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之八——对刑事庭审法庭辩论的思考
时间:2019-02-05 作者:贾慧平-刑事申冤 访问量:
刑事申冤,案例为王;有罪求情,无罪申冤。

贾慧平律师谈刑事辩护之八

——对刑事庭审法庭辩论的思考
            贾慧平广东崇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对刑辩律师法庭辩论的思考。
今天,我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法庭辩论属于相对独立的一个法庭审判的过程。
从刑事诉讼法的构造设置来讲,法庭审理分为三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由此可见,法庭辩论属于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庭审理过程。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对法庭调查所涉及的证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事实进行综合概括的一个主观评价过程,是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过程,由此可见,主观性强于客观性,此外,这个过程同样具有概括性与综合性的特点。
经常参加法庭庭审的辩护律师一定遇到过这种情况——指挥审判的审判长宣布,暂时中止法庭辩论,进行法庭调查。由此可见,法庭辩论阶段是不允许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的三性进行调查的。
在法庭发问阶段,刑辩律师会遇到控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如果公诉人所讯问的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案件事实之外的主观评价问题时,辩护律师应当立即向法庭举手示意,“我反对”。辩护律师在征得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向法庭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法庭调查只能进行定罪与量刑证据的调查,而不能涉及到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问题。
前不久,我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参加被告人王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审理,公诉人便问到了被告人对于民事居间合同的了解以及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居间合同行为的问题,我当时举手表示反对,法庭支持了我的反对意见。
同样,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只能就法庭调查所涉及或查明的证据发表综合性概括性的意见,并不能涉及到案件新证据调查的问题,如果涉及到新的证据,法庭必须要暂停法庭辩论,进行法庭调查。
二、法庭辩论的功能是控辩双方将法庭调查所查明或涉及的证据、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综合概括的陈述。
上一讲,我给大家谈的是对辩护律师法庭举证质证的思考,我谈到了一证一质一辩论的原则,遇到法官打断之时,应当据理力争。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是允许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进行认可、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的,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均应当对法庭调查已经发表过辩论意见的证据、适用法律、案件事实发表综合性的概括性的意见。
在法庭调查阶段,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均对证据发表了充分的质证意见,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当言简意赅。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辩论是作为总结陈词的阶段来对待。
一般而言,辩护律师在法辩论阶段的发言应当限制在10分钟以内。在经历了法庭发问、法庭举证质证后,法庭辩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均已相当明了,因此,法庭辩论,不管是对于出庭的公诉人而言,还是辩护律师而言,均应当言简意赅,提纲挈领,而不是重复已发表过的质证意见。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有相当多的辩护律师并没有搞清楚,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并没有搞清楚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任务、不同的责任的区别。
我们很多的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一言不发,在法庭辩论阶段,洋洋洒洒几万言,我认为这是极端错误的。
一名辩护律师在法庭发问阶段未对被告人发问,在没有垒砌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如何能使在法庭辩论中的发言有根有据?
在法庭举证质证过程中,没有对控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如何在法庭辩论阶段做到论据充分,论证正确?
因此,我认为,法律辩论应当是锦上添花,而不是空中楼阁。
三、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首先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之后由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出庭公诉人的公诉词问题与辩护律师的辩护词问题。
一般的法庭辩论均会分为两轮辩护,第一轮是公诉机关发表公诉词,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第二轮法庭辩论则是对第一轮法庭辩论的强化和补充。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控方证据均在庭前已移交法庭,辩护律师已在开庭前全部查阅,因此,公诉人在出庭之前已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形成了公诉意见并经相关领导审批,
可以认为,第一轮公诉人所发表的辩护词是经过检察院集体所拟定的意见,并非公诉人的个人意见。
当法庭审理后,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仍然是公诉人根据庭前所了解的案件证据所准备,因此,公诉词的大部分内容不会随着庭审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公诉人所发表的第一轮公诉意见对辩护律师而言,针对性不强;对旁听群众而言,显得公诉机关工作僵化、不与时俱进的消极现象。因此,我建议,在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允许公诉人针对庭审后的案件具体情况对庭前拟定的公诉意见进行适当修正。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呢?我坚决主张,辩护律师应当在庭前阅卷、会见、发问提纲、质证意见提纲的基础上,庭前拟定辩护词。
辩护律师在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的时候,应当根据庭审过程中所发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将庭前拟定的辩护意见随时修正。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相比较公诉意见而言相当灵活。在2016年12月,我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审理的被告人万某某受贿罪一案,公诉人便存在以上问题。
经过五天的法庭审理,公诉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中,仍然坚持案件审理之前的意见,并没有根据法庭审理的情况及时作出修正和调整,显得非常僵化,给旁听群众传递的信息是公诉机关固执己见,不随机应变、不通情理,非要将被告人万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不可,社会效果的确不好。
对第二轮的法庭辩论,就我的个人执业经验而言,辩护律师应当在公诉人发表第二轮的公诉意见时,竖起耳朵,不能放过每一句话,根据公诉人发表的第二轮公诉意见,在纸上画龙点睛地拟定出第二轮的对公诉意见作出回应的辩护意见。
在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时,法官一般要提醒控辩双方,不要重复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护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第二轮公诉意见的总结能力非常重要。
一般而言,第二轮辩护意见必须字字具有针对性,针对的是公诉人的第二轮公诉意见,千万不可重复第一轮的辩护意见,更不能使第二轮的辩护意见不具有针对性,如隔靴搔痒,如孤芳自赏。如果第二轮辩护意见存在隔靴搔痒、存在孤芳自赏,则是辩护律师的败笔。
四、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脱口辩护,双眼注视法官,必要时扫视公诉人及旁听人员。
且不论具有24年执业经验律师,单单就参加一些会议、论坛而言,脱稿演讲与读稿子而言,脱稿演讲对受众无疑更具有感染力和吸引力。
我相信法官、公诉人也是如此。
脱稿演讲是辩护律师最基本的素质。
辩护律师如何说话,这个课题,我已经思考良久,准备今后的讲座中与大家一起分享。
我越来越觉得,辩护律师不仅要将话说明白,更要让听你讲话的人喜欢听。这是一个不断修炼的艺术。
中国著名刑辩大律师翟建,不管他在法庭上还是在讲堂上,他都会采取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将自己的发问问题、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娓娓道来,如和风细雨,如春风十里,这种讲话的方式值得我们学习。
我认为,法庭辩论就是要说服法官,让法官能够听明白你的辩护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不管是对被告人发问,还是发表举证质证意见,抑或是发表辩护意见,说话的受众是法官。
因此,辩护律师发言,时刻要注意,面向法官说话,不仅是说话基本礼仪,更是促使法官注意听你讲话的根本行为语言。
下面我要讲的是,“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就一般刑事庭审而言,法庭审理进行到法庭辩论,时间不是傍晚就是中午,此时,经过半天或一天的庭审,法官一般已经非常疲倦,肚子也在叽里咕噜,就大多数法官而言,经过了法庭发问、法庭举证质证,相信法官对辩护律师的忍耐已经到了极限,如何使辩护律师的辩护效果达到最佳,这是我们辩护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本人认为,为了此时达到更好的当庭辩护效果,辩护律师就应当以言简意赅、画龙点睛的说话方式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常常会宣布法庭辩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五分钟,此时辩护律师最忌讳慌乱,应当将庭前准备的辩护词与法庭庭审中发现的新问题,列出提纲,以最简短有力的语气,以画龙点睛的方式,结束自己的辩护意见。
以上就是我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内容,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谢谢大家!
                             
                               二0一七年六月于山西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