答的问题拆解,拆解到最小的无法再拆解的细节,这些无法再小的问题要逆向于检控方的思维进行设计。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了解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思维,必须在知己知彼的情况下设计自己的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
    公诉人作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主要是采取开放式讯问,辩护律师就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进行发问。
    其六、可操控性。
    可操控性指的是辩护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尤其是向共同犯罪案件的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时候,要注意操控性,有明确的发问目的,有操控性,不能由被告人及其他被告人不受控制地一直说下去,当自己的发问对象将我们辩护律师自己想要的答案回答出来后,可以果断地予以打断。
       第二、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发问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一、首先在发问之时,要向法庭举手示意,要声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我有下列问题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其二、要先向被告人申明:“被告人xxx,我是你所聘请的律师,或者,我是被告人xxx辩护律师,现在向你发问如下问题,希望你能向法庭如实陈述”。
    其三、因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其实就是在法庭上与被告人直接对话,此时千万要注意语气平和,对待被告人的人格要尊重,声高达到法庭之内所有人均能够听得到的程度。
    其四、要修炼嗓音,不要使自己的嗓音让别人听起来刺耳,最好是听起来温润可亲,雄厚的中音最恰当。
    其五、不要着急,要让书记员有充分的时间记录下来。
    鉴于中国的刑事审判目前尚不是审判人员直接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尚存在合议庭研究,副院长签字,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故,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法庭发问是否被书记员记录下来对于法庭最终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显得最为重要。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制度上进行一定的改造,当然在当前的法律格局之内,通过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发问程序也可推动该制度的逐渐变革,维护被告人最大的合法的利益。
    我的讲座暂时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贾慧平律师2015年7月4日于山西省太原市思齐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