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之二 ——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时间:2019-02-05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之二
————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贾慧平律师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大家好,我是贾慧平律师,今天是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第二讲,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每个刑辩律师都在做。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我如何进行这项工作的。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任务,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不一样。
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组织活动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罪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允许外,其余的会见,辩护律师在向看守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家属的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直接会见。
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材料,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无法核实证据材料,此时辩护律师会见的最主要目的便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
如何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达到目的:
其一、交代自己接受委托的背景,让其充分相信当事人选择你,是最好的选择。
其二、将自己承办过当事人类似的案件判决书可以打印成册,在会见时交给当事人阅读,让其相信,你不是初出茅庐,完全有能力将他的案件办理好。
其三、将自己的相关著作交给其阅读,让他相信,你是不一样的辩护律师,对他所被控的犯罪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
其四、通过交流,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就其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出具初步的辩护方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让其感觉到,你是他的亲人,除了依赖你外,别无选择。
其五、交代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回避权、申诉控告权、取保候审权、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申请权利、逮捕后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权、在检察机关向其核实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事项时,必须提前向侦查机关申明。
第六、将家属交代的日常事务向当事人交代清楚,进行充分的感情交流。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受任何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后,对照《起诉意见书》会见当事人并核实相关案件证据事实。
其一、可以将卷宗材料中的客观性证据交给其辨认,如书证、物证、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各种诉讼文书,向其核实。言辞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的供述)可以将主要内容向其解释,但不可让其查阅。
其二、会见时,必须向其核实同步录音录像的次数及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原因,及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其三、对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会见时,了解其认罪的真实性以及案卷证据是否支持其认罪?对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会见时,要将案卷中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向其讲明并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具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可以向审查起诉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其四、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权,如重新鉴定的权利、回避权利、管辖异议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取保候审申请权等。
其五、撰写辩护意见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阅读,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尊重当事人的建议权和选择权,当事人是案件的真正参与人,辩护律师不过是依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为其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并不是亲历者。
三、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会见不受限制。
其一、辩护律师会见应当在阅卷后会见当事人,必要时,携带案卷材料进行会见,对照《起诉书》,对当事人被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彻底核实。
其二、将阅卷中发现的证据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核实,由当事人进行合理解释。
其三、交代当事人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有重新鉴定的权利,有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由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有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并进行解释。
其四、将庭审中需要向其发问的问题拟出提纲,交给当事人阅看,让其知道法庭上发问的问题范围,让其尽量配合辩护律师的发问工作。
其五、撰写充分的质证意见,交由当事人阅看,看其是否有补充,如果有补充,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向其释疑,并进行相应的增减。
其六、撰写辩护意见提纲,尊重当事人,沟通辩护方略,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纲交由当事人阅看,征询其意见,做到案无出入,事无遗漏。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尊重当事人是基本的态度,尊重案件事实是基本的立场,只有把会见当事人的这一最基础的工作做得扎实,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辩护,才能尽心竭力,问心无愧。
今天的讲座就到此结束,欢迎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二0一七年六月山西太原
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之二
————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贾慧平律师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大家好,我是贾慧平律师,今天是贾慧平律师刑辩讲堂第二讲,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刑辩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每个刑辩律师都在做。今天我和大家交流的,是我如何进行这项工作的。
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任务,在不同的阶段,辩护律师的工作内容不一样。
一、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组织活动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罪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允许外,其余的会见,辩护律师在向看守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家属的委托书、会见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就可以直接会见。
由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材料,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无法核实证据材料,此时辩护律师会见的最主要目的便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
如何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本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工作达到目的:
其一、交代自己接受委托的背景,让其充分相信当事人选择你,是最好的选择。
其二、将自己承办过当事人类似的案件判决书可以打印成册,在会见时交给当事人阅读,让其相信,你不是初出茅庐,完全有能力将他的案件办理好。
其三、将自己的相关著作交给其阅读,让他相信,你是不一样的辩护律师,对他所被控的犯罪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
其四、通过交流,给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就其所陈述的案件事实,出具初步的辩护方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让其感觉到,你是他的亲人,除了依赖你外,别无选择。
其五、交代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回避权、申诉控告权、取保候审权、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申请权利、逮捕后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权、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对鉴定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权、在检察机关向其核实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事项时,必须提前向侦查机关申明。
第六、将家属交代的日常事务向当事人交代清楚,进行充分的感情交流。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受任何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后,对照《起诉意见书》会见当事人并核实相关案件证据事实。
其一、可以将卷宗材料中的客观性证据交给其辨认,如书证、物证、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各种诉讼文书,向其核实。言辞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嫌疑人的供述)可以将主要内容向其解释,但不可让其查阅。
其二、会见时,必须向其核实同步录音录像的次数及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原因,及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是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其三、对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会见时,了解其认罪的真实性以及案卷证据是否支持其认罪?对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会见时,要将案卷中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向其讲明并听取其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具有申请调查取证权,可以向审查起诉机关申请调查取证。
其四、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权,如重新鉴定的权利、回避权利、管辖异议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取保候审申请权等。
其五、撰写辩护意见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阅读,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尊重当事人的建议权和选择权,当事人是案件的真正参与人,辩护律师不过是依据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为其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并不是亲历者。
三、审判阶段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会见不受限制。
其一、辩护律师会见应当在阅卷后会见当事人,必要时,携带案卷材料进行会见,对照《起诉书》,对当事人被控的案件事实进行彻底核实。
其二、将阅卷中发现的证据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核实,由当事人进行合理解释。
其三、交代当事人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有重新鉴定的权利,有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权利,由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有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并进行解释。
其四、将庭审中需要向其发问的问题拟出提纲,交给当事人阅看,让其知道法庭上发问的问题范围,让其尽量配合辩护律师的发问工作。
其五、撰写充分的质证意见,交由当事人阅看,看其是否有补充,如果有补充,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向其释疑,并进行相应的增减。
其六、撰写辩护意见提纲,尊重当事人,沟通辩护方略,将书面的辩护意见提纲交由当事人阅看,征询其意见,做到案无出入,事无遗漏。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是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尊重当事人是基本的态度,尊重案件事实是基本的立场,只有把会见当事人的这一最基础的工作做得扎实,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的法律辩护,才能尽心竭力,问心无愧。
今天的讲座就到此结束,欢迎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二0一七年六月山西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