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三战告捷——刑辩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与战术问题(律政才子佳人一家亲群讲座稿)
时间:2019-02-05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刑辩律师如何三战告捷——刑辩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与战术问题(律政才子佳人一家亲群讲座稿)


贾慧平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大家好,今天晚上由我和大家分享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如何三战告捷,也就是讲,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与战术问题,这是我的刑事辩护程序三部曲的最后一部曲,我今晚争取把这最后的一曲唱好。
       首先我要感谢本群的群主徐华洁律师,是她给了我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使大家能够听到我的执业经验总结和心得分享。
       23年来,我办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是刑辩律师如何三战告捷,也就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与战术问题。这个课题是我将我从业23年来的法庭辩论的执业经验加以总结与大家分享。
       刑辩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辩论是一个被大家研究的最多最深的一个问题,如何在这个课题上讲出自己的特色,讲出自己的心得体会,确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在这次讲座之前确实进行了仔细认真地研究,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之内,我确实无法将这个问题讲透,学无止境艺无止境。讲到学无止境艺无止境,我不得不提到王亚林律师。
       我第一次听王亚林律师的讲课是在5年前的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研修班,我非常钦佩当代刑辩大师王亚林律师谦虚的品格,其成名是前十余年的事情,其十余年前就已成为全国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但他一直以一个学生的姿态,一直努力地学习,我也非常喜欢王亚林老师的讲座,他的讲座无虚言,都是干货,确实值得我们后辈学习。
       我讲课与别的律师存在显著的区别,就是以律师的身份和视角,用学者的思维准备讲稿,大家可以看到我确实对律师辩护的专题讲稿存在学术化的尝试。当然,我这样做,并不是什么正规化、程式化,我的愿望仅仅是把我对刑辩律师的辩护经验提升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给青年律师提供一个提高技能和技巧的方便途经。
       讲座开始之前,我已把这次讲座的书面稿发到本群里,我对写每一篇文章都抱有一种“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态度,我试图将每一次的讲座都讲成经典,不留遗憾,可往往每次努力后都自觉力不从心,所以我欢迎大家给予批评和指正,以使我的文章因为大家的指点而锦上添花。
在讲座之前,我认为,认识论其实就是战略问题,方法论其实就是战术问题。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问题就是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完成的任务,即彻底摧毁检控方的指控体系;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术问题就是辩护律师在结合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所查明的证据、存在的合理的不可排除的怀疑基础上对检控方的指控进行层层剥笋的驳斥。
       一、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战略问题。
       辩护律师如何进行出色的法庭辩论?首先要解决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程序中的作用和特点。
       (一)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所形成的辩护意见的定义。
       积我23年的法庭辩论之经验,我认为,中国刑事审判程序所设定的辩护律师的法庭辩论程序其实就是西方国家的法庭总结陈词程序,是辩护律师对自己所承办的刑事案件在经过法庭发问程序、法庭调查程序后的所参与的总结程序,由辩护律师根据法庭调查所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运用适当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发表的综合性的最终的法律建议。
       (二)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所形成的辩护意见的分类。
       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所形成的辩护意见的分类有以下种类。
       第一、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可分为定罪的辩护意见和量刑的辩护意见。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将法庭审理程序分为定罪调查与量刑调查;在法庭辩论程序中,将法庭辩论程序分为定罪辩论程序和量刑辩论程序。
       第二、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可分为一审的辩护意见和二审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一审程序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与在二审程序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相同。一审程序的辩护意见对是全案的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辩护,可以比作是对一所房子的主体施工建设;二审程序的辩护意见是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辩护,是对一所房子的修修补补。
       第三、辩护意见分为程序辩护意见与实体辩护意见。
       程序辩护意见包括回避的申请与复议的辩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实体辩护意见是定罪与量刑的辩护。
       第四、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分为有罪辩护意见和无罪辩护意见。
       鉴于刑事案件千差万别、被告人对案件证据的认识、辩护律师所享有的独立辩护权,被告人认罪与否是客观存在的。此时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便存在有罪的辩护意见和无罪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律师参与法庭辩论所形成的辩护意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庭辩论是法庭既设的程序,是法定程序,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均不得省略。
       第二、法庭辩论是度对法庭发问、法庭质证的总结程序,必须对法庭调查进行总结,必须站在全案的角度对全案的证据和事实以及适用法律进行总结。大多数辩护律师把辩护的重点放在了法律辩论阶段,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长篇大论的辩护词,而且还是照本宣科的宣读,我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法庭辩论是对法庭发问和法庭调查的总结,是画龙点睛,简明扼要,切中要害,干脆利索解决战斗!
       第三、法庭辩论具有辩论的特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必须具有具体性、针对性、战斗性。不具有具体性,针对性、战斗性的辩护意见不称其为辩护意见。
       既然是辩论,就要避免隔靴搔痒的毛病。我们做刑事辩护律师的在发表辩护意见之时,往往玩打太极的游戏。我们都知道,法庭辩论是法庭审判将终的程序,用近身相搏的说法其实一点也不过分。只有“棋逢对手,将遇良才”,辩护律师才能将法庭辩论推向高潮,此能使法庭辩论真正地成为法庭辩论,而不流为形式化。
       第四、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必须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做出全面评价。法庭辩论是价值的表达,并不是事实的描述,需要注意是,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辩护律师站在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对全案所进行的一种全面价值评价,必须是站在辩护律师的立场和监督进行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第五、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说服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辩护意见的着力点是辩论性兼具说服性。既然这样,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便不得空洞无物,不得重复法庭调查的事实描述,更不得发表对法庭的不信任的语言,要绵里藏针,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要简明扼要的陈述观点,对被告人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价,坚决忌讳不以法律人的角度看问题。
       第六、辩护意见兼具两个特点,一个是对法庭审判的总结,是说给法庭听的,一个是对检控方的回应,是说给检控方听的,身兼两个特点,辩护意见就必须既阐述又驳斥,所以动笔写出一个兼具说理与驳斥的精彩丰呈的辩护词,说出一个舌上生莲花的辩护意见确实非常难。每年我们都要举行一个优秀辩护词的评选活动,可见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应当引起我们辩护律师的极大关注。
       二、辩护律师参在法庭辩论中的战术问题。
       第一、法庭辩论要与法庭发问、法庭调查有机结合在一起,前后呼应,将法庭已将查明的案件事实填补入辩护意见中。
       法庭辩论是对法庭发问、法庭质证举证的总结。前后呼应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是讲,辩护律师必须在法庭发问时、法庭举证质证时埋下伏笔,不妨在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时就向法庭点明,这些发问和质证并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第二、辩护律师在法庭审理之前应当根据阅卷、会见情况撰写详细的辩护提纲。
       我作为一名执业长达23年的辩护律师,对于自己所承办的每一起刑事案件,均要撰写辩护提纲。撰写辩护提纲的意义在于对自己的阅卷提纲进一步升华,能更进一步地理清自己的办案思路和对证据的看法。尤其是年轻刑事辩护律师,更必须撰写辩护意见,只有用心去撰写过辩护提纲,才可能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发挥自如。
       第三、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词必须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据具有针对性。
       辩护律师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必须具有针对性。法律上的设置便是将辩护意见放到公诉意见之后,公诉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则是反驳公诉意见,必须具有针对性。
       第四、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与被告人交流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交流沟通辩护意见,必要时可以将辩护意见交由被告人阅读。这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是对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的必要组成部分。只有被告人庭前知道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讲什么,才能与辩护律师密切配合,通过共同努力,将审判顺利进行。
       第五、辩护律师应当脱稿向法庭陈述辩护意见,辅之以适当的肢体语言。气势如虹,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
       辩护律师最忌讳宣读辩护词稿子。经过法庭发问,法庭举证质证,主审法官一般很累,如何遇到一个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还在照本宣科宣读辩护词的律师,他能够不打断你吗?我认为,这个是时候,辩护律师最应当做的工作是必须将已疲累甚至心生厌恶的法官从不幸之中拯救出来,让法官重新回到审判席上来。如果辩护律师意识不到此点,他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能不说是失败的,其发表的辩护意见一定是无效的。
       辩护律师此时最应当脱稿演讲,字正腔圆,气势如虹,用出色的辩护意见引起法官的注意。不要惧怕,我作为辩护律师第一次在法庭上脱稿辩护时,心有畏惧,其实,畏惧完全没有必要。
试想,一个案件,自从你接受委托,阅卷,会见被告人、经过法庭的发问,公诉人的举证,辩护律师的质证,并且你还认真用心撰写了案件的辩护意见,整个案件均在你的脑海里,你难道还不能脱稿辩护吗?万事开头难,但是,开了头就是坦荡通途啊!克服自己的畏惧心态其实最重要。
       “自己是最大的敌人。"
       第六、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先简略陈述辩护意见提纲。
       我认为,在开始发表辩论意见之时,应当先把辩护提纲观点先给法庭陈述,一二三四五,完后在一一拣关键之处给法官阐述,使法庭可以重点突出,听清领会你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否则,没有关键,一团糟糕!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改变一般的口头表达习惯,书面的辩护意见与口头的辩护意见存在显著的区别,口头的辩护意见不注重逻辑性,层递性,注重的是重点突出。
       我在自己的辩护生涯中深深地认识到,书面与口头的辩护意见存在严重的不同。书面的辩护意见必须要有条理和逻辑性,而口头的辩护意见则不需要条理与逻辑性,不能第一点第二点第一小点直到第十三点的形式辩护。
       我发现,口头辩护讲究的是语气平和,简短明确,尽量不要使用长句子,短句子,朗朗上口,听上去要有音乐感,辩护律师的语调抑扬顿挫,语音具有磁性,感人粘人,音量要恰到好处,审判法庭的最远处的人,也能够完全清楚地听到辩护律师在讲什么,但绝不刺耳。
       第七、法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应当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经过检讨我在法庭发表的辩护意见,我认为,我的口头辩护意见绝不超过半个小时,在半个小时内,你绝对可以将你的所发表的辩护意见全部讲明白。
       人类的精神集中注意力不得超过30分钟。
       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看着公诉人法官和旁听群众,哪怕是扫一眼。
       辩护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往往是辩护律师最后的发言程序,一般时间均在工作日的最后时间段内,中午下班时间,下午下班时间,法官、检察官均要休息,往往我们的一些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确实不敢恭维,不仅啰嗦,而且抓不住重点,还要念稿子,换位思考,如果你是法官,能容忍这样的辩护吗?
       之前我在辩护律师如何再战告捷的讲座中提出,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就如我们写文章的三部曲——凤头猪肚豹尾的观点,法庭质证就如猪肚,而法庭辩论就如豹尾,不仅形式要求漂亮,而且结论必须明确、语气铿锵有力,说理论证充分,简明扼要,最忌讳言之无物,柔弱无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辩护律师如何三战告捷,其实是一个非常值得揣摩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值得我们不断实战实操的问题。我在这里所讲的辩护律师如何参加法庭辩论的理论需要大家在开庭过程中不断地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这本来就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山西人有一句民谚,教的曲儿唱不得,只有自己去唱一唱,才能体会其中的奥妙。我的讲座今晚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