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太“南”了?你该知道的五条“赢之辩”秘笈!
时间:2019-11-05 作者:张王宏律师 访问量:
无罪太“南”了?你该知道的五条“赢之辩”秘笈!
——亲办无罪取保辩护经验之二十三讲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法律是确保稳定社会关系的统治工具,从确立人们行为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角度看,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特征。比如无罪率较低、羁押率高企。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独树一帜的。这也导致无罪,在很多人心目中太“南”了。

        但是比较法学研究的终极意义,并非要盲目照抄别人,而是看我国法律与我们国家既定民族性、历史性的社会现状是否相适应。在这一点上,个人不能认同一味地拿日本、美国法律,来和国内的案件说事的态度。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无罪没有可能。因为无罪、取保、不诉的规定,同样是写在法条里,而律师的专业度,才是打开通向自由之锁的钥匙。
        就个人经验看,找准案件的症节、提供支撑当事人无罪的控方证据及辩方证据、恰当而动态运用司法经验现场思辨,是刑事辩护三大重要技能,准确把握,灵活运用以下方法,才有可能赢取无罪。
        实务中的无罪,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表面有罪而根据控方证据不能证成的法律上的无罪。
        这也是技术难度较大的无罪。比如笔者办理的黑龙江某市涉案2.8亿元人民币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表面看,所有证据指向当事人有罪,但所有证据,均是言词证据,而根据在案言词证据可知的电子证据、书证等均没有得到提取,导致案件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对这类案,必须依靠亲力亲为的办案+专业的功底与方法。
        二、定性错误之有罪而实质无罪。
        比如将非吸案后期所吸收款项认定为“明知不具备偿还能力”而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之诈骗;比如将参加、积极参加传销活动者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从犯;又比如将一般性的带有防卫性质的故意伤害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以字面上带有“骗”的字眼的供述,而刻板地认定非法集资犯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错在何处?如何透彻剖析、说理?将参加者认定为从犯,则是对法律的扩大解释,而将仅参加过一起犯罪的人员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有违法之精义。此类错误定性案件之实质无罪,现实中较多,但也因案而异,因证据而异,精确破解,需要较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现场思辨经验、极致的说理能力。
        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之无罪。
        检察院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满足既定条件后作出无罪之认定。在比如笔者办理的北京市睿某P2P平台涉嫌非吸案,焦某某在退还部分“赃款”后,获得取保,最终认定为无罪。此类无罪,除了对类罪、个罪之案例、法条有精准了解外,还需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的技巧把握。
        四、司法措施工具化之错误拘捕的无罪。
        比如笔者办理的某自治区因征地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当事人蒙某被错误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在经历会见和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后,获得37天成功释放,实质系无罪。该案掺杂了其它当地政府介入的因素,而且案发一年来,因此事陆续被抓捕的人员,已经判刑,刑期7个月到1年3个月不等。对此类案件,专业功底、专业方法是基础,还需要综合把握案发起因与走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确保辩护效果。
        五、有证据支撑的事实之无罪。
        比如笔者办理的陈某某涉嫌私募基金非吸案,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此案中虽然陈某某涉嫌金额一亿一千多万元,但其本人投资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款项都未收回、入职前查看了涉案公司的资质等背景资料、每名客户均严格执行了私募基金的“双录”程序等,均可证明其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陈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被成功取保也正是抓住了此案的这些重点。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手头持有大量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单向思维没有调取,如何梳理、排列运用证据,综合运用法律文书,是争取无罪的关键。
 
 系列文说明:基于对无罪辩护规律的探寻,笔者经历了长期的思索和艰苦的实践。所幸近年所办案件出现不少成功的结果,包括4年来34人无罪或取保的案例(其中17人为实质无罪,17人为非无罪之取保,1人兼有审判阶段之无罪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相关数据为动态统计结果,如与本文数字不符者,以最新数字为准。相关数字不包含缓刑、免罚、法定刑顶格轻判等有效辩护案例)。为总结经验,提示后来者,也为找寻刑事律师的当事人及家属参考,特推出《亲办无罪取保辩护经验三十讲》。本篇为第二十三讲,上一讲为《从32人无罪、取保的亲办案例,总结突破无罪辩护3难的6个能力----从实务战果看刑事律师的不可替代性》(又名《无罪“胜”经——从32人无罪和取保的亲办案例总结刑事辩护终极说服力》)。敬请关注!欢迎交流、咨询。具体34人的成功辩护案例,可网搜个人电话加工作微信沟通。 ——张王宏律师撰写于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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